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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安全工程師行業發展情況
導語:目前最大的問題就是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人員,能否承擔與其權力、待遇相應的責任?這也就是國家局在注冊時,要求通過考試人員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的原因。因為國家局不可能了解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只能依據他所在單位對他能力和作為(工作業績)的評價,決定是否準予注冊。
第一大證據:注安寫進新安法
2014年12月1日新修訂的《新安全生產法》正式公布,其中最值得高興的事,注安的配備也納入其中,以下為相關原文: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既然有法律法規規定,注安當然不會取消啦
第二大證據:官方解釋
有注安取消的猜測絕大部分是原因是201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取消對其非行政許可審批,也就是取消了執業認定,接著安監局總局網站停止注冊,對此小編經過多方打聽和求證,得到以下官方回復:“現在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加緊研究依法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有關事宜,注冊業務暫停受理,對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后續工作作出明確的安排之后我們會及時的向社會公布。”所以給有關部門一點時間,相信他們會研究出一個最合理的考試方案。
第三大證據:未來趨勢
2015年7月1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兩項法規中都有提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條例修改,修改詳情如下:
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中必須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
從這些規章修改來看的話,企業應當有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可能注安將進行分類注冊,所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并沒有取消,危險化學類企業在驗收和年審都要查驗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證書了
綜上所述,安全工程師是不會取消的,請廣大考生耐心等待新政策,好好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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