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眼光、科學論證、專家決策為前提,對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社會結構發展進行規劃。具有指導和規范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綜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龍頭。城市的復雜系統特性決定了城市規劃是隨城市發展與運行狀況長期調整、不斷修訂,持續改進和完善的復雜的連續決策過程。
城市規劃的作用:
1、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城市規劃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
城市規劃之所以能夠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條件的手段,其操作的可能性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的:
一是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的配置即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進行直接的控制。
二是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進行管理的實質是對開發權的控制,這種管理可以根據市場的發展演變及其需求,對不同類型的開發建設實施管理和控制。
2、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規劃通過對社會、經濟、自然環境等的分析,結合未來發展的安排,從社會需要的角度對各類公共設施等進行安排,并通過對土地使用的安排為公共利益的實現提供了基礎,通過開發控制保障公共利益不受到損害。對于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以及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等,則通過空間管制等手段予以保護和控制,是這些資源能夠得到有效保護,使公眾免受地質災害的損害。
3、協調社會利益,維護公平
社會利益涉及多方面,就城市規劃的作用而言,主要是指由土地和空間使用所產生的社會利益之間的協調。
首先,城市是一個多元的復合型的社會,城市規劃以預先安排的方式、在具體的建設行為發生之前對各種社會需要進行協調,作為社會協調的基本原則就是公平得對待各利益團體,并保證普通市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生活和發展的需要。
其次,通過開發控制的方式,協調特定的建設項目與周邊建設和使用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某一塊地的價值不僅取決于該地塊的使用本身,而且往往還受到周邊地塊的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使用方式等等的影響,而且不僅受到現在的土地使用狀況,更為重要的是會受到其未來的使用狀況的影響。
4、改善人居環境人居環境
涉及許多方面,即包括城市與區域的關系、城鄉關系、各類聚居區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也涉及城市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涉及各聚居點內部的各類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由于城鄉規劃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城鄉規劃的建設需要相應的法律規定進行規范調整。所以城鄉規劃的作用也涉及到各個方面。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泛指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的行為。下文仔細闡釋了城鄉規劃的作用,希望您閱讀了本文之后有所收獲。
城市規劃的作用:
一、強調城鄉綜合規劃
《城鄉規劃法》最重要的改變是更加注重城鄉統籌。它不僅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也包括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這意味著城鄉二元的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進入一體化的新時代。該法的頒布標志著城市與鄉村的關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從法律意義上給予了城鄉統籌發展思想的定位。在具體內容上,《城鄉規劃法》對城鄉管理的強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協調城鄉規劃布局上。
城鄉空間布局對于城市規劃,是最核心的內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規劃為例。其規模比較大,周邊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間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邊土地不屬于城市范圍。按照舊的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考慮的只是城市邊界內的規劃范圍,城市之外的區域,即使是近鄰的區域也是規劃法覆蓋不到的,城市之外區域執行的是國務院村鎮建設管理條例,所以城鄉規劃被人為分割成兩層,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城與鄉的邊界范圍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農村人口不作為確定城市規模的指標。例如一個市有500萬人,城區人口只有50萬,按舊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這樣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兩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樣的概念。城鄉規劃法取消了城市邊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以后將會有戶籍等相關適應法規和配套政策陸續出臺。因此,這種影響將是根本性的。
二、將人居環境建設作為目的之一
《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相比,另外一個最重要的變化是把人居環境建設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城鄉規劃法》第1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這不僅僅是增加了幾個字那么簡單,而是將過去的實體空間規劃提升到以人為本的居住環境建設層面。而且由此可以明確,改善人居環境已經成為《城鄉規劃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確立。而且,還明確規定了一點,改善人居環境的工作是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來做,這是非常本質的改變。也可以理解為人居環境建設已變成了政府的責任。
在具體要求上,城鄉規劃符改變了城市規劃法為規劃編制而規劃的指導思想,強調城鄉規劃要與經濟、社會、環境等協調發展融合在一起,這也為建設和諧人居環境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契機。簡單的說,以前的城市規劃法是擺在那里讓有關部門去執行,現在的城鄉規劃法在內容上是互動的,城鄉規劃“紙上畫畫,墻上掛掛”的被動局面將得到改變。城鄉規劃法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等要求。
三、為城市未來的發展掃除了障礙,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回顧我國開發區的建設歷程,我認為這也是起到積極作用的,在當時需要以經濟發展為龍頭帶動城市的發展,以經濟發展為核心。但是,經濟開發區最大的失敗就是浪費了土地。現在土地是最寶貴的資源,18億畝生存底線已經比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這一內容,明確||地規定城市規劃區范圍之外,不得設立各類城市開發區和城市新區。顯然,取消此項有三大作用。
首先,有助于城市規模的健康發展。新區開發與舊城改造結合得不好,也不能成為一種城市發展的主流模式。
其次,這樣做有助于節約土地,對于增加城市的活力會有幫助。開發區占地多,生活設施不完善,缺乏活力。
第三,有助于城市復合發展。
在城市性質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個極有利于城市發展的決定。按照《城市規劃法》第19條規定,城市規劃編制時首先要對城市性質進行明確定位,繼而對城市產業結構調整產生影響。而隨著經濟發展的多樣化和交叉化,實際上產業發展越來越難以明確定性,比如IBM作為計算機生產是屬于第二產業,而作為電子綜合服務的提供商則是第三產業范疇。在新的《城鄉規劃法》中,不對城市性質作清晰的規定,這將對城市未來的發展預留了更大的彈性空間。
四、強化監督職能,政府將對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的調控將更有力
關于城鄉規劃實施內容,原來在《城市規劃法》中只有11條,不到1頁篇幅,新法則設置了專門章節,包括18條內容,占到2頁半篇幅,內容非常充實。為什么增加了這么多內容呢?以前的城市規劃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嚴,現在城鄉規劃法對各個程序,比如選址許可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要求,包括鄉村的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建設的全過程都有具體的要求和規范,沒有空白點。此外,各個城市制定細則,沒有統一,現在也都有了明確||的標準。這樣將有助于政府主導城市發展的規模、方向、速度,調控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良法之治,不僅要求一部制定的良好的法律,還要求能夠得到人們普遍的服從。也就是說,城鄉規劃法的立法目的,只有在得到公民、組織、集體等自覺地遵守之后才能得以體現。由于以前不是特別清晰的監督制度,原來的規劃與市場結合得很弱,導致城市規劃滯后于開發,現在提了很多具體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規劃為龍頭引領城市發展。這是一種巨大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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