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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

    時間:2024-07-06 05:08:17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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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1篇)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什么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1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范本(精選11篇)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1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

      第三條住所:__________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_—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__________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__________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__________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 __________。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自然人股東簽名:__________

      或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個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經貿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經貿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鐵礦石、鐵精粉、生鐵、焦炭、鋼材、潤滑油的批發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五條、股東姓名:

      1、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別: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東出資情況

      第六條、股東出資的方式、額度、比例、時間:

      1、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2、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3、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4、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5、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6、股東:_____,出資額: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_____%,出資方式:_____。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議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由五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檢查股東會議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監利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條、本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東各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杭州市區(縣、市)路號。

      第四條公司在(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將/已)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以方式認繳出資萬元,(將/已)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均包括兩個]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五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章程第十二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會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七條董事每屆任期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一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六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4

      為建立xxxxx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名稱為連云港市億豪擔保投資有限公司第二條公司住址在連云港市新浦區海昌南路128號第三條公司股東名稱和法定代表人:

      出資人:

      朱孔宜

      吳廣傳

      周禮燕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為:堅持依法經營,堅持社會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為連云港市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一)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貸款擔保;

      (二)投資: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

      (四)信息咨詢服務xxxxxx

      第三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壹仟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

      朱孔宜出資4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40%;

      吳廣傳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

      周禮燕出資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30%。出資方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出資額、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單位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并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優先認繳出資權;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6、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公司倒閉后,股東有權按比例分配補償債務后剩余的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出資額;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

      股東會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對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按本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般在年度終了前十天內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他情況下股東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東會議表決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形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結算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常設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期R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擬訂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董事每屆任期3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撤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會,召集、主持董事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檢查董事會決定實施情況;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力;

      4、在特殊隋況下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為履行;

      5、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可對—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罷免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會議決議和特別會議決議。普通會議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決議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有最終裁決權;特別會議決定,須全體董事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一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明確授權范圍。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出席會議的董事均應在決議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名,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三十四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七章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或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設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2:1。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連任,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第八章貸款擔保基金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貸款擔保基金,并制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貸款擔保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與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條

      貸款擔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為連云港市商業銀行,管理人為本公司。

      第九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三條按照《會計法》的'規定,本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十五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審查驗證。

      第四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財務由財務部門負責,設會計師—人。

      第十章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四十八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制度。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勞動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事宜,應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章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屆滿確要解散的;

      2、股東會議決議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決定后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條第四項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公司依照前條第五項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擬訂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4、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清理本公司的債權、債務;

      7、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8、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9、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五十三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按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在清算結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公司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五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時,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會。第五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大會一致同意并簽名、蓋章后生效。

      股東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18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00貨幣2018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

      第五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 的監督.

      第二章 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建筑工程作業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銷售。

      第三章 股東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

      1.xx

      住所:xxx

      2.xx

      住所:xxx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 xx出資額為xx萬人民幣,占總資本xx%。

      2.公司登記注冊后,應當向股東簽發由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表參加股東簽發由公事蓋章的出資證明書;

      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5.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

      6.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意見;

      7.公司依法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8.參與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股東的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 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5. 公司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其出資;

      6.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2.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 公司股東之一不得購買其他股東全部出資,而形成單一股東(獨資公司);

      4.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方針或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發行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原則上定當每處元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2.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4.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5.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6. 除法律、法規、章程有時確規定外,股東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六條 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15日內,應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三十條 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二條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三十四條 公司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擇優錄用,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自行辭職,都必須嚴格按照勞動用工合同條款執行。

      第七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

      1. 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6. 依法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依前條1、2、3、5項而終止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公司依前4、6項被撤消、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 清繳所欠稅款;

      5. 清理債權、債務;

      6.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 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經營期限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的決議及公司規章制度均視同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或者與登記機關核準后的登記事項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及登記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x勞務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 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 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20xx年新公司章程投資創業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10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個人小規模公司章程1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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