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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機構設立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45024。
三、辦理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12項“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四、受理機構
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受理機關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受理機構為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五、決定機構
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決定機關為中國保監會;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決定機關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1.內控制度健全。
2.現有機構運轉政策,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條件。
4.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7.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8.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1.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備注
1《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申請表》
原件
紙質+電子
2《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申請委托書》
原件
紙質+電子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原件
紙質+電子
4《保險公估機構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自然人股東)》或《保險公估機構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法人股東)》
原件(部分證明材料可提供復印件)
紙質+電子
5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原件
紙質+電子
6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復印件
紙質+電子
7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機構、業務管理制度、財務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錢內控制度以及業務服務標準等
原件
紙質+電子
8《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
原件(部分證明材料可提供復印件)
紙質+電子
9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等
原件
紙質+電子
10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紙質+電子
2.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備注
1《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申請表》
原件
紙質+電子
2法人機構許可證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復印件
紙質+電子
3董事會關于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的決議
原件
紙質+電子
4新設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原件
紙質+電子
5保險公估法人及分支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如受過行政處罰,需提供有關行政處罰書復印件)
原件
紙質+電子
6新設分支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復印件
紙質+電子
7計算機軟硬件配備情況說明
原件
紙質+電子
8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紙質+電子
3.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序號
提交材料名稱
原件/復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備注
1.《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法人許可申請表》
原件
紙質+電子
2《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法人許可申請委托書》
原件
紙質+電子
3集團公司、成員企業及企業集團章程;
復印件
紙質+電子
4可行性報告及內部管理制度,包括設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組織機構框架、發展戰略、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公司章程、業務管理制度、資本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原件
紙質+電子
5籌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團內各公司的股權整合方案、股權結構、子公司的名稱和業務類別、員工及債權處置方案等;
復印件
紙質+電子
6創立大會決議,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設立集團公司或者更名的決議;
原件
紙質+電子
7《投資人基本情況登記表》、股份認購協議等,投資人是機構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其他背景資料以及加蓋公章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原件(部分證明材料可提供復印件)
紙質+電子
8加蓋公章的集團重要成員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復印件;
復印件
紙質+電子
9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復印件
紙質+電子
10《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報告表》;
原件(部分證明材料可提供復印件)
紙質+電子
11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原件
紙質+電子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或郵寄方式提交材料,并應同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iir.circ.gov.cn)中提交申請。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1)窗口接收。
各保監局辦公室。
(2)信函接收。
各保監局辦公室。
(1)窗口接收: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2)信函接收:中國保監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郵 編:100033。
(二)辦公時間。
1.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以各保監局網站公布的辦公時間或來訪接待時間為準。
2.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辦公時間:8:30-17:00。
十、辦理基本流程
備注:提出申請前,請事先了解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中國保監會公布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關于行政許可申請項目的有關規定。
十一、辦理方式
新辦:一般程序。
十二、審批時限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申請審批,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申請審批,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二)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自材料齊備正式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經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三、審批收費
無。
十四、審批結果
批復文件;《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保險公估集團公司法人許可證》。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由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負責通知申請人,并通過現場領取的方式送達。
十六、申請人義務和權利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申請人依法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十七、咨詢途徑
(一)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以各保監局網站公布的咨詢途徑為準。
(二)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電話咨詢:010-66286088。
十八、監督、投訴途徑
投訴電話:010-66288730。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1.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各保監局辦公室。
2.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
(二)辦公時間。
1.保險公估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
以各保監局網站公布的辦公時間或來訪接待時間為準。
2.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辦公時間:8:30-17:00。
二十、公開查詢
(一)保險公估機構(法人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后,可在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保險公估機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在機構所在地保監局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二)保險公估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后,可在中國保監會網站查詢審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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