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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知識解答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下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知識解答,歡迎大家閱讀鑒賞。
1、 什么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動手”,不適當的“動口”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2、 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3、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法中對情節輕重的界定未作具體說明。
5、 何為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單設一章來說明“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此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關于保護令的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人身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保護令的保護范圍不只局限于申請人,也包括其相關近親屬。
6、《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法范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護、寄養和同居等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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