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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必記考點:財產轉讓所得
稅務師考試在這幾年都非常火熱,為了幫助考生們得到含金量高的稅務師證,應屆畢業生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知識點分享,希望你們喜歡!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一)(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境外股票轉讓所得正常征稅。
(二)量化資產股份轉讓:
1.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企業時,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量化資產個人所得稅小結:
(1)個人在形式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實質上取得企業量化資產(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緩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轉讓量化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分紅(以股份形式取得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釋】主體是個人,不包括單位;自用超過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財稅[2010]9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所得稅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內重新購房的納稅人不再減免個人所得稅。
【擴展注冊稅務師考試的閱讀】
行業特點
(一)主體資格的特定性
作為代理人必須是經批準具有稅務代理執業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作為被代理人一方必須是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二)代理活動的公正性
(三)法律約束性
(四)執業活動的知識性和專業性
(五)執業內容的確定性
注冊稅務師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
(六)稅收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
稅務代理關系的建立并不改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其本身所固有的稅收法律責任的承擔。在代理過程中產生的稅收法律責任,無論出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原因,還是由于注冊稅務師的原因,其承擔者均應為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但是這種法律責任的不轉嫁性,并不意味著注冊稅務師在執業過程中可以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益不負責任,不承擔任何代理過錯。委托方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
(七)執業有償服務性
注冊稅務師的執業原則:(1)自愿委托原則;(2)依法代理原則;(3)獨立、公正原則;(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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