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物業管理條例(通用7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武漢物業管理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價格、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于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
第一節 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并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將劃分方案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符合第五條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在有關圖紙上予以注記。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老舊城區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
第七條 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國家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沒有規定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坐落、房號,并且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新建物業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通信等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新建物業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最低比例標準,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定。
第三節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三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五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含小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四萬平方米。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設施設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房屋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理完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節 新建物業的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主管部門辦理竣工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區房屋主管部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前款規定的資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有權查閱開發建設單位向區房屋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資料。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專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專有部分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業主總人數在二十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條 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身份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開發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派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并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業主名冊;
(三)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四)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五)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八)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開征詢意見;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節 業主大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依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事項;
(六)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
(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或者不依約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召開;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除前兩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為主,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九條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人數計算的,一人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筑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方可舉行。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三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約定: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
(三)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分配、使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環境衛生、噪聲、寵物飼養、安全管理等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及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受業主、業主大會監督。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物業管理公共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告會議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業主委員會決定事項,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字同意通過。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培訓。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說明。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履行委員職責;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五)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拒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章搭建、拒付物業服務費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四)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的。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前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監督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屆內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資料及財物。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物業服務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的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具體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其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書面公告,并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兩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附屬設施設備的,應當建立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區房屋主管部門、相關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組成。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召集。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依法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從事物業服務咨詢、顧問、代理、認證等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應當向市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項目經理責任制,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負責人應當由有資質的物業服務項目經理擔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聘請相應專業服務人員從事相關專業服務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市實行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報告:
(一)發生火災、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災害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發生安全隱患,且在八小時內難以排除,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業服務人員撤離物業管理區域,造成物業服務中斷,嚴重影響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發生群體型事件;
(五)發生業主、物業使用人重大傷亡事件;
(六)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物業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隱患或者事件。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分別建立并妥善保管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檔案以及物業服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向房屋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是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的主要依據。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辦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并向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節 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中的下列內容應當事先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一)物業服務事項;
(二)物業服務質量及服務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保障事項;
(四)合同期限;
(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下列物業公共服務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安全協防;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業公共服務事項。
第五十一條 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確定和調整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泊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時,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物價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確定不超過基準價百分之二十的上浮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服務事項、內容、標準和相應的收費項目、標準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予以書面公布。
第五十三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法申請仲裁。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資料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再續約且需以委托方式管理的,業主大會應當及時依法選聘其他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等進行表決。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不得以物業服務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未解決、階段工作未完成等為由拒絕退出:
(一)物業服務合同依法、依約解除;
(二)除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未續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應當在辦理退出手續的同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和物業服務用房,實行酬金制的,還應當移交服務期間的財務檔案;
(二)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人員;
(三)清退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一節 物業的使用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七)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
(八)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九)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五十九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權屬登記用途使用物業。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及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規劃用途為住宅的住宅樓底層和住宅樓內不得設立產生油煙、噪聲、異味污染以及安全隱患的餐飲、加工、娛樂、賓館等經營場所。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裝飾裝修安全事項的巡查,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物業維修、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安全,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節 車位的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優先處分給業主。在滿足業主需要后,開發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出租的車位、車庫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租賃合同應當報送物業服務企業備案,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有權查詢。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出租,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車位、車庫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物業的車位、車庫租賃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十四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其車位設置、管理、收費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收取場地租賃費的,場地租賃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第三節 物業的維護
第六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種植花草樹木已實施白蟻預防的,白蟻防治機構在白蟻防治包治期內,應當定期回訪,發現蟻害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第六十七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管理、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業主對專有部分進行管理、養護、維修時,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物業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相鄰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十八條 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以及影響其他物業正常使用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
第六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養護的責任。
第七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服務到最終用戶,并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勞務費。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十一條 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棟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
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應當遵循業主所有、統一交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政府監管的原則。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總規模建安造價百分之一點五(配置有電梯的,按照建安造價百分之二點五)的比例交存;
(二)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金額為每平方米建安造價的百分之五。
市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七十二條 通道、樓梯、屋面及屋面露臺等屬于業主共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
第七十三條 物業應當定期維修養護。物業出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維修養護的情形時,業主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履行維修養護義務。
發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責任人不及時或者無法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并立即組織搶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 因維修物業、設置管線等需要,必須進入專有部分的,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拒絕。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環衛、郵政等專業經營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和解;不能協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區房屋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區、街道、鄉(鎮)以及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依法處理。
第七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書面報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法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零點三的滯納金。
第七十七條 從事物業服務咨詢、顧問、代理、認證等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外地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后未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交回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及時將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裝飾裝修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環保、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八十條 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以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中,對車位、車庫的設計未達到本市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或者物業服務用房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標準,而批準其規劃設計方案的;
(二)開發建設單位未提供竣工驗收文件或者提供的竣工驗收文件不符合規定,而辦理房屋交付使用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的;
(四)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不及時處理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權、循私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舊住宅區進行整治。舊住宅區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區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也可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市、區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八十二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業主自行管理物業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主管部門擬訂。
第八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2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促進物業管理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房管部門對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項目總建筑面積在20萬平方米以下、3萬平方米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3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區房管部門批準,開發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之前完成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并與中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條市房管部門負責全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
武漢市物業管理事務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物業中心”),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以下簡稱“招投標平臺”),負責招投標平臺的事務性工作,為物業管理招投標當事人提供指導和服務。
各區(開發區)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備案管理及指導監督。
第六條市物業中心通過招投標平臺為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一)匯集和發布本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信息;
。ǘ┙M織招標方抽取評標委員會專家評委;
(三)發布中標結果及相關信息;
。ㄋ模╅_評標現場指導和服務;
(五)實施與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相關的其他事務。
第七條依法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是招標人。響應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物業服務企業是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物業服務企業的社會公眾滿意度情況、投訴處置情況、項目經理履職情況及服務合同履行情況等信用信息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
。ǘ┱袠隧椖棵Q、地址、使用性質、建筑面積、竣工交付使用時間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資格條件;
。ㄋ模┩稑巳藞竺攸c、期限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九條招標人應當結合物業管理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在招標前完成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二)招標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物業項目名稱、坐落地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總占地面積、總建筑面積、房屋類型、產權性質、房屋幢數、套(間)數、建筑結構、設施設備、環境條件、投標報件所需的各類技術參數和指標、物業總平面圖、物業服務用房配置情況等;
。ㄈ┪飿I服務內容及標準;
。ㄋ模┩稑巳思巴稑藭囊螅
(五)投標書密封要求和送達的方式、地點及截至時間;
。┩稑擞行;
。ㄆ撸┱袠嘶顒臃桨,包括招標組織機構、開標時間及地點等;
。ò耍┰u標標準和評標方法;
(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說明;
。ㄊ┢渌马椀恼f明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10日前,提交物業區域劃分備案證明、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招標文件報物業項目所在地區房管部門備案。
區房管部門受理后,對資料齊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在武漢市物業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通過招標備案,并向招標人發出《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證明》。
區房管部門發現招標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十一條招標人收到《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證明》后,應通過武漢市物業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向市物業中心申請發布招標信息。
市物業中心應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招投標平臺向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發布招標公告,或由招標人向受邀物業服務企業發出投標邀請。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設定的條件和約定期限,向招標人提交投標申請。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還應按照招標公告中資格預審的要求提交資格預審資料。
招標人應當將有效投標人相關信息報送市物業中心。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制作的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投標文件應當包括投標函、投標報價、物業管理方案以及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十五條開標應當在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現場監督和見證下進行。
市物業中心應當在開標前當眾宣布會場紀律和相關注意事項。
招標人應邀請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箱和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眾予以拆封。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以外的物業管理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成為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市房管部門建立的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當在開標前2日內確定專家成員人數和后備人數并填寫申請表后,到市物業中心申請抽取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市物業中心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時間前24小時內,從物業管理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員及后備成員,系統后臺依序通知抽取的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
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依序從抽取的后備成員中予以補充。招標人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專家評審費等費用。
第十八條評標中除了現場答辯部分外,應當在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u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評審投標文件工作必須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封閉區進行。評委不得外出、不準會客、不準使用任何通訊工具與外界聯系;
。ㄈ┰u委必須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分。
第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出具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確認。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實際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標的、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履行期限、規章制度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現場答辯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三條采取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后15日內,向物業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辦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市物業中心應公開發布招投標物業項目的下列信息:
(一)物業項目名稱、地址、招標人、招標時間、招標形式和投標情況;
。ǘ┪飿I管理項目中標結果;
(三)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情況;
。ㄋ模┢渌枰l布的物業管理招投標信息。
第二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未依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房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申請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備案材料。備案材料不實的,由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向區房管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其他物業管理項目以及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房產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暫行規定的通知》(武房規[20xx]1號)廢止。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管理服務編輯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章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物業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七)公平競爭原則:物業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中應當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在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時,應該堅持招標、投標制度,委托方發標,一般要有3個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招標要公開,揭標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則:物業管理遇到的問題十分復雜,涉及到法律非常廣泛,整個物業管理過程中時時刻刻離不開法律、法規。依法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文書,是物業管理的基本依據。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以住宅為主,配套設施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房屋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尚不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通過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以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及縣(市)、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物業產權人大會和委員會
第五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是城市住宅區物業產權人對物業實行自我管理的群眾性組織。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由物業產權人大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大會(以下統稱物業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物業產權人組成;物業產權人較多的,可按比例推選物業產權人代表,組成物業產權人代表大會。
公有住宅的使用人可以按比例推選物業使用人代表,出席物業產權人大會,并行使與物業使用人相關的表決權。
第七條 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公有住宅出售率達到40%以上以及新建住宅區出售和入住率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原產權或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達到規定條件后3個月內,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組織物業產權人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
第八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應當由超過2/3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以及具有表決權的物業使用人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物業產權人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由半數以上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和具有表決權的物業使用人代表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20%以上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提議,或物業產權人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
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應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列席。
第十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改選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增補或撤換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修改或撤銷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辦法;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員由7至13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從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當組織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物業產權人委員會。
第十二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權利:
(一)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及使用情況;
(五)負責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物業產權人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物業產權人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物業產權人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物業產權人監督;
(三)監督物業產權人遵守《物業產權人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每個季度例會1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增加例會。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后生效。
第十五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應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登記備案申請;
(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產權人公約》;
(三)《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組成人員登記表》;
(四)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登記備案之日起15日內發給登記備案證書。發給證書的日期,為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的日期。
第十六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生效的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必須遵守。
物業產權人大會、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有關決定與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不相一致的,應事先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以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為經營業務,獨立核算,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第三產業的政策。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持下列資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文件及個人資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和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變更登記或被撤銷時,應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對物業實施管理;
(二)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請求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協助管理;
(四)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但不得將物業管理權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定期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與收費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物業產權人自我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新建住宅區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后,由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專業管理服務,應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物業的規劃設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防水、地下管網等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
(三)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物業竣工綜合驗收;
(四)管理工程技術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檔案資料;
(五)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進行管理;
(六)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內容;
(七)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購買(承租)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簽訂購房(租賃)合同的同時,與原產權或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企業后,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產權人大會決定的期限內,將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下列資料移交給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一)政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圖和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施、設備竣工圖及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電路示意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五)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六)各種設備及材料的檢驗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
(七)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八)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招標或協商的方式進行。1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1個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應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運行服務;
(二)環境衛生及生活垃圾的收集;
(三)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搞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四)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五)非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綠地、建筑小品、庭院燈、草坪燈等的養護管理;
(六)維修基金利息使用財務管理和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七)開展社區服務,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八)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期滿,一方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通知對方。合同有效期內,物業管理企業破產或被解聘的,在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重新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對物業實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代管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在競聘對該物業的管理時,享有優先受聘權。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7日內,應向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檔案資料、有關財務帳冊以及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構成按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執行。
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必須到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買房屋的物業產權人、入住的使用人承擔。
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服務協議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有約定的,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但國家和省、市已有規定的,須按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沒有收費標準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協商定價;國家和省、市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接受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房屋造價(成本價)1%的比例繳納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用于購買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按物業總建筑面積1%的比例,以成本價在臨街房屋首層提供。
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市內四區交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專項存儲;其他縣(市)、區交當地物業管理辦公室專項存儲。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經營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后結余部分,全部用于補充維修基金的不足。
第三十六條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無償提供15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每增加5萬平方米,增加50平方米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提供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充分考慮辦公及群眾辦事方便。
第三十七條 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新建住宅區規劃設計時,應將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停車場等建設作為規劃設計條件。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產權歸住宅區全體物業產權人所有,不得分割、抵押、交換、買賣。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及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條 住宅區內的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產權人公約》的規定使用物業。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三)占用、損壞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四)安裝影響周圍環境或者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五)亂設攤亭、集貿市場;
(六)隨意停放車輛,亂拋垃圾,亂堆雜物;
(七)踐踏、占用綠地,攀折花木;
(八)排放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亂掛、亂貼、亂畫和擅自安裝護欄、吊欄、曬衣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改變房屋結構、外貌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對未經批準擅自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其他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按國家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影響他人利益的,應征得相鄰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同意。
第四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道路、通訊、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新增或進行維修、改造的,應向物業管理企業通報,并就恢復和賠償等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條 實行封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和由物業產權人出資建設的停車場地,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并按規定收取車輛停放管理費。其中,占用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維護道路的,應事先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設置經營性廣告的,應當在征得相關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后,方可到戶外廣告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管理費和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收入,扣除成本后結余部分的60%用于物業維修和綠地養護;40%用于彌補經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同意減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便民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管理到用戶,并負責維修和管理。如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雙方應當簽訂管理協議,并繳納委托管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產權人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使用守則》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
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周內,受讓方或承租方應將受讓或承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應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籌集、核算、計提及使用管理,按《大連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繕資金計提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關于城市房屋維修、養護、危險房屋管理及公房售后維修養護等規定,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規定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維修中造成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物業維修時,相鄰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予以配合。因阻撓、妨礙維修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由阻撓、妨礙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物業產權人因維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或應維修而不維修,造成相關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保修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運行服務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有權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其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無效,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收費許可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維修基金、以及不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和物業檔案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或提供。逾期拒不繳納和提供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物業產權人、使用人。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產權人大會予以撤銷,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應交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雙方協議,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損壞房屋及共用設備、設施和損害公共利益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中《物業使用守則》、《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服務協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六十二條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但公有住宅出售率未達到40%的城市城市原有住宅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產權及經營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經批準建設的住宅區和城市規劃區內的辦公、商住、別墅等其他類型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1日發布的《大連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5
《物業管理條例》所述前期物業管理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間履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本手冊所述前期主要是指物業管理早期介入階段,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接管物業之前,就參與物業的策劃,規劃設計和建設,從業主、使用人及物業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方便物業建成后能滿足業主、使用人的需求,同時在業主入住前做好承接查驗、接管驗收及入住前的各項準備工作,以推動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開展。
一、前期工作職責
(一)各公司總經理前期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物業管理前期工作的開展,確保前期工作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公司制度要求予以有效落實;
2.負責根據公司的管理要求確定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能分工,組織建立公司的規范管理體系,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的規范管理工作;
3.按照公司要求和實際需求編制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明確管理分工與管理職能,上報公司審批;
4.負責按照公司批準的管理架構、人員編制完成公司職能部門的人員招聘、培訓、指導工作;
5.合理分解分配工作任務,并按照公司要求與下屬職能部門負責人簽訂《平衡計分卡》,并督促其按照前期工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6.為確保物業管理前期工作過程的安全,需按照下屬各崗位不同職責編制和簽署《安全生產責任書》;
7.負責與開發商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與各相關方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促進相關工作的落實;
8.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工作計劃及服務方案,確保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并達到相關標準;
9.認真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二)各公司職能部門前期工作職責
1.各公司職能部門負責按照前期接管項目的實際情況,編制前期工作推進計劃,經各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予以有效落實;
2.各公司職能部門負責根據管理職能分工,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的規范管理工作;
3.各公司職能部門負責根據管理職能分工,對各部門前期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跟進予以處理,確保各部門相關工作實施符合公司管理要求。
4.各公司職能部門負責根據管理職能分工及前期工作推進計劃有效落實前期重點工作:
4.1各公司人力資源部門:
4.4.1負責人員編制的制定、報送及審批后的備案工作,并根據人員編制及前期工作進度組織開展人員招聘工作,引進合格的人員滿足各部門人員配置需求;
4.4.2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社會保險賬戶的開通、公積金賬戶的開通等工作;
4.4.3負責組織編制前期培訓計劃并上報審批,并根據人員招聘計劃及人員到位情況,按照培訓計劃組織落實培訓工作,確保相關人員達到崗位的任職標準要求。
4.2各公司行政管理部門:
4.2.1負責各公司《營業執照》等相關工商證照的辦理,以及物業服務企業備案工作;
4.2.2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的備案工作;
4.2.3負責前期管理工作所需物資采購,印刷品的制作,工服的制作等工作;
4.2.4負責前期管理工作所需服務供方、辦公用房裝修、物品采購等達到詢比價限額相關工作的詢比價管理。
4.3各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稅務登記證》、公司銀行賬戶的辦理,稅控機、PS機的.辦理,支付寶和微信企業賬戶的綁定等工作;
4.3.2負責組織建立開辦費、物業服務費、空置房管理費等相關收費臺賬,審核可收費金額;
4.3.3負責物業收費軟件的安裝及收費科目的建立,并負責組織開展物業收費軟件的培訓工作。
4.4各公司品質管理部:
4.4.1負責組織收集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匯編成冊發放各部門,學習法規要求,依法開展各項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4.4.2負責組織建立公司的規范管理體系,并根據管理職能分工建立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審核各部門的作業文件,明確管理要求,完善公司的規范管理工作;
4.4.3負責配合公司經營管理部完善《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的編制,物業費的測算工作;
4.4.4組織編制各類日常工作記錄、入住辦理、裝修辦理等文件,并進行審核;
4.4.5負責前期物業管理工作所需服務供方、辦公用房裝修、物品采購等達到招標限額的相關準備和申報工作,并按照公司管理要求開展招標工作。
(三)賣場前期工作職責
1.負責開發商賣場的管理,按照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賣場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監控各項工作的實施與落實;
2.負責與開發商進行工作對接,了解項目建設、銷售、戶型等情況,與開發商建立良好的關系;
3.收集銷售期間的宣傳資料和前期介入資料,并建立檔案,為后期工作開展做好相關準
備工作;
4.負責賣場服務標準的確定,以及《賣場服務協議》的簽訂;
5.負責賣場提供服務所需的物資采購計劃申報,以及物資的管理工作;
6.負責按照服務標準和協議,確定人員編制,組織招聘、崗前培訓、崗上演練等工作;
7.負責供方需求的上報,并按照公司要求參與供方選擇,在完成供方選擇后,按照要求與供方簽訂合同;
8.負責對前期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各項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四)物業管理部前期工作職責
1.進行前期相關資料的接管工作,做好相關記錄,并將接管的資料分類建立檔案,規范管理;
2.根據標書的內容及公司管理要求編制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方案,經各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組織予以落實;
3.與開發商對接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方案、物業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負責確定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各崗位職責、工作內容、相關流程及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管理體系文件;
5.負責與開發商進行工作對接,了解項目情況,與開發商建立良好的關系;
6.積極參加或組織施工期間的各項專題工作會議,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7.隨時關注影響后期服務工作開展及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相關問題,及時向開發商反饋,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見與建議;
8.負責對前期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各項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9.跟蹤項目前期各項問題的處理,并做好圖片資料、書面知會及報告等文件的存檔及管理工作;
10.負責制定前期工作推進計劃,與公司各相關職能部門溝通確保入住前各項工作的落實,包括辦公區域裝修、裝飾;人員招聘;物資采購;入住資料的準備;員工培訓等;
11.負責與項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門溝通,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為物業管理部成立后各項工作的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12.負責組織進行市場詢比價或從公司合格供方內選定各類服務供方,并與服務供方簽訂服務合同,確保各項服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6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尊重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類分項分級的“菜單式”收費管理制度過渡,并適時調整和定期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各等級基準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本市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1)住宅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表;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審批表或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單位確認書;
(4)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6)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區鎮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小區區域戶型建筑面積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對少數公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閣樓、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屬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50%收取);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汽車停放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 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人防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得收益,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完成交付業主的,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汽車停放費由業主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其管理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環衛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四、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八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二十九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制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梯控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每車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后,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五、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區鎮、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收支、經營設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區鎮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實行包干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六、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3)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5)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6)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8)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xx〕16號)同時廢止。
武漢物業管理條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業主及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保持安全、整潔、文明、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城市規劃區域內相對集中的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業主委托,依照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相應配套的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并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組織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照居住區域設施共用情況劃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會的辦事機構。
第五條 業主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業主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二)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查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草案;
(四)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五)審議和批準物業維修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續籌辦法;
(六)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業主會通過的業主公約和作出的決議,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會的民事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條 業主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事項由業主會章程規定。業主會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業主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條 已交付業主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當召開第一次業主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名單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會;
(二)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采取招標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三)監督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四)聽取并反映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五) 督促業主及使用人遵守業主公約、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六)業主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按照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業務。
使用人經業主書面授權,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章程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擬訂物業管理制度;
(二)依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三)選擇專營企業承擔專項經營服務業務;
(四)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管理企業擬訂的物業管理制度應當經業主會審議通過。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二)接受業主、使用人、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其業務活動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開始出售至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出售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的房屋,其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物業出售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十六條 物業出售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物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共用設施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修保養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業主委員會審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實施物業管理;
(二)將物業管理的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使用人;
(三)按照業主會審定的預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六個月公布一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四)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發現物業損壞或接到物業損壞報修時,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
(六)妥善保管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的財務賬冊;
(七)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措施;
(八)發現違反本條例或者業主公約的行為,立即進行勸阻、制止,必要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九)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設施;
(十)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做好其他服務事項。
第十八條 確定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價格,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會的書面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和價格應當公布。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的,從其約定,但業主負最終交納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接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其它服務事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超越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范圍提供有償服務的,必須事前征得業主、使用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業主委員會辦理全部物業檔案資料、有關的財務賬冊、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和業主共有的其他財產的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城市道路及其綠化和市政公共設施的維護,由市政、園林部門負責;通過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汽車道路的清掃保潔,由環衛部門負責;物業管理企業收集到垃圾中轉站的生活垃圾的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高層建筑樓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以外(含水表)和多層建筑樓外自來水表井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的維修管理,由供水企業負責;供電線路、消防等公共設施的維護,分別由供電、消防等單位負責。
業主、使用人對前款所列單位和部門負責的事項有意見和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并協調處理。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費用,由相應管理服務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自愿、有償原則接受相應管理服務單位的委托,代收有關費用。
第五章 物業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四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
(三)占用、損壞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或者擅自移動房屋共用設備、共用設施;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違反規定設置攤點、集貿市場;
(六)亂倒垃圾、雜物,向門窗外拋物;
(七)擅自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懸掛、張貼、刻畫、涂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放置超過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要求,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 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時,有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確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九條 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設置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會書面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支付場地租金。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場地租金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實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制度。維修基金的籌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維修基金屬于業主所有,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共用設施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
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預算,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第三十二條 維修基金明細帳應當按單幢住宅設置,按戶核算。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基金剩余的部分,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物業出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在保修期限內對物業承擔保修責任。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維修、更新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更新的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房屋的建筑面積從維修基金中分攤。
保修期屆滿后,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物業出售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移交物業管理資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動用維修基金的。
第三十六條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受理并處理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的共用設施和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本條例中業主公約、為主會章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參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城市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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