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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基金銷售牌照資格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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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以下簡稱《銷售管理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相關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現就實施《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符合《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填寫《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銷售業資格申請材料。
2、本規定生效以前受理的尚未批復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申請,申請機構應當按照《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補正材料,中國證監會依照《銷售管理辦法》和本規定進行審批。
3、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收到批準文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應有“基金銷售”字樣。
4、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1個月內更新《基金銷售機構基本信息表》,初次填報時間為2012年1月。
5、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發生《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填寫《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重大變更事項備案表》,并按照《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間予以備案。
6、《銷售管理辦法》所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或者以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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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以及區分
基金銷售牌照是頒發給從事基金產品銷售的企業或機構的許可證,在國內主要包括銀行、基金、證券等金融機構,其中銀行是最大渠道,占比一半以上。 2012年,央行開始向第三方理財機構開放基金牌照申請,也就是說,除了銀行、基金及證券,原本從事PE或信托產品銷售的第三方理財公司也可以從事基金銷售了,更準確地說是基金代銷,這些第三方理財機構采取和基金公司合作的形式。目前為止,取得獨立基金銷售牌照的機構已經有40家。
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基金銷售資格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規定的組織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范圍
(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合伙企業合伙人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發生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機構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六)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七)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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