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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精選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報告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報告中涉及到專業性術語要解釋清楚。一起來參考報告是怎么寫的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1
近年來,江夏區婦聯圍繞婦女兒童維權,在源頭參與、社會協調、整合資源、提供服務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如何做好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帶著這個問題,結合“萬名干部進萬村入萬戶”活動,區婦聯工作組采取分片集中座談、單獨拉家常等形式,和農戶交心談心,了解農民群眾所思、所想和所盼,開展社情民意大調查,重點了解當前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情況。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基本情況
調查表明,農村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權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主要體現為:
1、農村適齡女童受教育權利得到保障。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兒童義務教育階段的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女童的受教育環境不斷改善,小學適齡兒童新生入學率達到100%。
2、農村醫療條件得到改善,農村婦女和女性農民工產前檢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調查顯示,新農合醫療使農村婦女受益匪淺,2010年,江夏區孕產婦產前檢查率達到99.13%。
3、農村婦女對權益保障相關法律的認知率有一定提高,維權意識進一步增強。調查顯示,隨著法制宣傳教育的不斷深入,在調查涉及的與農民、農民工權益相關的法律中,農民對土地承包法的認知程度最高,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數農村婦女對村委會、婦代會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評價較高,認為婦聯組織維護農村婦女權益的作用較大。
二、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存在的問題
1、“出嫁女”土地權益保障狀況堪憂。特別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補償時,不管戶口是否遷出,居住地是否變遷,村民小組基本上不考慮“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婦女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的規定在農村形同虛設。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遺產繼承權便會被“理所當然”地全部剝奪。
2、家庭暴力仍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在農村農民或城市農民工家庭中,還存在著家庭暴力現象。且導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經濟困難、賭博、婚外情、家務瑣事等。其中,經濟困難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婦女的參政議政意識有待提高。大多數婦女群眾認為,“齊家治國平天下”自古以來都是男人的事情。絕大多數村,在村兩委換屆工作中,僅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婦代會主任兼任計劃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務由女性任職的比例較低。
4、女性就業遭受性別歧視。許多企業在招收員工時,存在性別歧視,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條件的限制,如年齡、崗位等,在工資待遇上,女工也明顯低于同工種男工,同工不同酬。
5、農村留守婦女生活、精神壓力較大。隨著大量青年農民外出務工,留守婦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邊,她們帶著子女獨居在家,“三重”(勞動強度大、心理負擔重、情感流失重)、“三難”(撐家難、溝通難、團聚難)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農村留守婦女權益受侵害事件時有發生。
6、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狀況不容樂觀。在調查中,發現因父母外出打工、經商,無法對子女實施有效的監督和教育,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責任一般表現為單親監護或隔代監護,往往引發監護力度不夠、職責不明、監護責任倒置等諸多問題,給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了不利影響。
三、推動農村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1、大力加強維權宣傳,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環境。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培育他們法律意識、維權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維權能力。同時,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廣泛宣傳維權先進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不斷優化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社會環境。
2、完善學校和家庭教育,著重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利。學校要對留守兒童給予特殊關懷。適量需配備心理老師,以便及時對留守兒童進行疏導;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長(監護人)與學校的定期聯系制度。父母要注意親子與孩子之間的溝通與交流。在溝通內容上,不能只談生活,應該全面了解其心理、身體、學習等方面的綜合情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愛,另外還要與孩子的班主任、監護人保持經常性的.聯系,共同商討教育的策略與辦法,使孩子從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積極建立農村貧困婦女兒童救助機制。政府要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助困、助醫、助業、助學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對貧困家庭的子女不僅要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還要對其高中、大學給予補助和支持。對貧困、孤寡、傷殘、癡呆等婦女兒童在患重大疾病時給予醫療補助。全社會要行動起來關注婦女兒童事業。社會各界公益團體、群團部門、慈善機構、行政企事業等單位,采取民間、政府、社會救助等方式救助貧困婦女兒童。
4、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農村婦女兒童生命質量。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應逐年增加對農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調整農村低保標準,民政部門力爭把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體全部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就保。加快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效解決和緩解了農村婦女兒童大病無錢可治的問題,建議政府繼續對農村貧困婦女兒童家庭傾斜財政資助比例。
5、加強維權服務,切實解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加強對婦女的文化科技培訓,提高婦女就業、創業的能力。大力實施婦女脫貧、小額信貸等項目,幫助婦女群眾發展經濟,提高收入,使她們擁有經濟獨立權,從而贏得家庭和社會的尊重。廣泛建立婦女兒童維權工作、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貧困婦女法律援助中心等,為廣大婦女兒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維權服務。廣泛爭取各種社會資源,開展婦女兒童救助基金、春蕾計劃等多種公益活動,服務弱勢婦女兒童群體,幫助婦女兒童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維權工作項目化、實事化。對侵害留守婦女兒童權益的拐騙、拐賣等違法犯罪行為要繼續加強打擊力度,為留守婦女兒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強維權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婦聯維權能力。婦聯組織要健全機制,創新載體,進一步發揮婦聯組織在維護農村婦女兒童權益中的積極作用。要加大對婦聯干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使婦聯干部真正成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為婦女群眾提供優質高效服務。要充實維權工作崗位,加大維權隊伍建設。除在各級婦聯設立專職維權工作者外,要進一步團結凝聚法律工作者、專家學者、媒體宣傳和維權志愿者四支隊伍的力量,加強“宣傳、幫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婦女的切身利益,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提供強大的理論支撐和智力支持。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2
尊重婦女、保護兒童是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準則。沭陽縣委、縣政府一直十分重視婦女兒童工作,始終把促進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當作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官墩鄉穩步提升鄉婦女兒童事業,該鄉婦聯深入村居調研,調研發現該鄉婦女兒童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婦女兒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時也發現婦女兒童生活仍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婦女兒童生活現狀
(一)隨著招商引資的開展,越來越多的廠商入駐,鄉中的現狀閑散婦女勞動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過得也越來越紅火。
(二)鄉里學校的設施配套越來越健全,安全校車也配備到位,給孩子們的上學提供了更為安全的保障。學校的師資配備也在逐步提升中,希望能為孩子們提供更好的教育。
(三)鄉鎮的保障工作越來越精細到位,低保、殘疾兒童康復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條不紊的開展,爭取為各種困難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實質困難
(一)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護。在大力宣傳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號召中,還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還在農村存在,導致一些家庭暴力時有發生,女性兒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保護 ,主要還是因為這些婦女兒童的法律意識淡薄,不知道該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二)留守兒童生活與安全保障。在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下,外出務工已經成了改變農村家庭生活狀況的主要方式,一些年輕的父母不愿面朝黃土面朝天,他們有思想有勇氣去探討外面的新鮮世界,卻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剛接受教育的孩子。他們跟著年老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接受的也是愛,卻是溺愛。養成孩子自嬌自愛的不良習慣,導致一些孩子從很小的時候思想就已經不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農村婦女健康保障。在農村,整體生活環境就比較差,再加上群眾健康意識落后,使得一些婦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規醫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無法救治才明白問題的嚴重性,可是已經晚了。
三、農村婦女兒童生活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抓宣傳。大力營造全社會重視婦女工作氛圍,宣傳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宣傳各級婦聯在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二)抓服務。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代表和維護婦女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婦女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婦聯組織的基本職能和首要任務。所以婦聯要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帶領全鄉的婦女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三)抓培訓。進一步加強廣大婦女技術業務培訓,增強她們的就業能力,提高她們的綜合素質,然她們在家鄉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從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對學校要提高要求外,對留守兒童的爺爺奶奶也要加強教育,讓他們更好的關愛自己的孫輩,也讓孩子能夠更好更健康的成長。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3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現實的利益。隨著國家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和補貼力度不斷加入,農民的種糧積極性被充分調動,同時,征地、流轉使農村土地日益增值,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關注度前所未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成為當前工作的一個重點問題。
一、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現狀
1994年8月,我縣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決定》(徐委發[1994]25號)文件精神,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好使用權”的要求,在“大穩定,小調整”的基礎上,進一步延長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從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即延長到20xx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
截至目前,全縣開展二輪土地延包農戶達25.56萬戶,延包面積114萬畝。為進一步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我縣又進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機制。推廣使用了專業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等標準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從承包合同簽訂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了因簽訂承包合同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同時,各鎮以村為單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檔案,設立土地登記臺帳,確保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資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流轉、住址、戶籍發生變動所產生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廣大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保障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輪土地調整20xx年來,因國家建設征地,農田水利建設,村鎮建設用地,農戶內部成員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狀況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戶之間承包土地面積不均衡屬普遍現象。個別鎮村出于農業招商引資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經常到市縣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反映,要求重新調整土地。特別是在當前我縣青壯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婦女毫無疑問的成了農村的主力軍。但是,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價值的大幅增加,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以及財產權益保護難度卻越來越大。
二、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的表現
1、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受戶籍變遷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規民約”的影響,農村婦女結婚后,到男方家落戶,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土地“三十年不變”,由于出嫁女已經離開了村莊,其承包耕地使用權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權。二是法院判決離婚時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導致離婚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不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后,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財物,無法遷移轉走。所以農村婦女在離婚過程中,很少有人對土地權益進行爭取,法院判決離婚時一般也不把土地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致使農村婦女在離婚后土地承包權難保。三是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與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種因素的作用而產生不同的后果,權益難以保障。喪偶婦女年齡較大、在夫家生活時間很長且子女已經成年或即將成年,這類婦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會發生很大變化,土地權益在這股力量的庇護下得意保全;喪偶時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漸淡化對他們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體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喪偶婦女平常與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斷,甚至有糾紛,喪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繼續生活和居住的條件,實體權益因失去家庭庇護而流失,甚至原有財產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員剝奪。
2.宅基地分配權基本缺失。
在城鄉結合部,宅基地是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農嫁居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這就導致了城鄉結合部的農嫁居婦女、離婚農村婦女都喪失了宅基地分配權。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不斷增大。土地被征用后,雖然縣、鎮兩級政府都明確要求實行男女平等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在分紅及其他社會福利方面的權益也受到損害。這主要表現為外嫁女、農嫁非、離婚女、喪偶女、性別歧視等幾種。
(1)外嫁女。
一是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有些地方為了保護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婦女出嫁時可以帶走土地”的地方法規,但由于傳統習俗和封建思想的影響,女兒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爭地,否則被視為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實際上出嫁女很難在娘家爭取到屬于自己的土地權利。二是實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莊之間的土地分配和流轉方案不同,造成了農村婦女在婚姻的流動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權。有的地方為了土地使用公平,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凡遷出或取消戶口退地,新增人口進地”,嫁到外村的婦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強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卻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這些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婦女。
由于各地經濟條件不同,集體經濟發達的農村婦女與次發達或不發達的村農民結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戶口遷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滯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戶口也在娘家村,這些村莊一般都會以“女嫁出”、“男娶進”的傳統習俗,責令其遷走戶口,同時強制收回其承包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利潤或土地補償費時,她們也得不到自己應有的那一份補償款。
(3)農嫁非婦女。
“農嫁非”是指農村女孩嫁給城鎮男子,由于傳統戶籍制度的影響,娘家村要強行取消她們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權,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婆家村也不予落戶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參加土地及其相關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婦女空掛戶不分田,還有的地方這些婦女必須交納一定數量的“農業發展基金”,否則不予落戶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納“農業發展基金”,14歲之前也只能享受半個村民的待遇。
(4)離婚喪偶婦女。
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強行剝奪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在離婚后男方村里強行取消女方戶口,并收回責任田,娘家村也不給分地;也有的是離婚后前夫再婚,對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給其中一人落戶分田;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
三、婦聯組織參與解決的我縣農村婦女權益缺失途徑
1.充分發揮政府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中的主導作用。
縣鎮政府應加強管理,努力協調各方關系,引導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方案;充分發揮調解作用,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機構的建設。
2.發揮婦聯優勢,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縣鎮婦聯應當進一步發揮貼近婦女群眾的組織優勢,采取多種手段,通過報紙、廣播、文藝巡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有關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通過宣傳提高基層組織和農村婦女自我維權的能力;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各類協調機制的合作優勢,對于嚴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共同耐心細致的做好群眾工作,區分情況,推動問題的解決。
3.加強農村普法建設,貫徹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農村村民法律意識普遍不高。尤其婦女文化水平較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已習以為常,很多時候,跟本意識不到權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時,由于認知有限,他們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由于社會、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識,農村婦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針對這一問題,提高農村婦女法律意識,增加社會對他們的認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會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形成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合力。
縣鎮政府要充分認識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重要性,加強對村規民約的規范和監督,要依法監督、審查村民自治的具體內容,對于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要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于損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案件要主動解決,及時化解矛盾。對于村民土地承包權與村民委員會土地所有權之間的糾紛案件,司法部門要暢通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司法渠道,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處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諉。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確規定此類案件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程序或行政訴訟程序辦理,從而為農村婦女維護土地合法權益敞開司法救濟之門。
四、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
長期以來,“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村民、村干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還有很多農村婦女自己。這使得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權益問題上,很容易將出嫁女、離婚女、高齡女等排擠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監督與管理。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依法辦理村內的事情。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等事務完全被作為村民自治的內部事務,由村民委員會自行處理。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相抵觸的現象,而法律對村規民約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3)利益沖突。
近年來,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部分經濟發達村出嫁女不愿意將戶口遷出,而嫁進來的婦女逐漸增加,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與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觀念和法律意識紛紛向利益低頭,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從根本上來說,這是農村經濟水平低下,農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這是造成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確的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差。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產權分配制度的滯后;裁決機制的缺位等等。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4
近年來,由于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發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群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xx件(其中xx件,xxxx年xx件),涉及xx人,其中重復上訪2批7x人。占信訪總量xxx件(xxx件,xxxx年xx件)的xx%。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戶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戶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后或離婚后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復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戶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沖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戶,但由于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戶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于農村男到女家落戶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后可單獨立戶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戶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戶批房,只能計入娘家或夫家大戶人口。
3、征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著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征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采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戶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戶,不能與娘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娘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干群關系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于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復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戶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戶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愿隨其夫將戶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系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群。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干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干部和群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范,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臺相關法律條文,規范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于不利地位。鑒于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5
辦事處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與吉林省##市胡力吐鄉、萬寶鎮接壤,西與突泉縣永安鎮相連,北與旗內白辛、古跡、巴拉格歹三個辦事處毗鄰。全辦事處轄10個村,29個自然屯,47個社。轄區總面積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51699.84畝,全辦事處現有4806戶,其中外出1140戶,總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現有農業人口1XX人,占總人口的76.53%,辦事處現有婦女6696人,占總人口的42.7%。通過土地排查清理結果顯示,##辦事處有861名婦女喪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農業人口7.17%,有1207名兒童沒有土地,占農業人口的10.05%。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但是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廣大婦女兒童的權利沒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類問題不僅事關農村婦女兒童生存與發展,而且事關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婦女在這方面的咨詢與投訴也一直不斷。
一、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喪失原因及存在問題
(一)婚姻流動性和土地不可移動性原因
由于婚姻習俗,大部分婦女結婚后要從娘家遷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是無法遷移的。土地這種生產資料的不可移動性和土地承包的穩定性無疑與婦女結婚出嫁的這種流動性產生矛盾。
(二)婚后婦女的土地權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婦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沒有預留機動地,也沒有新開墾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婦女婚后就很難取得承包土地。
2、婦女原居住地雖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實際上,這些婦女由于路途遙遠或其它原因很難去娘家從事耕種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婦女的土地權益在婦女婚后實際上就變向喪失了。
3、一些愚腐閉塞的思想在農村一些地方還存在,“潑出去的水,嫁出門的女”,婚后的婦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長輩們剝奪了。
(三)新生兒童無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辦事處現有1360名兒童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后出生,沒有分到土地,年齡最大的13歲,最小的1歲,在法律面前,這是一種無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實行了“三十年不變”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兒童在沒有出生時,就預示著其土地權益被剝奪了。
二、保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建議
1、要提高廣大基層干部保障婦女土地權益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的自覺性。
2、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移風易俗,提高廣大群眾法律素質,從本質上改變部分群眾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強廣大婦女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根據《土地承包法》在實施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逐步完善法律,解決眼下農村婦女和兒童沒有土地的實際問題。
4、建議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有關保障和維護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方面的措施,對荒灘、荒地進行改造,解決一部分婦女兒童沒有土地的問題,從而保護婦女兒童權益。
5、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將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體所有,分配給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護其權益。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6
婦女的勞動就業權益,是關系婦女民生的重要內容。一直以來,湖州市吳興區婦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將保護婦女勞動權益作為建設“平安吳興”,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來抓,從健全工作機制和網絡建設,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創新維權服務手段著手,主動發揮婦聯優勢、充分整合社會資源,努力構建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一、主要做法
健全工作機制,暢通權益保護渠道。充分發揮區婦聯協調服務的職能,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對婦女勞動權益的高度重視,確保權益保護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婦女維權有人聽、能解決。一是注重源頭參與筑基礎。發揮政府婦兒工委辦公室設在婦聯的組織優勢,協調推動區政府頒布《吳興區婦女發展規劃(2011—2015年)》,分別在婦女與健康、教育、經濟、決策管理、社會保障、環境、法律等六大領域明確婦女享有的權益、受到的保護及目標。尤其是,將“保障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和共享資源的權利,實現男女平等就業與同工同酬,切實維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明確列入規劃,將“生育保險按規定覆蓋城鄉用人單位比例、城鎮女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率、婦女就業人員比例”等數據列為重要指標,實行年度統計、動態監測,確保婦女勞動權益受到源頭制度保障。二是完善服務網絡強合力。加強部門合作,在區法院協調成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和議庭”,在司法局、螢火蟲律師事務所建立“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工作資源,發動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律師、心理咨詢師,各類大專院校中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等組成一支429人的維權志愿者隊伍,發動一批有工作熱情、懂法律知識、會做群眾工作的基層婦女干部、調解委員組建一支210人的信訪協理員隊伍,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網絡健全有力。三是拓展基層陣地顯作用。
在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建立婦女維權機構,構建了婦聯、司法、警務、村(居)委會為一體的維權接訪站共240個;在兩新組織中建立婦女組織和“婦女之家”,為女職工提供法律咨詢和維權服務,目前已建兩新婦女組織411個、“婦女之家”183個。在流動人口較多、婦女勞動權益問題凸顯的織里鎮,建立“新織里女性平安之家”和“吳美麗工作室”,以全國“三八”紅旗手——吳美麗為領軍人物,由婦聯主席擔任工作室副主任,開啟了婦聯直接參與司法調解、維護女工權益的新實踐。
2.強化宣傳教育,優化權益保護環境。充分運用各類新聞媒介和自有宣傳平臺,積極宣傳婦女勞動權益法規,確保婦女勞動權益人人知曉、人人保護。一是搶抓時機集中宣傳,增強影響力。將有關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法規列入“六五”普法內容,同步考慮安排、同步宣傳教育,緊緊抓住春節、“三八維權周”、“12.4法制宣傳日”、安全生產月、勞動監察周、法規頒布紀念日等重要時機,在廣場、小區、企業等人口密集區域,通過懸掛橫幅標語、現場咨詢、發放宣傳冊等方式,開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實施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和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的良好風尚。二是創新載體廣泛宣傳,強化滲透力。
依托企業、社區(村)“婦女之家”、“職工之家”、“家長學校”、 遠程教育網絡站點等陣地,積極開展法律知識“進企業、進社區(農村)、進家庭”的“三進”活動,組織維權示范崗創建、法規知識競賽、法制教育講座、法律知識培訓等活動,并將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內容穿插納入“文化走親”、企業文藝表演中,將集中學習教育和日常潛移默化滲透相結合,不斷提高婦女群眾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了解、理解及運用水平,增強用工單位執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三是結合實際重點宣傳,提高針對性。針對平等就業權、勞動合同簽訂、男女同工同酬、女性“四期(經期、孕期、生育和哺乳期)”保護等婦女勞動權益保護中的重要內容和薄弱點,聯合法院、工會、司法等部門共同開展更具針對性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婦女對切身權益的保護意識。聯合勞動部門強化就業工作監督檢查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各類不規范用工行為,督促企業依法用工,為女性平等就業創造條件。
3.創新服務方式,延伸權益保護觸角。以婦女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著力點,創新服務手段、深化服務舉措,在為婦女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中維護婦女權益、實現婦女發展。一是開展扶貧幫困保障基本權益。充分發揮兩新婦女組織的作用,調查排摸單位困難女職工的基本情況并建立數據庫,通過開展貧困母親幫扶結對、微心愿認領、大病臨時救助等形式,關心女職工的生活狀況,解決她們的后顧之憂。如,振興阿祥集團已連續六年開展了貧困母親捐助活動;久立集團、美欣達集團、紅鷹集團等兩新組織專門建立了冠名慈善基金,用于本企業、結對村困難婦女的臨時救助。二是組織教育培訓提高競爭水平。立足農村失地婦女、富余女勞動力的就業致富需求和城鎮創業婦女的發展需求,加強同人力社保、科協和各類技能培訓機構的協調合作,重點辦好婦女創業小戶素質提升實務培訓班、城鎮下崗失業婦女職業技能培訓班和農村4050失地婦女充分就業培訓班。有效利用“南太湖幸福大講堂”、“青年女農民大講堂”等平臺,扎實開展“訂單式”、“定向式”的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婦女進一步提高就業能力和競爭水平。三是助推創業就業提升發展能力。以“春風送崗位·婦女得實惠”為主題,組織女性用工專場招聘會,幫助婦女提供就業崗位、暢通就業渠道;聯合吳興農村合作銀行推出“巾幗創業創新貸款”,為有創業意向的婦女積極爭取資金支持;深入推進與浙江大學婦女組織項目合作,以人員互派、項目互接等形式,邀請有關專家進行項目指導,幫助婦女實現創業增收;著力推進“以‘培養優秀女經紀人、培育規模加工點、培植加工示范村’的‘三培’模式,大力發展來料加工與,幫助婦女實現家門口就業。
二、當前婦女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1.企業用工制度仍不規范。《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明確規定,當前,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與勞動婦女簽訂合同,合同簽約率較高,但由于合同大都是規范性文本,一些合同內容中沒有女職工特殊保護、生育保險、企業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甚至還加入延緩生育等一些不利于女職工權益的條款。
2.部分勞動權益時有侵害。雖然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權益作了大量規定,但在實際施行中,仍然存在保護不周的情況。如,部分企業無視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時常以計件制計算勞動報酬等理由,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或讓女職工自愿加班加點;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針對女職工“四期”的保護措施。
3.男女平等就業存在挑戰。婦女的生理特點和社會分工對她們的實際工作具有一定的限制和影響。用人單位基于經濟利益和實際工作考慮,在招聘、培訓、提拔、輪崗、加薪等過程中常常優先考慮男性員工,婦女公平享有就業和發展機會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對進一步加強婦女勞動權益保護的對策建議
1.針對兩個群體,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女職工和用人單位對各項法律法規的了解和重視,是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源頭保障。要以婦女為主體,通過開展多層面、多方位的宣傳活動,不斷豐富女職工的.法律知識,提高她們對各項勞動權益的認識,引導婦女有序提出合理訴求,自覺維護自身權益。要以企業為重點,通過廣泛、集中的宣傳教育活動來增強經營者和企業管理人員對婦女勞動權益的了解,自覺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嚴格保障婦女勞動權益。
2.深化兩項舉措,進一步助推婦女就業。婦女自身的就業水平和健全的就業服務體系,是改善婦女經濟地位、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重要前提。要切實提高婦女就業能力,建立以勞動就業培訓中心、各職業學校為重點,以農廣校、農函大和鄉鎮文化站、科技培訓中心為依托,社會民辦培訓機構和村級合作組織為補充的培訓體系,大力發展定向培訓、訂單培訓,不斷提高婦女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力。要不斷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聯合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詳細了解婦女勞動力就業狀況、就業需求、就業能力等情況,主動聯系掌握企業用工需求,引導本地勞務中介組織共同構筑勞務供需信息平臺,以多種形式向婦女發布勞務信息,暢通婦女就業渠道。
3.突出兩項重點,進一步強化權益保障。健全有力的維權保護和執法監察機制,是維護婦女勞動權益的根本保障。要強化維權幫扶,發揮兩新婦女組織、女職工委員會、婦女之家的作用,通過協調簽訂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解答女職工法律咨詢、受理女職工投訴舉報、幫扶困難女職工生活等舉措,代表和維護好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加大執法力度,聯合勞動執法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督促企業按規定與女職工簽訂合同,落實女職工“四期”保護措施,對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的企業,要依法嚴處,立即整頓,為婦女勞動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農村婦女兒童權益問題調研報告 篇7
隨著新浦區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催生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大量轉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務工。為了解和掌握,反映這些流動婦女的現狀心聲,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了解流動婦女的權益狀況,近日,連云港市新浦區婦聯對本轄區村流動婦女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和走訪,調查結果如下:
一、流動婦女的基本情況
本次調研,共發放調查問卷數份,其中男女比例為1:1。據回收的問卷反應,流動婦女的群體特征明顯,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確。她們多為已婚,平均年齡在40歲以下,主要來自經濟條件不是很發達的地區,大多是希望緩解家庭的貧困狀況;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數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三是就業領域多為服務業和服務業,如保潔員、銷售員等。
二、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流動婦女屬于弱勢群體,是我區婦聯權益維護工作的重點保護對象,在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下,經區婦聯的溝通協調,我區各相關職能部門的積極配合,她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開展“三八”維權周活動,向廣大流動婦女宣傳法律知識。
每年的3月8日,區婦聯都會選擇全區最繁華、來往人群最密集的地點,與區司法局聯合開展了“三八”維權周普法宣傳活動,主題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旨在增強廣大婦女的.法制意識,強化對婦女的維權服務,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能力,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動期間,新浦區婦聯、婦兒辦、維權部及司法局的負責同志還會現場對婦女群眾進行了維權咨詢指導,現場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12338婦兒維權在線流程圖、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題臺歷、立案指南等宣傳資料、解答疑問。幫助廣大婦女姐妹了解法律常識,普及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關知識,起到了良好的宣傳作用。
二是全力推動以維護婦女權益為重點的村規民約修訂工作,保護流動婦女在家鄉的土地權益。
新浦區婦聯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并全力推動村規民約修訂工作。具體措施有搞好宣傳發動,為村規民約修訂營造濃厚氛圍;發動典型帶動,為村規民約修訂打造良好態勢;協調部門互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創造有效載體;倡導村屯聯動,為村規民約修訂建造落實平臺。
三是繼續深入開展“筑網行動”,構筑社會化維權網。
去年,我們著重推動了在各級檢察機關建立婦女維權公訴組,在勞動仲裁部門建立婦女維權仲裁庭工作,充分發揮婦女法律援助工作部、家暴庇護中心、“蒲公英”法律宣講團和維權志愿者隊伍的職能作用,為廣大婦女兒童維護合法權益創造條件。我們繼續發揮“三八”維權崗的作用,幫助廣大婦女解決生活中遇到的維權難題,并邀請一些律師成為婦女維權志愿者,免費為婦女進行維權問題咨詢解答。
三、流動婦女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區婦聯的不斷努力和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我區流動婦女的生存環境得到了和好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現象。
一是就業保障問題。
調查反映,大部分流動婦女沒有與用工單位簽定勞動用工合同,致使其在工作過程中合法權益有時會受到侵害。企業拖欠、克扣工資現象時有發生、超強度、超時間勞動現象比較突出。
二是居住條件問題。外出務工婦女,由于工資水平較低、家庭負擔較重等原因的影響,居住條件也比較差。流動婦女渴望融入就業地社會當中,希望享有與當地婦女均等的權益和待遇,希望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正常的工資水平。
三是社會保障問題。
一方面是由于用工單位僅在各項社會保險中選擇一到兩種甚至不選擇保險,致使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障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另一方面是各種社會保障權利不能實行跨地區聯合使用,致使流動婦女在更換了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地區后就享受不到已有的社會保障權益。
四、流動婦女權益維護建議
一是做好維權工作,為流動婦女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這就要求婦聯組織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加大對涉及流動婦女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拓展宣傳途徑;另一方面是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在勞動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執法,規范勞動用工單位行為,嚴厲查處各類違反勞動法規和侵犯用工權益的行為工作中,積極發揮婦聯組織的作用,大力維護流動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是配合做好職業培訓工作,提高流動婦女的綜合素質要不斷加強與勞動力轉移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能力,深入到企業、深入到基層,為婦女提供就業信息;鼓勵流動婦女自主創業,通過多種渠道聯合為她們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幫助她們實現自主創業。
三是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做好流動婦女社會保障工作。要盡快將流動婦女的社會保險納入到城區社會保障體系中來,以解除她們的后顧之憂,使她們能夠全心全意地工作;對于生活困難的流動婦女,其所在地區要給予特別關注,針對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幫扶,通過低保或捐助等形式幫助她們度過困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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