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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1 20:36:35 振濠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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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精選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精選15篇)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3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xx)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4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7

      為規范合伙經營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行為準則,保證合伙經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伙經營組成及職責范圍

      本合伙經營實行服務中心主任領導下的具體事務分工負責制,辦公地點在晉中學院新校區東區學生服務中心頂端閣樓,設立主任辦公室、財務部、市場運營部、后勤保障部、安全部。

      一、財務部:

      職責:建立規范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帳目的清晰準確,保證合伙人資金的安全。

      二、市場運營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的具體招商工作、對所有入住商戶的合同簽訂、檔案建立和行為規范的培訓等工作,對入住商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使其健康、文明經營,給學生創造一個和諧、溫馨的消費環境。

      三、后勤保障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的日常維護、環境衛生等工作,確保學生服務中心內所有商業活動的正常運行。

      四、安全部:

      職責:負責學生服務中心內的消防、禁煙、用電、防盜等。

      二、行為準則

      全體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自覺維護股東權益、自覺履行對股東權益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自覺保守秘密;

      1、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2、未經全體合伙人批準,不得私自與其他利益方進行私下交易。

      3、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不得從事損害全體合伙人利益的活動。

      5、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伙人的財產。

      6、不得挪用合伙人資金或者將合伙人資金借貸給他人;

      7、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應屬于合伙人的商業機會。

      8、不得將合伙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9、不得以合伙人的資產為自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10、未經合伙成員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任何機密信息。

      三、獎勵與懲罰

      為了更好的維護全體合伙人的權益,增強合伙經營人員的責任意識,采取獎勵與懲罰并行制度。

      1、全體合伙經營人員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對于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對于恪盡職守的予以補助。

      2、對不能履行職責的,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可令其退出合伙經營管理層,但保留其股東權利;

      3、進行私下交易,損壞股東利益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經全體合伙人表決,收回其股權。

      4、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其它收入者,沒收其非法收入并令其退出合伙經營管理層,不再行使管理權。

      5、恪守機密是每個股東應履行的最基本義務,泄露機密給合伙人造成損失的,產生嚴重后果的,經合伙成員表決通過,將不再參加管理工作,直至收回股權。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XXX公司(簡稱“公司”)董事會履行股東賦予的職責,確保董事會能夠進行富有成效的討論,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規范董事會的運作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中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財務負責人和公司所屬相關人員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董事會的角色: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業務及日常管理,并加強本公司的治理,以盡力實現股東價值。董事會的角色是為本公司訂立策略,并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監控及指引。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權與授權

      第四條 《公司法》第66條規定,董事會對市國資委負責,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 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會會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董事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

      六、制定公司的核心管理制度;

      七、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公司總經理的工作;

      八、監控策略實施情況,向管理層提供指引;

      九、審查、批準及監控主要資本性支出、投資和策略性承諾;

      十、董事會應審查內部監控系統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對本公司內部監控系統的檢查,包括財務、運營及風險管理等職能;

      十一、批準全公司員工整體的.薪酬方案;

      十二、董事會亦有權要求管理層對董事會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并有自行接觸高級管理人員的獨立途徑。董事會可以要求本公司管理層的任何成員及本公司任何員工參加董事會會議,或對任何董事提出的問題盡快作出盡量全面的響應。

      十三、為履行職責,董事會有權進行任何所需的調查,有權聘請其認為必要的法律、會計或其它方面的顧問或專家,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十四、如有需要,董事會應通過決議為個別董事提供獨立專業意見,以協助其履行對本公司的責任。

      董事會行使上述職權的方式是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決定,形成董事會決議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董事會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董事、公司總經理向董事長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董事會能夠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

      董事長可要求各部門責任人提供為使其作出科學、迅速和謹慎的決策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職能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董事會應對該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議。

      第七條 為確保和提高公司日常運作的穩健和效率,公司施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將決定投資方案、資產處置、對外擔保、制定公司的債務和財務政策、決定機構設置的職權明確并有限授予董事長。

      第八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董事會秘書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山西美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一名。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聘任一名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 負有的責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經過證券交易所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并取得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和證券事務代表均應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董事會秘書的聘任、解聘及任職資格

      第六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它高管人員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董事、其他高管人員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的,則該兼任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及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第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由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財務、稅收、法律、金融、企業管理、股權事務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擔任。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后,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十條 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后應當及時公告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

      (一)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變更后的資料。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

      第十四條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或者第九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證券交易所聯系,辦理信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在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出現本細則第七條所規定情形之一;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在執行職務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本細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證券交易所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三章 董事會秘書的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證券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按規定向證券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準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協助董事會行使職權時切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證券交易所有關規章制度,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制作會議記錄并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內幕信息泄露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董事會印章、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并提請列席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 有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于會議記錄上,并立即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十)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十一)負責籌備公司境內外推介宣傳活動;

      (十二)協助組織公司對外投資、再融資等資本運作工作;

      (十三)根據董事會的授權或《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 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董事會秘書應嚴格履行職責,除接受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指導考核外,還必須根據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的規定,接受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指導和考核。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董事會秘書工作業績對其進行績效評價與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執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董事會的組建方式、決策程序和行為,保證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經營決策權,保障股東及公司的利益。

      第二章董事會組成

      第三條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董事會組成人數為7人。

      第四條董事會成員任職資格、條件和行為準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五條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各方推薦人選,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

      第六條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章董事會職責、職權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履行和行使下列職責、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定公司的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四)審議批準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固定資產購置投資方案以及多元經營投資項目、購買有價證券、參股投資項目等計劃和對外提供的經濟擔保;

      (五)審核由公司經營班子制訂的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六)審核由公司經營班子制訂的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七)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籌備股份制改造及上市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八)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九)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并提交股東會批準;

      (十)審議批準公司用工計劃和薪酬制度方案;

      (十一)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財務總監等),以董事會決議公布任免決定,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推薦控股、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人選,并負責以上人員的考核;

      (十三)審議公司重大法律事項并授權處理;

      (十四)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董事會工作機構的設置;

      (十五)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董事及董事長職責、職權

      第八條董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自覺維護股東權益,自覺履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保守公司秘密;

      (二)服從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并對決議的貫徹執行進行認真監督和檢查;

      (三)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應盡義務;

      (四)按照分工,認真做好本職范圍內的決策研究和監督工作;

      (五)對自己行使的決策表決權承擔責任;

      (六)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九條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董事會所議事項擁有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會;

      (三)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查閱有關報表和資料,發現問題,向公司總經理及有關人員提出質詢;

      (四)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五)受董事長委托,主持召開董事會、股東會。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兼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董事長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代表董事會定期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

      (三)組織研究公司經營目標、方針和發展戰略;

      (四)按照決策權限和程序,做到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五)自覺遵守公司董事會制度,協調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的關系,保證總經理依法和依據《公司章程》正確行使職權;

      (六)加強對公司經營狀況的監控,確保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防止資產流失;

      (七)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八)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負責董事會日常工作;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及重要合同;

      (四)簽署公司對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董事會文件;

      (五)提名推薦總經理人選;

      (六)根據經營及法律事務需要,向總經理和公司其他人員簽署《法人授權委托書》;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任免董事會工作人員;

      (八)向董事會提名控股、參股公司的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人選;

      (九)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裁決和處置權,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十)董事會授予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董事會機構

      第十三條董事會設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由董事會秘書長主持工作。董事會秘書長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委任。

      第十四條董事會辦公室、董事會秘書長主要職責:

      董事會辦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董事長處理董事會的日常事務;

      (二)受理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

      (三)起草董事會文件和報告,建立完備的董事會資料檔案;

      (四)了解及反饋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五)負責對外聯絡工作;

      (六)辦理公司證券事務和法律事務;

      (七)辦理董事會和董事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董事會秘書長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擔任公司董事會會議記錄,保證公司有完整的組織文件和記錄;

      (二)確保公司依法準備和遞交有關機構所要求的報告和文件;

      (三)保證公司的股東名冊妥善設立和保存,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記錄和文件;

      (四)辦理董事會和董事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董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戰略研究、決策咨詢、產權管理、考核獎懲等常設或非常設機構。

      第六章董事會決策程序

      第十六條投資決策程序:

      董事提出的公司中長期規劃和重大投資決策方案,總經理提出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年度投資計劃,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咨詢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論證報告,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屬于股東會決策的,提請股東會作出決議。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的方案或計劃,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財務預決算審批程序:

      總經理組織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咨詢、審計等機構進行預審并提出評價審議報告,召開董事會通過,形成正式方案,提請股東會審批后,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檢查監督程序:

      董事會對公司經營情況和總經理實施董事會決議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可要求并督促總經理或有關責任人予以糾正。涉及重大問題,可按程序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總經理或有關責任人限期糾正。

      第十九條考核獎懲程序:

      公司總經理及經理班子其他成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交述職報告,由董事會考評機構進行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交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實施獎懲。

      第七章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并列舉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托的董事簽發,一般提前10天將會議議題、議程、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與會人員收到會議通知后,應對需要表決的事項做必要的調研,如需了解某項議案的有關情況,可要求董事會辦公室提供必要的補充文件。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作出決議,對本制度第七條第(七)、(八)、(九)、(十一)、(十二)項所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外,其余所事項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即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舉手表決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決議事項與某位董事有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應予回避,且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需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如果董事會已將擬表決議案的內容以書面方式發給全體董事,而簽字同意或不同意的董事人數已達到作出該項表決所規定的人數,即可形成有效決議,可不必再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形成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有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無異議記載或未出席會議又未委托代表出席會議的董事,視為無異議記載,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九條會議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董事會秘書長負責保管。

      第三十條董事會召開會議時,可通知公司監事會監事、公司總經理以及有關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列席董事會會議的人員在會議上可以陳述意見,提出質詢或作出說明,但不享有表決權。

      第八章董事會議案及決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的議案由董事、監事會和總經理提出。

      第三十三條向董事會遞交議案(草案)時,應一并提交該議案(草案)的說明文件、可行性分析報告、論證依據等材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案材料一般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10天或臨時董事會會議召開前3天,以書面方式遞交董事會秘書處。特別緊急重大的臨時董事會議,議案可于會議召開日當天提交。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秘書處對董事會議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董事長決定是否作為董事會正式議案。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提請股東會審議的事項,應當由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決議,再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所決定的事項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應形成董事會決議,并以董事會文件的形式下發執行。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的決議由公司總經理等有關方面組織實施,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董事長、董事對決議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公司監事會對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章董事報酬和董事會經費

      第三十九條董事報酬按股東會決定的數額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條董事會以及在董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費用,由董事長簽字后,在公司管理費中據實報銷。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管理辦法》、《民辦學校暫行規定》的規定,由謝忠煥投資興建舉辦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

      第二章 組 織

      第二條 本幼兒園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幼兒園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條 董事會由4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1名,董事3名。

      第四條 每屆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會由承辦方產生。首屆董事會由承辦方出資人推薦,以后每屆董事會按照董事會章程推選。新增董事由董事 會推薦,提交董事會認可,由董事長聘任。

      第五條 董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在董事會工作時,有關程序進行調整。

      第三章 職 權

      第六條 幼兒園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與解聘執行園長。

      2、審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3、決定幼兒園經營計劃和方案,包括經費等籌集方案。

      4、審議幼兒園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決定幼兒園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教職員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

      6、擬訂幼兒園解散、終止的方案。

      7、管理幼兒園的資金與基金。

      8、聘任或解聘幼兒園財務人員,并決定其報酬等事項。

      9、決定幼兒園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改幼兒園的組織章程。

      11、審議幼兒園辦學質量和園長、教職工的考核獎勵。

      12、決定幼兒園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3、簽署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丈件。

      4、本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董事會每學年召開二次全體會議,每次會議前10日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須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九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如投票結果為贊成票與反對票均等,則由董事長決定。

      第十條 董事會須對議事進程和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在會議表決中曾表明異議的董事,有權要求該會議記錄中作出其在表決過程中表明異議的記載。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幼兒園利益,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十二條 本章程由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園董事會議事規則依據本章程制定。

      第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全體董事會議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唐河縣文峰街道邢莊幼兒園董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大學x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是依據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文件精神,由x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和增城市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決定成立x大學x學院董事會(以下簡稱“董事會”),并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組織

      第二條董事會由七人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人,乙方委派四人。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出任,副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出任。董事長擔任學院的法人代表。

      第三條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方委派可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董事職責或委派方需替換人選的,委派方應另行派人接替并書面告知董事會。

      第四條董事為無薪酬職務。

      第五條董事會集體行使董事會權力。

      第六條董事會下設辦公室,成員由董事長任命,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三章職權

      第七條董事會是學院最高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根據院長或甲、乙雙方的提名,決定聘任和解聘副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制定或審批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根據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審議和批準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劃以及教學科研發展計劃;

      (四)籌措學院發展所需的資金,審議和批準學院辦學經費的'預、決算,批準重大開支項目,對學院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對學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院長的述職報告和工作匯報,檢查其履行職權及執行工作計劃的情況,實施任職和崗位考評;

      (七)協調學院與x大學的關系;

      (八)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清算等事宜;

      (九)討論決定其它必須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八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董事的權利:

      (一)聽取學院年度工作報告,對學院的發展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對董事會經費的使用進行審議;

      (二)享有定期獲得有關學院建設與發展,以及教學和科研信息的權利;

      (三)享有參加學院組織的有關學術會議、考察、訪問、調研等活動的權利;

      (四)推薦新的董事,應邀參加學院重大慶典等活動。

      董事的義務:

      (一)維護學院合法權益和聲譽;

      (二)出席董事會議;

      (三)關心和支持學院的發展,積極對學院的重大決策和舉措提供咨詢;

      (四)優先向學院提供科研課題,積極與學院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

      (五)以聯合辦學、科技合作、人才培養及設立獎學金、獎教金、教育基金等方式幫助學院籌集辦學資金,支持學院辦學;

      (六)積極協助和配合學院承接與經濟、科技和社會服務有關的重大課題與項目,促進學院與社會各界的合作。

      第九條學院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通過決議、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和督導學院的人事和財務工作;

      (三)審核批準學院上報的用人計劃、教職工編制、工資方案;

      (四)批準學院院長提議聘任或解聘的中層管理干部和正高職稱的教學科研人員;

      (五)審批對學院教職工的學期及年度考核結果;

      (六)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董事長行使的職權;

      (八)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需要董事會授權的,由董事會再行授權。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建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至少十日將會議安排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注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實行集體決策,采取一人一票和與會董事多數贊同即表決通過的原則(第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與會董事對其投票須簽字確認并承擔責任。當贊同票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或其授權代表有權作最后決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討論以下重大事項的決策時,應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補充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清算等事宜。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的議程、決議事項及決議結果應有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紀錄、出席會議董事簽到薄及代理出席委托書等應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五章董事會的解散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自行終止、解散:

      (一)雙方合作期滿且不續期的;

      (二)學院終止。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學院董事會。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委托他人代行買賣股份,視作本人所為,也應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詢問和報告義務。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必須通過董事會經行交易,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行為規范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六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等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格、附加業績考核條件、設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續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相關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二)公司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三)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四)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時公布其持有、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果。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票,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滿足解除限售條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

      第十五條 在股份鎖定期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權、表決權、優先配售權等相關權益。

      第三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禁止情形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二)本公司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

      (三)在本公司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遵守上述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對于多次買入的,以最后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6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于多次賣出的,以最后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6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其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收回。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份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深交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的,參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持有及買賣公司股份行為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書面通知董事會秘書,由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并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情形,公司董事會應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份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4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高效的公司績效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董事長獎勵基金是指專項用于獎勵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的基金。

      第三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為:

      1.效益獎:獎勵為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2.創新獎:獎勵提出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的意見,并被采用后取得良好效果的有關人員。

      3.成本獎:獎勵為公司降本增效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4.安全獎:獎勵為公司安全、環保、消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5.企業文化獎:獎勵為公司企業文化建設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6.特別貢獻獎:獎勵為提升公司知名度、美譽度,以及為公司發展等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四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投資。(經營性投資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購買國庫券、企業債券、股票和投資基金。)

      第五條公司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五人組成,公司董事長兼任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

      第六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訂董事長獎勵基金預算和使用計劃提供建議;

      2.定期向董事會匯報董事長獎勵基金使用情況;

      3.制訂及完善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規章制度;

      4.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用途及使用效果提出評審意見;

      5.提名基金獎勵獲獎人員。

      第七條董事長獎勵基金按公司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一定比例預提。董事長獎勵基金每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5。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凈利潤的1~3時,董事會授權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確定提取;年度預提比例為上年度經審計后年度凈利潤的3~5時,由董事會確定提取。

      第八條董事長獎勵基金上年度余額及利息結存轉入下年度基金賬戶,作增加基金額處理。

      第九條董事長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到會委員半數通過決定基金的使用方案。在該使用計劃范圍內由董事長授權董事長基金獎勵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具體安排使用,董事長獎勵基金委員會定期向董事長匯報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公司計劃財務部對董事長獎勵基金進行財務管理,設立董事長獎勵基金賬戶,單獨核算,定期向董事長基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基金財務資料。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監察室、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董事長獎勵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有董事會的公司章程 篇15

      第一條總則

      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機制,建立規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項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辦事,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文件收發規定

      1、董事會文件由董事長辦公室擬稿,由董事長簽發;

      2、屬于秘密文件,核稿人應注“秘密”字樣,并確定報送范圍。秘密文件按保密規定由專人印制、報送;

      3、已簽發文件要核稿人登記、編號、復印、蓋章;

      4、經簽發的文件原稿送辦公室存檔;

      5、外來文件由辦公室簽收;

      6、根據保密條例規定,任何人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保密事項。

      第三條儀表、語言、行為規范

      1、員工著裝應大方得體;

      2、與人交流時應語氣溫和、微笑應答,不得大聲喧嘩或與客人爭吵;

      3、接聽電話應及時,重要電話做好接聽記錄,打私人電話是應離開工作區域,以免影響其他同事工作;

      4、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5、職員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后做好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整潔;

      6、發現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影音、電腦等損壞或發生故障時,員工應立即向辦公室報修。

      第四條辦公用品購置及領用規定

      1、職員所需一切辦公用品都到辦公室領用,并作登記;

      2、需要購置新辦公用品,必須填《申購單》,報各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采購部統一購置;

      3、辦公用品購置后,須持《申購單》和購物發票、清單辦理入庫手續,未辦理入庫手續的,財務部不予報銷;

      第五條會議制度

      1、做好會議記錄,并按日期內容進行分類存檔;

      2、會議期間做好接待,對外聯絡工作;

      3、會后做好傳達、整理工作。

      第六條考勤制度

      1、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2、嚴格請假,銷假制度(詳見《中教發展投資企業集團辦公室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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