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監理師《合同管理》復習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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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施工合同采用《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1:該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橋臺背回填子目,其土方數量為450m3,但沒有單價。施工中承包人按要求完成了該橋臺背回填,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460m3,且質量合格。
事件2:某段填方路基施工已經完成,經檢查驗收合格。由于當地突發強烈地震,使路基變形開裂,并造成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受到嚴重損壞。
試問:
1. 事件1中,承包人就該子目提出的計量支付要求被監理人拒絕。試分析監理人的做法是否合理?為什么?
2. 事件2中,地震的發生是否屬于不可抗力?試說明不可抗力風險責任的分擔原則。
3. 事件2中,地震的發生造成路基的損壞及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該有哪一方承擔?
【參考答案】
答:1.事件1中,監理人的做法是合理的。
因為《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合同條款規定,“承包人未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填入單價或總額價的工程子目,將被認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單價和總額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因此可以認為,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已將該橋臺背回填土方的單價包括在其他子目單價中,故不應再單獨計量支付。
另外,從風險的角度來分析,承包人應承擔投標報價的風險。應該認為,承包人在遞交投標文件前,對本合同工程的投標文件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單價和總額價已查明是正確的和完備的。投標的單價和總額價應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的全部義務以及為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條件。因此,對沒有單價的工程細目不應再計量支付。
2.地震的發生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風險責任分擔的原則如下: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交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地震發生造成路基的損壞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施工機械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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