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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識產權論文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后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后,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知識產權論文1

      一、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會計服務

      (一)確立會計服務規則

      大中型企業內部基本都擁有完整的會計部門,在市場競爭中遇到有關知識產權問題時,企業內的會計部門可就此類問題提供各種會計信息和策略方案,支持企業管理決策。而相對于大中型企業,小微企業并不具備雄厚的經濟實力,經營規模小,人力資源成本高,且沒有充足的專業人員來組建自己的會計部門,往往只設立個別的會計人員來從事企業的會計職能,或者干脆取消企業內會計人員,由會計服務機構履行職責,以節省開支,降低成本。在這樣不利的環境下,小微企業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知識產權會計核算問題就極為困難。但是,隨著知識產權的侵權活動日益頻繁,尤其網絡技術的大量使用,使得知識侵權變得更加容易,小微企業要想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會計職能不可或缺,必須借助外界的幫助增強知識產權會計能力。因此,在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有關會計活動方面,應當確立會計服務規則,由會計事務所等社會性的專業服務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會計咨詢、會計核算等服務,建立相關會計信息體系,發揮會計服務機構在專業人員、專業信息、從業經驗方面的優勢,彌補小微企業之不足。

      (二)知識產權會計的觀念引導

      這里所講的觀念引導包括會計服務機構和小微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觀念優化,在有關知識產權會計問題日益引起重視的形勢下,無論是會計服務部門還是小微企業本身,對知識產權的了解與重視程度尚需加強。會計服務部門自身需深入研究知識產權會計核算方法,掌握小微企業自創或者購入知識產權,以及利用知識產權營利的運作模式和控制環節,熟悉國家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知識產權會計服務能力。同時,要對小微企業的負責人和員工進行知識產權知識和觀念的培訓、引導,使其充分認識到,不論企業大小都處于知識經濟的市場環境中,沒有完善的會計核算,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或者解決知識產權引發的糾紛就喪失了一個重要基礎,從而保證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的會計管理實現常態化,全面準確地保存知識產權會計資料,為會計服務機構的工作提供便利。

      (三)知識產權會計信息交流

      就會計服務自身來說,是一種社會機構受小微企業所委托,為企業提供賬務處理、資產審核、評估等一系列相關的會計服務。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活動,依賴于會計服務所提供的各項信息資源來加以保護、利用,為企業帶來經濟收益。會計機構本身也是信息交流的平臺,能夠及時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會計信息。這類信息服務具體包含兩個方面:

      其一,知識產權會計政策和法律動態。知識產權會計問題與知識產權法律、會計法律、會計準則以及其他地方政策發展有密切關系,會計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自身專業能力及時向小微企業進行宣傳。

      其二,知識產權會計活動趨勢和重要時事。地區和行業的知識產權會計發展狀況以及重要時事案例,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會計核算的完善有重要的啟發和推動,會計服務機構可以主動進行推廣介紹。

      二、知識產權會計服務的保障

      (一)人員的保障

      要開展知識產權會計服務,需要服務對象和服務機構兩方面人員的配合,離不開滿足基本要求的合格專業人員。它既包括小微企業中對知識產權有一定了解并且具備知識產權觀念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包括會計服務機構中熟悉知識產權會計服務流程和核算方法的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對于絕大部分小微企業的經營者來說,知識產權是一個陌生的概念,不了解知識產權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和價值,不僅缺乏相關的知識產權知識,還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總覺得知識產權是大型企業的專門活動,與小微企業關系不大。

      所以,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認識不足,是開展知識產權會計服務的最大障礙。國家要大力宣傳知識產權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突出其對小微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特別要說明只要有市場經濟活動,小微企業都不能避開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解決的問題,處理好知識產權問題是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存發展之道。還要對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使他們具備一定的知識產權問題處理能力。只有這樣,小微企業才能重視知識產權會計問題,才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處理知識產權會計的需求和積極性。

      另一方面,會計服務機構必須提供合格的知識產權會計服務專業人員,知識產權會計是一個新的領域,傳統會計知識和會計工作方法有很多不適應性。如果會計服務機構不認真研究知識產權會計的規則以及相關問題,沒有一批高水的會計師來保證服務水平,給委托方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就不可能贏得作為服務對象的小微企業的信任,就會失去知識產權會計服務這個市場。

      (二)服務形式的保障

      小微企業經濟實力有限,在尋求知識產權會計服務時,會非常注重服務費等成本的節約和會計服務所能產生的經濟利益。可以想見,如果能夠提供一個有利于解決會計服務成本的服務形式,將更有利于解決小微企業的實際困難,調動其尋求知識產權會計服務的積極性。目前,一些地區的小微企業在探尋知識產權聯盟的方式保護知識產權。成立聯盟組織是實現知識產權聯合保護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降低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本,同時還可以加強小微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性。在依靠企業聯盟保護知識產權的情況下,會計服務機構可根據委托,為小微企業成員處理知識產權的會計賬務和資產核算,并提供聯盟組織或者成員的有關知識產權會計信息。這種服務方式顯然更有利于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實現知識產權的利益最大化,促進知識產權會計服務的推廣。

      總之,針對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會計服務還處于萌發階段,有很多現實困難,但只要從觀念上、規則上、方法上認真研究完善,就可以發現這種會計服務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知識產權論文2

      1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作用

      以企業視角來看,首先,知識產權投入和其他投資的關鍵差別在于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往往沒有明確的投入回報比,這也讓知識產權投資成為高風險投資;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在產生后往往會被同行業其他企業簡單模仿,創新成果在行業內外迅速蔓延,瞬間即喪失了技術研發優勢;最后,知識產權投入可能會出現不平等的企業收益和社會收益,當企業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高新技術企業自然不會對自主創新活動產生足夠的主動性。因此,通過稅收政策給予企業更多的優惠和扶持將極大幫助高新技術企業解決上述難題。

      2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國,雖然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且在不斷的進步之中,但對知識產權發展所起到的激勵作用卻尚不明顯。

      2.1稅收政策法律位階較低

      目前,我國涉及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如《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xx~20xx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試行辦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發的,其法律位階較低,法律的剛性不足,稅收政策的落實效果十分有限。

      2.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不強

      稅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會浮于形式,并產生政策漏洞,使優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在許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帶”。

      2.2.1缺少科技研發中間環節優惠。通過稅收政策來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活動,一般是在產出研發結果后才給予稅收優惠,但在研發的過程中則較少支持。在這樣的政策影響下,企業必然會只注重先進技術的引進,而對研究開發新產品和建立知識產權創新體系投入不足,我國許多高新技術企業熱衷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結果造成“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惡性循環。

      2.2.2缺少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優惠,F行稅收政策將企業本身作為受益人的做法,無法清晰地辨別在企業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識產權相關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稅收優惠政策被盲目執行卻沒有起到預期的效果,這種政策的最大獲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經具備較強實力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對于處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資產專項抵扣優惠。20xx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改革,雖然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但企業購入無形資產(如專利、技術等)以及與知識產權產生密切相關的費用(如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等)均無法抵扣,20xx年的“營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調整。這種政策導致高新技術企業的進項稅額較少,稅負相對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業研發技術專利的熱情。

      2.2.4缺少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優惠。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等取得的收入屬于有形資產收入范疇,而轉讓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成果取得的收入屬于無形資產收入范疇,現行稅制將兩者同樣看待,按相同稅率征收營業稅,忽視了轉讓無形資產的風險遠高于有形資產,極大打擊了高新技術企業參與知識產權活動的積極性。

      2.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窄

      雖然政府希望通過稅收優惠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但事實上大多數優惠很難全面覆蓋高新技術企業,往往只是針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同時,由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政策標準較嚴格且門檻過高,導致許多高新技術企業很難達到標準,進而“沒條件創造條件”地過度包裝,以求可以“搭便車”獲得優惠,卻沒有真正起到激勵知識產權發展的作用。

      2.4稅收政策忽視科研人才

      目前,我國免征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針對省級以上政府機構授予的科教文衛事業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或是國外組織頒發并得到國際認可的各類獎勵,對省級以下的同類型獎勵,不論貢獻大小均需征稅,這種級別上的限制不利于激發高素質人才的創新精神,阻礙了知識產權的產生。此外,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所獲得的股息、分紅等收入沒有稅收優惠,對個人轉讓知識產權所得,不論是技術專利還是著作權或商標權,不論在稅率上還是在納稅額扣除標準上,都與勞務、租賃所得一致,打擊了科研人才的創新熱情。

      2.5稅收政策存在盲區

      隨著全球化電子商務的興起,諸如互聯網域名、虛構角色名稱等新型知識產權已悄然出現并逐漸成為許多高新技術企業最具價值的財產之一。比如一個域名獲得的市場認知度越高,其能帶來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越多,其對企業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電影、電視劇中大家耳熟能詳的角色名稱(如三毛、喜羊羊等)作為企業的宣傳標語、產品商標等,可以通過網絡傳播獲得巨大的市場關注度和商業利益?梢姡S著信息時代到來,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毫無疑問會越來越大,但面對這些與傳統知識產權完全不同的權利時,稅收政策卻鮮見蹤影。

      3國外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世界范圍來看,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經過了較長時間的發展,雖然政策內容、執行方式不盡相同,但都產生了較好的效果,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積極的借鑒意義。

      3.1稅收政策的法律位階高

      西方國家由于實行知識產權制度較早,知識產權稅收政策較為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促進和規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稅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稅收體系較為完整,如美國的《經濟復興稅收法案》《研究開發減稅修正法案》等均是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對知識產權的稅收優惠。

      3.2稅收政策的針對性較強

      西方國家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心隨著知識產權產業的發展不斷調整,對知識產權活動的優惠具有明顯的目的性,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在研發環節的優惠、對具體項目的優惠等方面針對性較強,有稅收減免、研究開發費用扣除,加速折舊、特定準備金制度等多種方式,將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活動開展前的資金扶持和開展后的風險分擔有機結合,對促進知識產權的發展給予了雙重保障。

      3.3稅收政策的覆蓋面較廣

      在稅收政策的覆蓋面上,西方國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則,在突破行業限制的基礎上,保證所有高新技術企業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時,利用信息化手段簡化稅收政策申請的審批手續,縮短了審批周期,使企業能及時享受稅收優惠,值得我們學習借鑒。

      3.4稅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員

      西方國家從鼓勵教育和保障利益兩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養高素質人才,以稅收政策鼓勵教育,在美國,各州政府通過多種多樣的教育性稅收優惠來支持企業的人才培養工作,其中涵蓋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稅稅前列支,免征特別稅以及在征稅時按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返還;另一方面則切實保障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的個人權益,通過降低交易稅率鼓勵知識產權投資。

      4完善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建議

      針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不足,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加以完善,是我國實現以稅收優惠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產生、持有、轉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稅收政策立法層級

      與西方社會根深蒂固的“稅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國的稅收立法理念仍處于起步階段。要建立一個完善的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體系,保證稅收政策的剛性落實和實施效率,就必須提高稅收政策的立法層級,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證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稅收對知識產權發展的激勵作用,并將支持自主創新的精神納入稅法,使之成為稅收政策的關鍵性要素。

      4.2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

      4.2.1加強研發階段的針對性。由于知識產權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因此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重點應放在降低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方面。在知識產權研發期——成果轉化期——初步產業化——規模市場化的縱向鏈條中,風險集中于鏈條前端,因此,稅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驅動效應就越明顯;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視前期研發,導致核心技術“空心化”。

      4.2.2加強具體項目的針對性。針對知識產權具體項目,建議將多種稅收優惠方式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識產權產業投資。對高新技術企業將稅后利潤再用于知識產權投資的給予退稅支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攻關項目,擬定相關的風險預估方案并予以稅收補貼,引導社會以集聚資金的方式設立風投企業,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4.2.3加強轉讓交易的針對性。知識產權轉讓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關鍵,為提高稅收政策激勵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轉讓的力度,建議針對轉讓環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上均實行較現行稅制更為優惠的稅率或稅前抵扣政策。

      4.2.4加強專項抵扣的針對性。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原則上不允許對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行扣除,這在現實操作中形成了對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活動的雙重征稅,客觀上限制了高新技術企業不斷擴大創新性投資的步伐,對企業的技術進步產生了抑制作用。建議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優先將稅費壓力較大的高新技術企業作為試行“消費性”增值稅的試點。

      4.3擴大稅收政策的覆蓋面

      擴大稅收政策覆蓋面主要應做到兩點:一是知識產權稅收政策適當弱化對重點扶持行業的稅收優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稅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方面,通過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標準,簡化審批程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使高新技術企業了解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請流程,主動參與到稅收政策的落實中來。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積極性

      科研人才是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的主力軍,其創造性的發揮程度決定著知識產權產生和應用。建議對高新技術企業里的科研人員允許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費用,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技術并積極應用的主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對于知識產權交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建議從“效率原則”出發給予稅收優惠,在個人所得稅中適當降低個人轉讓專利、技術所得的稅率,對個人獲得的知識產權提成收入以及進行知識產權研發的各類投資減征個稅等。

      4.5填補稅收政策盲區

      4.5.1填補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缺漏。利用稅收手段激勵新型知識產權發展的首要問題是要明確新型知識產權的定價機制,舉例來說,與互聯網關聯度密切的新型知識產權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是否有穩定的訪問流量和廣告投放,因此可以對其固定時段訪問量和廣告投放所帶來的利潤進行樣本統計,然后剔除對樣本客觀性影響較大的特殊事件,取樣本算數平均值計算此新型知識產權的單位收益,據此對新型知識產權進行估價并明確稅基。同時,出于促進新型知識產權發展這一目的,建議規定針對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征稅,按其估價和交易價二者中較低的價格進行征收。同時,新型知識產權領域的稅收政策還應具備保護功能,當出現盜用、濫用新型知識產權等侵權行為時,如無法估計實際損失,高新技術企業以征稅時的估價或交易價為憑據,亦可向侵權責任人進行追償。

      4.5.2設置新型知識產權稅收兜底條款。由于新型知識產權同傳統知識產權相比,在征稅方面還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積累了一定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固化稅制。鑒于此,建議在稅收政策中添加一項“兜底條款”:“無法窮盡的特殊情況下,如高新技術企業的新型知識產權征稅出現不利于新型知識產權產生和交易之狀況,不排除實時對征稅政策進行調整的可能!

      4.5.3嘗試構建專業機構聯合管理機制。根據目前政府部門間分工合作逐步密切的管理趨勢,建議在新型知識產權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中構建科技部門與稅務機關間的聯合監管機制,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建議稅務當局應建立關于新型知識產權交易的統計數據庫,為稅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提供佐證,為稅收所得及時反哺企業提供依據,更好地促進新型知識產權市場良性運轉。

      作者:曾術益 汪航 單位:廣州廣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廣州紅帆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知識產權論文3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這一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斷增多。這不僅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司法和執法工作提出了越來越多的要求,而且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以下簡稱平臺商)的知識產權保障機制提出了越來越高的期待。本文擬在分析電子商務平臺商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的基礎上,找出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所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議。

      一、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基本架構

      當前,代表社會發展先進技術方向的電子商務與傳統知識產權之間存在著機遇與挑戰,需要我們對電子商務領域中知識產權保障機制加以認真地研究。

     。ㄒ唬╇娮由虅瞻l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時代要求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電子商務正成為21世紀最主要的經濟貿易方式之一。而電子商務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又存在著較強的關聯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首先,電子商務模式已逐漸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經明確允許商業方法申請專利。

      雖然目前我國對于商業方法尚未給予專利保護,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其次,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提出了挑戰。因為,電子商務活動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與傳統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之間的沖突。主要表現為:電子商務活動的無限時空性與傳統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時間、地域和空間)形成一定沖突;電子商務活動“公開”的開發性與知識產權的私權保護制度產生沖突;電子商務對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程序的挑戰,即電子商務內的知識產權比傳統知識產權更加隱蔽,行政、司法管轄更難界定,證據獲取、證據效力的確認與保留更加困難。

     。ǘ╇娮由虅疹I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構成

      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一般可以分為外部的公權力保護體系(主要有行政、司法部門的保護體系)和內部的自力性保障體系(網絡平臺商自身的監管與維權規則)。目前,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不僅對公權力保護體系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而且對內部自力性的保障主體--平臺商也提出了更高的期待。所以,從電子商務領域內平臺商的角度出發,強化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保障機制至少應包括兩個層面的內容:一是增強平臺商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監管機制;二是增強平臺商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維權機制。

      1. 合理的監管機制是前提基礎

      電子商務可以使企業的絕大多數商業貿易活動通過網絡自動完成,縮短業務時間,降低貿易管理成本,進而獲得新的商業機會和市場。電子商務的這一優點對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在客觀上使得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和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出現的可能性不斷加大。因此,電子商務平臺中知識產權保護不僅需要行政機關的監管與規范,更需要平臺商對平臺上的交易進行積極監管。德國政府在電子商務監管思路上已經發生了深刻變化,不再靠法條和政府包打天下,更多地是依賴市場和消費者自身的覺悟和力量,其監管的主要原則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信息自由、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重視數據保護。

      我國商務部20xx年頒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中也強調平臺商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管理職責。這種自力性管理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對平臺內會員的規范指導、交易信息的管理、交易秩序的維護,當然也包括知識產權的保護。

      2. 高效的維權機制是必要組成

      在電子商務平臺中,有的會員采取各種技術和手段,通過網絡平臺非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影響了人們對電子商務活動的信賴,制約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平臺商為了維護平臺內的秩序與安全,具有一定的網絡交易秩序與安全的管理權。但在監管的同時,平臺商的維權機構、維權規范、維權措施等組成的維權體系卻是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維權機制與監管機制均是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德國電子商務監管思路包括:

      增加透明度,促進信息流動解決問題;幫助消費者,讓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解決糾紛的措施;形成多元化的市場監督手段和環境,鼓勵第三方認證和維權機構的積極參與。

      可見,作為自力性的維權機構與措施正越來越受到國際電子商務界的青睞。所以,未來高效的維權機制是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必要組成。

      二、平臺商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的法律定位與權力來源

      本文側重從電子商務平臺內部的網絡交易平臺商的視角出發,來探討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保障機制,應當首先明晰平臺商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的法律定位與權力來源。

     。ㄒ唬┢脚_商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的法律定位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xx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的規定,在網絡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網絡商品經營者(專指利用網絡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另一類是網絡服務經營者。而該規定又將網絡服務經營者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即利用網絡向用戶或公眾提供各種服務;另一類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即利用網絡為用戶從事交易提供服務的經營者。而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之間的區別在于: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服務本身構成網絡交易,而網絡交易平臺商的服務本身不直接提供網絡交易,而僅僅是提供支持用戶間網絡交易的平臺。鑒于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在交易關系上具有典型性與復雜性,所以一般所說的電子商務主要指圍繞網絡交易平臺商所從事的商務活動,即狹義上的電子商務。因此,平臺商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的法律地位是值得我們重點思考的。

      由上可知,平臺商本身并不直接提供網絡交易,而是提供支持用戶之間網絡交易的平臺,即平臺商僅為網絡交易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中介服務,在網絡交易民事法律關系中屬于獨立的第三方主體。也就是說,在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依法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間接責任規則,基于他人直接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責任。

      如果法律要求平臺商對網絡交易的每一種商品都必須進行審查,課以直接責任,超出了平臺商的能力范圍,是不現實的。所以,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中的直接責任人一般是利用網絡交易平臺發布信息、制造侵權的網絡用戶,平臺商在采取合理措施阻止侵權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二)平臺商管理權的權源及權限

      平臺商是私法意義上的民事主體。平臺商所提供的協議、規則雖然我們把它看作是一個私法意義上的契約,但實際上該契約已經超出了私法范疇,含有大量的公共政策條款。

      如《淘寶規則》第4章“市場管理”與第5章“通用違規行為及違規處理”中都具有公共服務條款,特別是違規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已在某種意義上超出了普通民事主體行為能力的范圍,具有一定的管理監督權力。也就是說,平臺上的協議、規則及其規則的執行都是由平臺商事先擬定的,其效力仍然是基于用戶的同意,因此,也可以說是用戶自治,平臺商只是基于用戶的同意而履行某種“管理”的職能。

      這種管理權是一種純粹的自治權,非司法行政機關授權而得,不具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性質。實踐中,這種基于契約而生的自治管理權是有限的,需要經過司法行政機關公權力保護體系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

      另外,在一般情況下,平臺商僅是提供網絡交易的設備和服務,并未參與到網絡用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之中,本身并無責任可言。但是,平臺商明知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所傳播的內容是侵權信息,且又負擔監督與除去侵權信息的行為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由于其未盡注意之義務因此應承擔責任。在互聯網上確定平臺商的責任,適用“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標準是合理的。平臺商雖然不能對所有的網絡信息負有審查義務,但應該采用一些過濾技術防止侵權信息的傳播,或對于一些明顯的侵權信息應及時進行刪除。如果網絡交易平臺商未履行上述“應注意并能注意”之義務,那么就要承擔過錯責任。

      因為,平臺商通過對用戶注冊所形成的一系列協議以實現對其特定用戶的監督。既然平臺商為用戶提供了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的渠道,那么就有可能威脅到公共利益,也可能給第三人帶來損害。平臺商不僅要負有一定的監督管理義務,而且為避免法律風險也應當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所以,法律在強調平臺商的注意義務同時,實際上也強調了其“善良管理人”的地位,隱含賦予了其一定的公共管理權力。所以,網絡交易平臺商基于一定的協議而存在一定的管理權。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平臺商的監管義務是一種基于契約而生的善良管理義務。

      三、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的現實缺陷

      平臺商的管理權在目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并未完全發揮其作用,在監管機制與維權機制中均表現出一定的現實缺陷。

     。ㄒ唬┈F有知識產權監管機制缺乏合理性

      我國對電子商務平臺中的經營行為實行的是行業自治與政府規制相結合的“雙軌制”模式,即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既涉及到政府的監管職能,也涉及到電子商務行業自身的監管職責,但是目前平臺監管機制存在嚴重的缺陷。從平臺內監管看,平臺商只是基于用戶同意網絡交易平臺上協議、規則而履行某種“管理”職能。雖然這種管理權沒有行政或司法性質,也不是機構授權而進行的,實際上是一種自治權,但是,受制于協議或者規則本身的平臺商也必須及時踐行自己的監管職責。從保護知識產權角度看,平臺商監管問題主要是知識產權審查模式不夠合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賦予了平臺商對其注冊用戶的管理義務,主要表現為用戶身份審查、規范用戶使用協議和平臺管理規章、保護用戶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然而,這種監管方式對于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比如專利權利濫用等)是失效的。當出現難以預料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監管僅僅靠罰分、斷開鏈接或關閉門店等手段來抑制侵權顯得相對滯后,這些監管手段不能積極主動地防止侵權。

      正因為平臺商的這種自治管理能力相對有限,平臺商的管理最終還得依賴相關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的支持。雖然《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機構有建立檢查監控機制、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措施來進行知識產權監管,但具體的管理內容和方式還是顯得很抽象,僅僅在網絡企業登記管理上有些規定。實踐中,由于行政機關大多時候不會積極主動地介入民事活動,只能被動等到侵權行為發生后,才能進行管理,行政機關監管力度不夠。

      (二)現有知識產權維權機制效能不夠突出

      由于平臺商不是行政主體,并不具備行政監管的職能,所以在維權效能上存在著薄弱環節。

      目前平臺商采取的積極維權措施存在以下的困難:

      1. 權利人分層保護模式沒有完全展開為了更好地迎合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保護訴求,盡可能避免因權利人濫用權利而導致會員合法利益的受損,平臺商為權利人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幫助維權,這不失為一種積極而有效的監管模式的嘗試。但平臺商如何分層,分層以后如何進行有效監管都需要進一步思考。

      2. 保證金制度推進不太理想賣家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侵犯知識產權時,扣除保證金,對權利人進行先行賠付。通過這種方式,平臺商也可以實現有效的監管。但是,保證金制度中利息如何支付?投訴人保證金制度需不需建立?這些問題也需要進一步解決。

      3. 平臺商日常維權難度加大維權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是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問題突出,如不負責的投訴、惡意的投訴、不正當競爭為目的投訴、進行虛假陳述、威脅賣家、惡意申請專利進行投訴、通過商標搶注進行投訴等,缺乏對濫用權利的懲罰和對受害人補償制度。

      四、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監管機制的完善建議

      針對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保障機制中監管體系所出現的現實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監管機制。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監管機制包括平臺內的平臺商監管與平臺外的中介組織監管,本文擬從這兩方面展開。

      (一)平臺內監管機制的完善

      平臺商基于協議存在一定的管理權。依據各國司法實踐來看,平臺商的監管機制可以分為事前審查監管與事后制止監管:

      1. 完善事前形式審查監管機制

      平臺商的事前審查監管義務限于形式審查而不負有積極調查的義務。平臺商的事前審查義務的具體內容包括:(1)應當設立完善的服務規則。這些規則可以規定禁止經營者在平臺上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及其相關責任。(2)主體審查義務。《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20條規定,對申請通過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主體經營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工商登記的經營者進行實名注冊和登記。對于交易當事人注冊的用戶信息或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在系統條件允許及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交易當事人有權進行查詢、瀏覽和修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不得設置任何障礙。(3)應當建立相關投訴、舉報渠道以及相關處理規則。保證權利人有適當的方式向平臺商舉報某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

      2. 完善事后制止監管機制

      平臺商的這種自治管理能力還是相對有限的,因此平臺上的管理最終還得依賴相關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的支持。所以,建議在平臺商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之間建立投訴、糾紛移送機制和統計分析報送機制。對那些超出平臺商處理能力之外的、較為復雜的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糾紛,平臺商可以將收到的投訴材料移交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或者請求他們介入指導。

     。ǘ┢脚_外監管機制的完善

      除傳統的知識產權行政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外,中介組織也可以積極參與到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的監管中來。建議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內設立第三方認證機構主體(專門設立專家委員會,分別由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等代表組成)并建立相應的機制,對網絡行業管理進行可持續介入、干預,既可以賦予其一定的行政執法權限,也強調其在對網絡管理及對立法、司法開啟的互動功能。

      其執法檢查的結果能夠成為對相關侵權人接受行政處罰或承擔其他責任的依據。第三方認證機構應擔當專門訴訟中介人的角色。對于平臺商咨詢或主動提請審議是否違反合理注意義務的事項,負有給予合理性答復意見的職責;對于平臺商被訴侵權,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專門訴訟中介服務。

      五、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維權機制的完善建議

      為了提升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維權機制的效能,有必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ㄒ唬┯行嵺`權利人分層保護模式

      為了更好地保障權利人知識產權保護的訴求,盡可能避免因權利人濫用權利而導致會員的合法利益受損,應當為負責的權利人投入更多的精力以幫助維權。平臺商可以對權利人進行分層管理:把多次發出虛假陳述、造成站內經營者重大損失的權利人納入“黑名單”.知識產權局、版權局、商標局應共同建立權利人虛假陳述的“黑名單”制度,并結合電子商務平臺的“黑名單”,在第三方監督機構(如媒體)上實時發布名單、打標分層、建立數據庫、搭建新的處理系統,接受權利人賣家反饋和系統改進完善。

     。ǘ┩晟票WC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包括賣家保證金與投訴方保證金制度。賣家保證金制度是指由賣家先行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其侵犯其他會員知識產權時,扣除保證金并對權利人進行先行賠付的一種制度。投訴方保證金制度是指由特定投訴人先行繳納一定保證金,若其出現錯誤投訴或者惡意投訴,扣除保證金對造成損失的經營者進行先行賠付的一種制度。所以,為了防范賣家侵權,我們可以在借鑒財產保全、訴前禁令、海關知識產權備案保護等具體制度基礎上,設計出賣家保證金制度,不僅能有效防止賣家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而且可以在權利人利用“通知-刪除”機制擾亂賣家正常經營的情況下,通過賣家支付保證金,使其對特定權利人的特定投訴豁免。

     。ㄈ┓e極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現象的發生

      由于權利人可能利用知識產權壟斷傳統渠道、打壓電子商務流通渠道,甚至通過知識產權來從事不正當競爭,因此,我們建議平臺商從實體和程序上積極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從實體法律救濟上,可以借鑒香港地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規定,明確規定因錯誤投訴而應承擔的民事、刑事責任,并且明確賠償范圍。從法律程序救濟上,進一步簡化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程序或者司法部門小額訴訟速裁,以簡便的程序降低被侵權人獲得行政或司法救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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