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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數字記憶法
證券市場在整個金融市場體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現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市場基礎法律法規數字記憶法,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執業行為
1.協會以外主體做出的、符合《中國證券業協會誠信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獎勵信息等其他信息,會員應自收到對本單位及本單位從業人員獎勵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信息系統申報。
2.會員對本單位從業人員作出的處罰處分信息,會員應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3.經規定途徑采集的信息所對應的決定或行為經法定程序撤銷、變更的,會員應自收到撤銷、變更決定文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誠信管理系統申報。
4.獎勵信息、處罰處分信息效力期限為3年,但因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為5年。
5.查詢誠信信息符合規定條件、材料齊備的,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誠信報告,查詢記錄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年~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7.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8.對提交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9.財務顧問應當提交有關財務顧問主辦人的下列數字證明文件:
①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具有從事證券承銷業務、發行保薦、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3年以上經驗,且至少為3個證券發行承銷或保薦、并購重組項目的簽字人員的相關證明。
②最近24個月無違反誠信記錄的說明。
③最近24個月未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說明。
④最近36個月未因執業行為違法違規受到處罰的說明。
證券經紀
1.在與客戶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時,對客戶進行初次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以后至少每2年根據客戶證券投資情況等進行一次后續評估。
2.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3.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 不少于3年。
4.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5.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任一次,強制離任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證券投資咨詢
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②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3.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財務顧問
1.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②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2.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提交的數字文件:
①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說明。
②公司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的說明,包括公司風險、內部隔離制度及內核部門人員名單和最近3年從業經歷。
③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3.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財務顧問業務:
①最近24個月內存在違反誠信的不良記錄。
②最近24個月內因執行行為違反行業規范 而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紀律處分。
③最近36個月內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或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調查。
4.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證券承銷與保薦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應當符合:
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 3 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④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薦工作底稿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擅自發行證券或者制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的,,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等,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自營
1.證券公司的證券自營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2.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3.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數字監管:
①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并于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②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后的3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到該日的證券日營業務情況等。
4.存在超比例持倉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要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書面報告整改計劃,在合規的前提下壓縮自營規模,并在每月10日前向公司注冊地證監局報告。
5.自營業務的規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營權益類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100%,其中利率互換投資規模以利率互換合約名義本金總額的5%計算。
②自營固定收益類證券的合計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500%
③持有一種權益類證券的成本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
④持有一張權益類證券的市值與其總市值的比例不得超過5%,但因報銷導致的情形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6.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上持有的權益類證券按成本價計算的總金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80%
7.屬于內幕信息的: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證券資產管理
1.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投資于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
2.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4.合格投資者是指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①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②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5.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資產托管報告;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6.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其他業務
1.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②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
③最近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
2.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
3.除證券暫停、終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轉融通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證券可以沖抵保證金,但貨幣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應收取保證金的15%
5.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證監會轉融通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6.證券公司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7.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于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
8.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直接投資基金由于補充流動性或進行并購過橋貸款而負債經營的,負債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負債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總額的30%。
【拓展】證券法律特征
(一)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
證券是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須先以支付一定的財產為前提,證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資多少的證明文書。但投資者因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因投資渠道、投資條件、投資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價各不相同,因而證券這種投資憑證無法動態、及時并客觀地反映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只能以證券面值總額靜態、抽象地表彰其投資份額的大小,以實現收益標準的統一。例如,我國現階段發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幣,但投資者獲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價則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幾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應當也不可能隨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不斷地改變,為求得權益標準的統一,股票作為一種投資證明文書,所能證明的是投資者的名義投資,而非實際投資,故其投資證明的作用雖然客觀,但卻有局限性。
(二)證券是一種收益憑證
有價證券不僅僅是一種表示投資者所投資資產多少的憑證,投資者投資證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資的收益,這種收益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發行人分派的股息、紅利和債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資者買進賣出證券的交換收益。
(三)證券是一種風險投資工具
雖然證券表彰了投資者投資資產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的愿望,但作為一種虛擬資本,要借助于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或者虛擬資本本身的市場交換才能實現資產的保殖和收益的獲取,但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和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蘊含著極大的風險。在實際資本的運作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極有可能出現虧損乃至于破產,證券投資人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不僅無法得到保證,甚至其所投資的資產會縮水、貶值以至損失殆盡。在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過程中,因投資者的投機決策失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發生,投資者的交易收益愿望很有可能無法實現,甚至還會發生交易虧損。
(四)證券具有可流通轉讓性。
正因為證券投資的風險很大,為活躍生產經營領域實際資本的投入和繁榮證券市場,就必須為投資者設定必要的規避和控制投資風險的機制,其中首要的內容就是必須明確證券的可自由轉讓。自由轉讓機制的確立,一方面使得投資者獲取證券交易收益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場的發展有違于投資者的收益預期時,投資者能夠非常便利地出讓其所持證券從而達到控制或規避風險的目的。很難想像,失去了證券的可流通轉讓性,證券投資還有何實際意義。
(五)證券具有定型性
證券交易本質上是證券權利的交易。證券權利屬于無形的財產權利,不具有物的形態,在交易時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為保障大規模交易的簡便易行,也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證券定型化,即對證券的內容和格式實行統一的標準。具體而言,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同一品種的證券,無論是證券的面值或標的物的數量,還是其他方面的內容或交易的條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都要保持高度的一致,這樣,既能確保持有人權益的計算,也簡化了交易協商的過程,同時還能避免在交易時對交易內容發生歧義,以確保交易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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