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調研報告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報告的適用范圍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語言要準確、簡潔。那么一般報告是怎么寫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企業稅收調研報告,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1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xx〕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稅法公布前國家批準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稅法所采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稅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為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稅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稅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沖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采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于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沖擊;四是有利于稅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稅收政策和政府行為有一定的關系。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關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為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系。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于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稅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稅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于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采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稅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于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稅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于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稅、預提所得稅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說,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稅率雖然都是33%,但因為外資企業享受著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稅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稅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說,內資企業相當于外資企業兩倍。由于稅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著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稅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于WTO中關于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并后,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稅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盡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后,稅負將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多,其稅負與適用新法后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稅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稅收優惠,不利于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主要是稅率優惠和稅額減免,減免稅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采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兩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稅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稅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稅將更為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稅率差避稅。因此,兩法合并后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稅工作會更為困難。
(四)給稅源監控和稅務管理增大難度。由于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稅制并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稅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稅收征管混亂,且由于“新法”將對納稅義務人、稅率、稅基、稅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稅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稅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稅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稅收政策進行偷稅和避稅,從而增大稅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盡快了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并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為主向以產業性為主轉變,并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于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稅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取向,稅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盡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后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稅評估,加大反避稅力度。兩法合并后過渡期內,新老稅制之間的稅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稅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并后,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稅的力度,提高反避稅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稅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稅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并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稅務審計,認真審核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稅收籌劃和故意避稅行為;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戶式”納稅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稅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為反避稅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可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組建稅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范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范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稅能力。“新法”施行后,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于稅負上升,其避稅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采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稅收協定、利用避稅港避稅等手段進行避稅。因此,基層稅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稅評估、反避稅審計和稅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稅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稅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稅法”的稅收征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稅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稅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并要對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稅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復或延長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稅收征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稅”征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仍分屬國地稅分別征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征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于稅務干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于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稅收征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稅征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稅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稅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征管;要循序漸進,邊征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征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稅收征管而造成混亂和稅收流失。為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稅”的征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稅部門為唯一的“法人所得稅”征管部門,“法人所得稅”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實行統一征收,定率分成,稅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稅的征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并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稅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為加強“法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稅人盡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稅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可協助(代理)稅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稅事項,使稅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稅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扎實做好稅法宣傳,抓緊、抓好干部業務培訓。做好稅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稅法”的前提和保證。為使納稅人盡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稅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于眾,隨時供納稅人查詢和解答納稅人的疑難問題。
為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征管、執法混亂,扎實抓好稅務干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干部的全面、系統、扎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稅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稅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稅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稅制的平穩過渡和征管模式的創新。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2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為12713戶,其中參加匯算查帳征收戶數11688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戶數1025戶。參加匯算查帳征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后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1025戶,征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布情況:制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16%;建筑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制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筑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征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并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扎扎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盡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干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常征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征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征收、匯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稅評估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應及時開展納稅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稅評估,由稅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稅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稅評估線索。稅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稅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稅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匯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匯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3
企業員工是企業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勞動力資源,他們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一個企業的員工素質高低決定著企業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同樣也對企業經濟效益有著重大影響。當然,合理的員工人數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冗余的人員將會增加企業經濟負擔,但可以減少所得稅。
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實行計稅工資的企業,應當在計稅工資標準的范圍內按實列支,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不得在稅前列支。
因此,當工資總額一定時,有兩個互為反比的因素影響計稅工資,一個是員工人數,另一個是平均工資。當員工人數增加時,會降低平均工資。當平均工資低于或等于計稅工資標準,則可全額在稅前扣除,否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年工資總額為120xx00元,員工人數為100人,當地計稅工資人平月標準為960元,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企業人均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月標準計稅工資40元,因此,超過的工資額40×12×100=48000元不得稅前扣除,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48000×33=15840元。當工資總額不變,員工人數增加為125人時,則人均月工資為800元,小于計稅工資月標準960元,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果該企業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或合伙企業并實行查帳征收個人所得稅,則同樣也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員工人數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隨著國有、集體企業的民營化改造及勞動人事體制的改革,原來的全民人員和集體人員已基本被私營雇用工所取代,企業用工除特殊行業外一般無須任何部門批準。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符合企業用人標準,就可錄用。雖然這樣解除了企業人事制度上的束縛,增強了企業用工的靈活性,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但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帶來管理上的不便,特別是給稅收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在稅收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特別是建筑安裝企業將雇用工工資和非雇用工的勞務報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資單作為支出憑證,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作為企業工資總額在稅前列支。這不僅給稅務機關在審查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時增加難度,而且會發生偷逃營業稅的行為。特別是臨時工與外部提供勞務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比如:季節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突擊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和外部人員為企業提供商品購銷、建筑安裝修繕、運輸裝卸、代理等勞務,企業在財務處理上,絕大多數是以
“工資”形式進行會計處理的,這不僅逃避繳納營業稅,而且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也產生影響。更有甚者通過虛列工資抽逃資金、列支超支的業務招待費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稅收。而現行的財政稅收法規在企業員工性質界定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卻沒有明確規范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于稅收管理,容易誘發避稅和偷稅行為。
那么,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呢?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四點措施:
一、以規章形式規定,納入社會保障范圍的員工為企業雇用工。
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勞動人事檔案,只有企業與應聘人員簽訂雇用合同,并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公證后錄用的各種管理、技術、生產經營或服務人員,且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障金的,方可作為企業員工即雇用員工。否則,一律視為外來勞務工即非雇用工。
二、強化信息采集,要求企業按月報告企業員工情況。
當前,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報送的納稅資料主要有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而這些資料無法滿足對計稅工資審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雇用合同并按月報送《企業員工情況月報表》,作為稅費征收、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其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員工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工種、工資標準、進出企業時間、企業當月提取工資總額及實發工資總額等項目。對于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規定每年1月份報告企業全部員工的情況,其他月份則報告每月的員工變動情況,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辦稅人員的工作量,又能滿足稅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
稅收日常管理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質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納稅人能否做
到及時如實申報繳納稅款。因此,加強稅收日常監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企業員工的監督管理上,要求稅務人員經常深入企業車間、店堂了解企業員工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核實,因此,這項工作要求細致踏實,不能蜻蜓點水,否則就失去意義。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防止企業在員工人數上做文章,企圖達到偷逃稅收的目的。
四、加大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的力度,規范企業行為。
多年來的稅收實踐,使我深刻地認識到,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應當把重點放在計稅工資和原料、產成品成本核算上,這恰恰是稅收評估和檢查的難點,特別是計稅工資的審核難度較大,企業常用此法以達到避稅和偷稅目的。這主要是因為企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因素較大,又缺泛制約機制,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因此,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有針對性地對企業人力資源分布、使用情況和計提發放工資方面,進行細致地評估和審查,看企業有無虛列員工人數,故意降低人均工資數額以及將非雇用工作為雇用工,用工資單列支勞務報酬等現象,一經發現應當督促企業進行糾正,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通過有效的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工作,才可以規范企業的行為,盡可能減少稅收的流失。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4
一、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面,由于人們的稅收法制意識淡薄,稅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稅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征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稅可征。由于部分私營企業納稅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稅收作為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戶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戶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戶就稅后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稅。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為私營企業主私欲熏心,為了達到逃稅的目的,視稅法于不顧,采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采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稅。
二是稅務部門對應稅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夠,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偏輕,稅收流失量大面廣。由于稅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取決于私營企業主的納稅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稅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稅匯算及各稅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稅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稅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稅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征收方式不規范,也造成稅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征管辦法差異較大,征管手段落后,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筆者認為強化稅后利潤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著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稅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稅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小學開設稅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稅義務教育;對新業戶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稅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稅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稅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戶的法人及辦稅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稅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干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稅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稅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完善稅收征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稅后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征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稅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稅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稅后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稅人的納稅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臺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征稅前提和征稅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征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征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征收,并附征個人所得稅;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不論是采取何種方式征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征稅。
三是加大稅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行為。實踐證明,偷逃稅行為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征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稅人為偷稅行為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于依法納稅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核算不實等行為,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鑒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為,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稅務機關的僥幸心理和偷逃稅欲望。
企業稅收調研報告5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稅收征管在稅收政策上及日常稅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稅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于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么,如何確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稅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后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于此種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稅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問題并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么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為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稅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于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稅、有的未完稅,是否不加區分一并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稅的申報和征收界定難。《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上述規定對于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為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稅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注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并對其實施有效的稅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征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稅收征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匯,審核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為應征稅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稅行為的合同。由于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簽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稅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偽。更有甚者,將應稅收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稅義務。
3、“事后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宜,這種“事后申請”給稅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稅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稅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稅款。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稅稅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鑒于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征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和稅收秩序的規范。具體可采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稅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稅收征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范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稅源,實施源泉控制,著力解決戶籍不明、稅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稅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納稅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于轄區的應稅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稅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稅源,防止稅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實施納稅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稅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征管要素如實報稅務機關事先備案,并建立企業付匯臺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稅源的科學、細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稅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稅及時納入日常稅源監管范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稅前、稅中、稅后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稅行為和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稅服務廳征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稅申報征收的書面審核。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征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臺賬并將征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后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核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后整改相結合,著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征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稅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稅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稅。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稅、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稅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征納關系。對外,結合新所得稅稅法的貫徹實施,依托“稅企懇談”、“稅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臺,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稅、現場咨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稅提醒,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干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干部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對稅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鑒于目前稅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稅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稅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稅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稅收工作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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