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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4 22:09:47 應屆畢業(yè)生網(wǎng) 我要投稿

    【精】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10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guī)則或運作模式,規(guī)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10篇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醫(yī)院在汛期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自然災害,保障醫(yī)療工作正常進行及患者、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yī)院內部所有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存、保管、調用及更新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第三條 醫(yī)院應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防汛工作的全面協(xié)調與指揮,并指定專人負責防汛物資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物資儲備原則

      第四條 物資儲備應遵循“預防為主、安全第一、常備不懈、確保需要”的原則,結合醫(yī)院實際情況和歷年防汛經(jīng)驗,科學合理地確定儲備物資的.種類、數(shù)量和標準。

      第五條 儲備物資應滿足快速響應、有效救援的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器材、排水設備、沙袋、防水布、應急照明設備、通訊器材、醫(yī)療急救用品等。

      第六條 定期對儲備物資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隨時可用。

      第三章 物資采購與入庫

      第七條 根據(jù)防汛工作需要,由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物資采購計劃,報醫(yī)院管理層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 采購時應選擇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供應商,確保物資符合國家標準和醫(yī)院使用要求。

      第九條 物資入庫前應進行質量驗收,核對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等信息無誤后,辦理入庫手續(xù),并做好登記記錄。

      第四章 物資儲存與保管

      第十條 設立專門的防汛物資倉庫或儲存區(qū)域,明確標識,確保物資分類存放、整齊有序。

      第十一條 倉庫應保持干燥、通風,遠離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物資受潮、霉變、損壞。

      第十二條 定期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檢查物資數(shù)量、質量及有效期,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第五章 物資調用與歸還

      第十三條 在防汛緊急情況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有權直接調用儲備物資,確保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物資調用應遵循“先近后遠、先急后緩”的原則,確保優(yōu)先滿足最緊急的需求。

      第十五條 調用物資后,使用部門或個人應及時歸還,并辦理相關手續(xù)。損壞或消耗的物資應及時補充。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 醫(yī)院應建立健全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的監(jiān)督機制,定期對物資儲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七條 將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納入醫(yī)院年度考核體系,對表現(xiàn)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醫(yī)院防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隨著防汛形勢的變化和醫(yī)院發(fā)展的需要,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自然災害中的洪水威脅,確保醫(yī)院在汛期能夠迅速、有序地開展防汛搶險工作,保障醫(yī)療安全、患者生命安全及醫(yī)院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醫(yī)院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醫(yī)院內部所有涉及防汛物資儲備、管理、使用、維護與更新的部門和人員。

      第三條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tǒng)一指揮、分級負責、快速響應、科學調度”的原則,確保物資充足、質量可靠、使用便捷。

      第二章 物資儲備種類與標準

      第四條 醫(yī)院防汛物資儲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類:

      1. 搶險救援工具:如抽水機、潛水泵、沙袋、鐵鍬、鏟子等。

      2. 防水防汛材料:防水布、油布、膨脹袋、快速堵漏材料等。

      3. 應急照明與通訊設備:手電筒、應急燈、對講機、防水手機等。

      4. 生活保障物資:食品、飲用水、急救藥品、簡易帳篷、防潮墊等。

      5. 個人防護裝備:救生衣、防水靴、安全帽、防護眼鏡、口罩等。

      第五條 根據(jù)醫(yī)院實際情況及歷史防汛經(jīng)驗,科學制定各類物資的儲備數(shù)量和標準,確保滿足緊急情況下的需求。

      第三章 物資儲備管理

      第六條 成立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小組,負責物資的日常管理、調配與更新工作,明確各成員職責。

      第七條 實行物資分類存放,建立詳細的物資臺賬,包括物資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生產日期、有效期、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核查更新。

      第八條 設立專用防汛物資倉庫,確保倉庫干燥、通風、防火、防盜,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

      第九條 定期對防汛物資進行檢查與維護,確保物資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過期、損壞的物資及時更換或報廢處理。

      第四章 物資調配與使用

      第十條 一旦接到防汛預警或發(fā)生汛情,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小組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根據(jù)實際需要快速調配物資。

      第十一條 物資調配應遵循“先急后緩、保障重點”的`原則,優(yōu)先保障醫(yī)療救治、患者疏散及關鍵區(qū)域的安全。

      第十二條 使用防汛物資需履行登記手續(xù),記錄使用時間、地點、數(shù)量及用途,確保物資使用合理、有效。

      第五章 培訓與演練

      第十三條 定期組織醫(yī)院員工進行防汛知識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全員防汛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演練內容應包括防汛物資的快速調配與使用、緊急疏散與救援等,確保在實戰(zhàn)中能夠迅速、準確地執(zhí)行防汛任務。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十五條 醫(yī)院防汛領導小組負責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與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六條 將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納入醫(yī)院績效考核體系,對表現(xiàn)突出的個人或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失職瀆職者依規(guī)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醫(yī)院防汛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八條 隨著防汛形勢的變化和醫(yī)院發(fā)展的需要,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防洪法》,結合我市防汛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物資包括油料、石料、鉛絲、鉛絲籠片、救生衣、麻料、袋類、木樁等耗材;也包括汽車、防汛沖鋒舟、搶險燈具、鍬、鎬、鉗等小型工器具。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三條防汛物資的采購計劃編制要遵循“總量控制、統(tǒng)籌安排、保證重點、嚴格標準”的原則,保證防汛和各項工作的正常的需要。

      第四條主要物資采購計劃編制按自下而上的辦法進行,由各無聊使用單位依據(jù)儲備定額、工程穩(wěn)固程度等實際狀況,結合當年實際情況,按照防汛有關預算定額,各項經(jīng)費(基金)使用范圍等,測算提出無聊采購數(shù)量及所需費用,逐級編報匯總,按要求上報。

      第五條主要物料采購計劃,實施單位不得隨意調整;必須嚴格按照計劃下達的工程量、投資、保量、按期完成。如確實需要調整計劃,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防汛物資管理要做到專人專管,分級負責。

      第七條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資定額儲備,保證物資安全、完整,保證及時調用。

      第八條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對防汛儲備物資的管理職責是:

      1、編制每年防汛搶險物資儲備控制計劃。

      2、定期檢查各代儲單位防汛儲備物資的保管養(yǎng)護情況。

      3、負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報告防汛儲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情況。

      4、負責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管理。

      5、負責協(xié)助防汛物資儲備單位與使用單位結算調用的防汛儲備物資款項。

      第九條防汛物資代儲單位的管理職責:

      1、做好防汛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防洪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2、每年汛前,按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要求,認真做好儲備物資發(fā)放的各項準備工作。

      3、每年汛后,動用了防汛儲備物資的,代儲單位要及時清點,并向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防汛物資動用和庫存情況并補齊、充實。

      第十條市級防汛儲備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jīng)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防汛抗旱物料運達指定地點后,組織實施單位須進行驗收,主要對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等進行驗收,驗收后要出具驗收人員簽署的驗收報告。

      第十二條防汛物資通過驗收后,按驗收小組最后確認的數(shù)量,辦理入庫手續(xù),以此登記明細賬和保管臺賬。

      第三章儲備管理

      第十三條防汛抗旱物資是各單位抗洪搶險與防洪工程建設的重要物資。各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責任明確、人員落實,并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和管理人員責任制。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物資管理人員責任制度,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十四條鉛絲、編織袋、木樁等物料的儲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擺放整齊、干燥通風等,保證物料的安全和供應。

      第十五條防汛物料不準外借,不準挪用,特殊情況需調用時,有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

      第十六條物料管理單位每季度要對儲備物料的收、支、存數(shù)量進行核實,每年進行一次清查。做到賬賬相符、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如存在問題及時查明,分清責任,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的權限進行妥善處理。

      第防汛物資的使用

      第十七條使用防汛搶險物資,必須按照防汛搶險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權限辦理手續(x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緊急搶險時可以邊使用邊申報。

      第十八條防汛搶險物資使用根據(jù)憑防汛搶險實際需要的數(shù)量辦理“領料單”,經(jīng)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批準后領取防汛搶險物資。物資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入庫單”和“出庫單”制度。

      第十九條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理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異地搶險需動用防汛物資時,受援地提出申請,經(jīng)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同意后,統(tǒng)一調撥。

      第費用結算財務核算與統(tǒng)計

      第二十一條無聊費用結算由實施單位辦理,各種會計資料和部分原始憑證由實施單位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保管依據(jù)“入庫單”和驗收小組出具的合格書登記材料臺賬和低值易耗品臺賬。

      第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物料購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虛列支出、虛報完成、轉移挪用,各級財務、審計、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防汛物資經(jīng)費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物料在采購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質量不合格、數(shù)量短缺超過正常損耗、型號不符等問題,由采購人員負責;物料在儲存期間發(fā)生非正常損失(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由保管人員負責;出庫后沒有按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剩余耗材或工器具使用完后未及時入庫或發(fā)生損失由使用人負責。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應急救援需要,規(guī)范省應急管理廳防汛物資管理,根據(jù)《安徽省省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省應急管理廳防汛物資(以下簡稱防汛物資)是指由省應急管理廳根據(jù)省防汛抗旱指揮部安排采購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

      第三條防汛物資屬省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調度權屬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未經(jīng)省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廳防汛抗旱處負責組織協(xié)調防汛物資調用工作,監(jiān)督指導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會同廳辦公室編制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經(jīng)費年度使用計劃。

      第五條廳辦公室負責下?lián)懿⒈O(jiān)督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經(jīng)費使用,廳機關紀委負責對防汛物資管理工作實施監(jiān)督。

      第六條省救災減災中心(以下簡稱代儲單位)負責防汛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定期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和調用情況;

      (二)嚴格執(zhí)行省應急管理廳調用通知,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

      (三)負責防汛物資的'清點、檢查、接收入庫,建立防汛物資臺帳,并錄入應急資源管理信息平臺;

      (四)按照防汛物資不同品種存儲和維護保養(yǎng)要求,做好物資的日常保管養(yǎng)護和倉儲環(huán)境管理;

      (五)負責防汛物資報廢申請和處置。

      第三章物資管理

      第七條代儲單位對防汛物資在確認驗收合格后,填寫《省級防汛物資入庫接收單》,辦理臺賬登記手續(xù)。

      第八條代儲單位要加強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崗位職責、值班巡查、驗收發(fā)貨、維護保養(yǎng)、消防安全、物資臺賬、檔案管理等制度,對防汛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存儲、專人負責。

      第九條代儲單位要按防汛物資維護保養(yǎng)要求做好維護保養(yǎng)工作,使物資始終處于良好狀態(tài)。每年汛前,須對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填寫維修保養(yǎng)檔案和日志,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條代儲單位要按防汛物資存儲要求做好倉儲環(huán)境管理工作,設置避光、消防、安全監(jiān)控及隔潮墊層等設施,具備良好的通風、防潮、防火、防盜、防鼠、防蟲、防污染等物資存儲條件。對防汛物資要分類集中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要做到實物、標簽、賬目相符,定期盤庫,確保安全。要按先進先出的原則調用物資,充分發(fā)揮物資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代儲單位要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通訊暢通,隨時做好物資調運準備。每年5月1日前代儲單位要將代儲物資相關負責人和聯(lián)系人名單、汛期值班電話、物資調運預案等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第十二條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防汛物資重大損毀和丟失的,由所在單位追回或賠償,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追責。

      第四章物資調用

      第十三條根據(jù)省防汛抗旱指揮部防汛物資調用通知,省應急管理廳向代儲單位下達省級防汛物資調撥通知單,調撥通知單由廳業(yè)務處室負責辦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簽發(fā)。緊急情況下,可電話通知代儲單位調撥,事后及時補辦書面調用手續(xù)。

      第十四條代儲單位接到調撥通知單后,應立即與申請調用單位聯(lián)系,確定物資調運方式(采用代儲單位送貨或調用單位自提),迅速組織發(fā)運。

      第十五條調用物資發(fā)運后,代儲單位要及時通知接收單位做好物資接收準備,物資運抵指定地點后,接收單位要在收貨憑證上簽字確認。調撥完成后,代儲單位要根據(jù)實際調運情況填寫《省級防汛物資調運出庫報告單》,及時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第十六條調用防汛物資所發(fā)生的裝卸、運輸?shù)认嚓P費用(不含物資本身費用),由申請調用單位負責結算。

      第十七條代儲單位要制訂防汛物資調運預案,落實發(fā)貨、裝卸、運輸?shù)雀黜棿胧龊秒S時調運物資的各項準備。代儲單位每年汛前要組織一次預案演練。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條防汛物資的年儲備管理費按照不超過儲備物資總價值的5%計算,由廳防汛抗旱處會廳辦公室編制年度使用計劃,按程序報批后,從廳年度應急管理專項經(jīng)費中安排。

      第十九條防汛物資的采購、返還、報廢、核銷及儲備管理費使用等,按照《安徽省省級防汛物資管理辦法》和廳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洪澇災害,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和使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鄉(xiāng)鎮(zhèn)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內防汛物資的儲備、保管、更新、調撥、使用和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條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統(tǒng)一指揮、分級負責、科學調度、保障有力”的原則,確保防汛物資在關鍵時刻能夠迅速、有效地發(fā)揮作用。

      第二章 儲備種類與標準

      第四條 防汛物資儲備種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編織袋、沙石料、塊石、木樁、救生衣、救生圈、沖鋒舟、橡皮艇、抽水設備、應急照明設備、通訊器材、防汛搶險車輛及必要的搶修工具等。

      第五條 儲備標準應根據(jù)本鄉(xiāng)鎮(zhèn)歷年洪澇災害情況、河流水文特征、防洪工程現(xiàn)狀等因素科學確定,并實行動態(tài)調整,確保滿足防汛搶險實際需要。

      第三章 儲備與管理

      第六條 成立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防汛物資的規(guī)劃、采購、儲備、調撥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下設物資管理站,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物資管理站應建立健全防汛物資臺賬,詳細記錄物資的'入庫、出庫、庫存數(shù)量、質量狀況、維護保養(yǎng)等信息,并定期進行盤點,確保賬物相符。

      第八條 防汛物資應實行分類存放、標識清晰、碼放整齊,采取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盜、防腐蝕等措施,確保物資安全完好。

      第九條 定期對防汛物資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yǎng),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修復或更換,確保物資處于良好狀態(tài),隨時可用。

      第四章 調撥與使用

      第十條 防汛期間,根據(jù)防汛指揮部的指令,物資管理站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撥工作。調撥應遵循“先急后緩、保障重點”的原則,優(yōu)先滿足抗洪搶險一線的需要。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領取防汛物資時,應填寫《防汛物資調撥單》,明確物資種類、數(shù)量、用途及歸還時間等,經(jīng)審批后辦理出庫手續(xù)。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汛物資,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轉借他人。使用后應及時歸還,如有損壞或丟失,應說明原因并按規(guī)定賠償。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應定期組織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隨著防汛形勢的變化和法律法規(guī)的更新,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洪澇災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和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提高應急保障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及地方相關法規(guī)政策,結合本鄉(xiāng)鎮(zhèn)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使用及更新等工作。防汛物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器材、搶險工具、排水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防汛沙袋、石料、編織袋、搶險車輛等。

      第三條 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tǒng)一指揮、分級負責,科學調度、合理配置,專物專用、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鄉(xiāng)鎮(zhèn)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的決策、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防汛物資的采購、驗收、入庫、保管、保養(yǎng)、調撥、報廢及賬目管理等。

      第六條 明確各成員部門職責,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水利部門負責技術指導,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xié)調調度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章 物資儲備

      第七條 根據(jù)歷史洪澇災害情況、地理特點、水系分布等因素,科學制定防汛物資儲備計劃,確保數(shù)量充足、品種齊全、結構合理。

      第八條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選擇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供應商。采購過程需有詳細記錄,確保可追溯。

      第九條 物資入庫前應進行嚴格的'質量檢驗和數(shù)量核對,確保物資符合標準。入庫后,應分類存放,標識清晰,便于查找和調撥。

      第四章 物資管理

      第十條 建立防汛物資管理臺賬,詳細記錄物資的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生產日期、有效期、存放位置、入庫時間、調撥情況等信息,實行信息化管理,定期更新數(shù)據(jù)。

      第十一條 定期對防汛物資進行盤點,檢查物資數(shù)量是否準確,質量是否完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加強物資的日常保養(yǎng)和維護,確保物資處于良好狀態(tài),隨時可用。特別是易耗品和有效期較短的物資,應提前制定補充計劃。

      第五章 物資調撥與使用

      第十三條 防汛期間,根據(jù)防汛指揮部的指令,管理辦公室負責防汛物資的調撥工作。調撥應遵循“先近后遠、先急后緩”的原則,確保物資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在領取防汛物資時,需填寫調撥單,明確物資種類、數(shù)量、用途及歸還時間等,經(jīng)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發(fā)放。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汛物資,不得擅自挪用或損壞。使用后應及時歸還,如有損耗或損壞,需說明原因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定期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同時,接受上級防汛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將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納入鄉(xiāng)鎮(zhèn)年度考核體系,對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鄉(xiāng)鎮(zhèn)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隨著形勢發(fā)展和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完善。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洪水、暴雨等自然災害,確保防汛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規(guī)范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調用、維護及更新等工作,提高防汛搶險應急反應能力和物資保障水平。

      第三條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負責、合理儲備、科學管理、快速調用”的原則,確保物資數(shù)量充足、質量可靠、調運便捷。

      第二章 儲備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qū)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的規(guī)劃、決策、監(jiān)督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是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落實防汛物資的儲備、調運、使用及回收等工作。

      第六條 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交通部門負責物資運輸,質量監(jiān)督部門負責物資質量監(jiān)管等。

      第三章 儲備種類與標準

      第七條 防汛物資儲備種類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砂石料、編織袋、土工布、救生衣、沖鋒舟、抽水設備、照明設備、通訊器材、應急帳篷、搶險車輛及專業(yè)搶險設備等。

      第八條 儲備標準應根據(jù)本地區(qū)歷史洪水情況、河流湖泊特性、防洪工程現(xiàn)狀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確保滿足不同等級洪水災害的'搶險需求。

      第四章 儲備管理

      第九條 防汛物資應實行專庫儲存、專人管理,確保物資安全、完整。儲存?zhèn)}庫應滿足防火、防潮、防鼠、防盜等基本要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監(jiān)控設備。

      第十條 建立健全防汛物資臺賬管理制度,詳細記錄物資的入庫、出庫、庫存數(shù)量、質量狀況及維護保養(yǎng)情況,實現(xiàn)物資管理的信息化、精細化。

      第十一條 定期對儲備物資進行檢查、盤點和維護保養(yǎng),確保物資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損壞或過期物資應及時進行更換或處理。

      第十二條 嚴禁挪用、擅自使用防汛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物資。

      第五章 調用與回收

      第十三條 在發(fā)生或預見到可能發(fā)生的洪水災害時,指揮部應根據(jù)防汛應急預案和搶險實際需要,及時、準確地調用防汛物資。

      第十四條 物資調用應遵循“先近后遠、先主后次、滿足急需”的原則,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調用過程中應做好物資出庫登記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防汛搶險結束后,應及時回收使用過的防汛物資,并進行清洗、整理、修復和補充,確保物資能夠再次使用。

      第六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應加強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物資儲備、管理、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七條 將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納入相關部門和個人的年度考核范圍,對在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領導小組負責解釋。隨著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情況的變化,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抗洪搶險和救災減災的需要,建立健全完備的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提高洪澇災害的物資保障能力,規(guī)范防汛物資儲備、調用和管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物資是指鄉(xiāng)財政安排資金,購置、儲備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嚴重洪澇災害地區(qū)開展防汛搶險、減災、救助受洪災威脅群眾應急需要的各類物資。

      第三條防汛物資管理堅持“專業(yè)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則。

      第四條防汛物資購置、補充、更新經(jīng)費和儲備管理費,屬于財政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儲備定額、品種

      第五條防汛物資儲備由鄉(xiāng)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jù)全鄉(xiāng)抗洪搶險、減災救災的需要確定。

      第六條防汛物資包括編織袋、鐵絲、鐵鍬、鎬頭、雨具、救生衣、救生圈、應急食品、純凈水、照明燈、應急燈、帳篷、行李、警示牌等。

      第七條防汛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jīng)鄉(xiāng)防汛抗旱指揮部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第三章儲備管理

      第八條鄉(xiāng)黨政辦公室負責儲備管理,其職責有:

      (一)制定儲備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貫徹執(zhí)行;

      (二)嚴格執(zhí)行調度命令,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運工作,做好調出記錄;

      (三)負責調出的防汛物資按期歸還和補充;

      (四)負責向鄉(xiāng)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防汛物資儲備、調用、補充和更新情況;

      (五)負責防汛物資的入庫驗收,負責清點、檢查防汛物資的接收入庫。

      第四章防汛物資調用

      第十二條防汛物資用于境內重要河流的抗洪搶險、防汛救災、群眾轉移安置的需要。

      第十三條防汛救災需要的物資,應由村級向鄉(xiāng)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經(jīng)批準后調用。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報批,后補手續(xù)。申請的內容包括調用負責物資的品名、用途、數(shù)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

      第十四條鄉(xiāng)黨政辦公室接到指令后,應當立即組織戰(zhàn)備庫發(fā)貨,由各村組織車輛快速將防汛物資運抵指定地點。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要做好防汛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工作結束后,未動用或可回收的防汛物資,由申請單位負責回收,經(jīng)修復保養(yǎng)后,返還調出物資的倉庫存儲。已消耗的或使用后沒有修復價值的防汛物資,由村級建立臺賬登記。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9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防洪法》,結合我鎮(zhèn)防汛物資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汛物資包括鐵絲、救生衣、麻料、袋類等耗材;也包括搶險燈具、鍬、鎬、鉗等小型工器具。

      二、計劃管理

      第三條防汛物資管理要做到專人專管,負責。

      第四條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要求是做到物資定額儲備,保證物資安全、完整,保證及時調用。

      第五條防汛抗旱領導小組對防汛儲備物資的管理職責是:

      1、編制每年防汛搶險物資儲備控制計劃。

      2、定期檢查各代儲村防汛儲備物資的保管養(yǎng)護情況。

      3、負責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時報告防汛儲備物資的儲備和調用情況。

      4、負責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管理。

      第六條防汛物資代儲村的管理職責:

      1、做好防汛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鎮(zhèn)防洪抗旱指揮辦公室報送防汛物資儲備管理情況。

      2、每年汛前,按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要求,認真做好儲備物資發(fā)放的各項準備工作。

      3、每年汛后,動用了防汛儲備物資的,代儲村要及時清點,并向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室報告防汛物資動用和庫存情況并補齊、充實。

      第七條鎮(zhèn)防汛儲備物資屬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jīng)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批準,任何村和個人不得動用。

      三、儲備管理

      第八條防汛抗旱物資是各村抗洪搶險的重要物資。各村主管干部要切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責任明確、人員落實,并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和管理人員責任制。各村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物資管理人員責任制度,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九條鉛絲、編織袋等物料的儲存要做到安全可靠、存取方便、擺放整齊、干燥通風等,保證物料的安全和供應。

      第十條防汛物料不準外借,不準挪用,特殊情況需調用時,由鎮(zhèn)防汛抗旱指揮辦公室批準。

      四、防汛物資的使用

      第十一條防汛搶險物資使用根據(jù)憑防汛搶險實際需要的數(shù)量辦理“領料單”,經(jīng)防汛抗旱指揮部領導批準后領取防汛搶險物資。物資管理人員認真填寫“入庫單”和“出庫單”制度。

      第十二條在汛情緊急的情況下,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在其管理范圍內調用所需的物資、設備,事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應對洪水等自然災害,確保防汛搶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規(guī)范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調撥、使用及更新等工作,提高防汛應急能力,實現(xiàn)防汛物資的科學化、規(guī)范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條 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遵循“統(tǒng)一規(guī)劃、分級負責、合理儲備、快速調撥、節(jié)約高效”的原則,確保物資數(shù)量充足、品種齊全、質量可靠、管理規(guī)范。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成立防汛物資儲備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地方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水利、應急管理、財政、交通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防汛物資儲備管理的總體規(guī)劃和決策。

      第五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水利部門或指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 制定防汛物資儲備計劃,報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2. 組織采購、驗收、入庫、保管、維護等具體工作;

      3. 建立健全防汛物資儲備臺賬,實現(xiàn)動態(tài)管理;

      4. 負責防汛物資的緊急調撥和運輸協(xié)調;

      5. 組織開展防汛物資儲備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 儲備管理

      第六條 根據(jù)本地區(qū)歷史洪水情況、河流特性、地形地貌及社會經(jīng)濟條件等因素,科學確定防汛物資儲備種類、數(shù)量和布局。重點儲備包括搶險機具、救生器材、防汛搶險物料、照明設備、通信設備等。

      第七條 防汛物資實行分級儲備,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分級負責。各級儲備應相互補充,形成合力。

      第八條 防汛物資的采購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進行,確保物資質量。采購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并辦理入庫手續(xù)。

      第九條 建立健全防汛物資儲備倉庫管理制度,明確倉庫選址、設施建設、安全管理等要求。倉庫應設有專人管理,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物資安全。

      第十條 定期對防汛物資進行盤點、檢查和維護,確保物資處于良好狀態(tài)。對過期、損壞或失效的物資,應及時更換或報廢處理。

      第四章 調撥與使用

      第十一條 防汛期間,根據(jù)汛情預測預報和搶險需要,領導小組可啟動防汛物資緊急調撥程序。調撥指令應明確物資種類、數(shù)量、調撥地點及接收單位等信息。

      第十二條 接收單位應迅速組織力量接收防汛物資,并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挪作他用。使用后,應及時歸還或報告損耗情況。

      第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可先行口頭通知調撥,但事后必須補辦書面手續(xù)。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考核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應加強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對儲備情況、管理制度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fā)現(xiàn)問題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條 將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對表現(xiàn)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jù)實際情況,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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