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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路運輸糾紛案例分析
對于公路運輸在時間方面的機動性也比較大,車輛可隨時調度、裝運,各環節之間的銜接時間較短。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提供公路運輸糾紛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案例回顧
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貨運配載站將17臺洗衣機運至外地某市。貨運配載站當日簽出貨物托運憑證,該憑證右下方有貨運配載站事先印好的貨物托運合同雙方在貨物托運合同。
該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分別載明:“托運人必須委托承運人保險,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保險條例賠償……”,“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貨運配載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車運輸,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托運的洗衣機中16臺損壞。經交警認定貨運配載站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貨運配載站協商賠償事宜,但無法達成協議。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貨運配載站按受損洗衣機的進貨價賠償原告貨物損失30188,19元,并賠償可得利潤損失3018元,合計33206.19元。貨運配載站辯稱雙方簽訂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貨運配載站辦理貨物保險手續,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機在運輸途中受損,貨運配載站只須按運費的三倍進行賠償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貨運配載站賠償全部損失沒有依據,貨運配載站無法接受。
糾紛原因
由于承運人的過錯造成托運貨物損毀,托運人沒有辦理保險,發生糾紛。貨運配載站責任原因:貨物托運憑證是承運人自行擬定、印制,并在對外業務中反復使用,應認定為格式合同,應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原則進行解釋,如合同條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認定該條款無效。
解決方案
承、托運人簽訂的托運憑證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該托運憑證明確約定托運人必須委托承運人對所托運的貨物進行投保,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所以托運人未按合同約定委托被告對托運貨物進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貨物損壞被告只需按運費的三倍承擔賠償責任。
但本案的貨物運輸合同屬格式條款合同,其中第三條規定:“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如發生丟失和損壞按運費的三倍賠償”,該條款中所指的“損壞”,應當不包括運輸過程中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壞,且該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屬免除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加重托運人責任,排除托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承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按法律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該條款,因此應確認為無效。
一、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對于貨物損失的賠償額雙方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交付時或應交付時的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托運人主張以其進貨價計貨損,因進貨價一般低于市場價格,貨運配載站應按受損洗衣機的進貨價賠償松下公司貨物損失30188,19元,本案的貨物托運憑證為被上訴人自行擬定、印制,并在對外業務中反復使用,應認定為格式合同。
二、該合同符合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應對貨物毀損承擔賠償責任,故該義務屬承運人的法定義務,且包括因交通事故所致的貨物毀損。
三、依據該合同約定,如托運人辦理了保險手續,則貨物發生丟失和損壞,則按保險條例賠償。從中可以看出托運人把本應由其自行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機構,由此變相免除其本應承擔的法定責任,故相關的內容屬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責條款。
另依據合同約定,如托運人未委托承運人投保,貨物發生丟失和損壞,承運人按運費的三倍賠償,該賠償數額大大少于貨物實際價值,故該合同內容屬格式合同中限制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的條款。以上所述的合同內容屬關于本案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分擔的條款,然而依據該合同,不管托運人是否辦理有關保險手續,承運人均不必實質性自行承擔責任或按實際損失額全部承擔責任,這實際上已排除托運人在貨物發生毀損時,向承運人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這一主要權利,由此應認定上述合同內容有違公平原則,且承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上述條款,故上述條款應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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