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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出版考試基本知識點
2017年出版考試已經進入了復習的階段,為了方便廣大考生,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基本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類別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類別:編輯人員、技術編輯人員、校對人員。
1.編輯人員:助理編輯(初),編輯(中),副編審、編審(高)
2.技術編輯人員:技術編輯員、助理技術編輯(初),技術編輯(中)
3.校對人員:三級校對、二級校對(初),一級校對(中)
初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職責
助理編輯:1.協助編輯進行工作。
2.在編輯指導下,搜集整理有關學科的情報、信息,以及聯系作者和讀者、練習組稿工作。
3.在編輯指導下、初審和加工稿件,協助發稿。
4.檢查樣書(或樣帶、樣盤等),練習撰寫書訊、書評等出版物宣傳材料。
5.分擔編輯室內其他工作。
技術編輯員:在技術編輯指導下,承擔一般稿件的技術設計、印刷設計,或插圖、制圖工作。
助理技術編輯:在技術編輯指導下,承擔一般或復雜稿件的技術設計、印刷設計,或插圖、制圖工作。
三級校對:在一級校對的指導下,承擔一般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二級校對:在一級校對的指導下,承擔一般或復雜稿件的初校、二校工作。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
從2002年起,我國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各類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簡稱“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職業資格,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我國對出版業的行政管理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各級出版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在國務院領導下,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新聞出版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以下的市、縣人民政府也有專門設立新聞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據的法律,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次是各種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條理》是有關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
我國對出版單位、印刷復制單位和發行單位等出版物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即:這些單位的設立需經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這些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生產、發行業務的行為,國家要予以處罰。
國家支持鼓勵的出版物
國家支持、鼓勵出版下列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
1.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2.對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的。
3.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4.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這些規定從內容上明確了優秀的、重點的出版物的范圍,體現了出版行政管理的導向。
出版物杜絕的內容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1.反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違反上述規定出版載有禁止內容的出版物,實施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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