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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高校畢業生如何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014屆畢業生即將步入社會,近日,許多準高校畢業生給記者打來電話咨詢,手持的三方協議與今后還將簽署的勞動合同是什么關系,可否用三方協議替代勞動合同。為此,記者請黑龍江太學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思遠為大家做出詳細解答。
三方協議具有 法律效力嗎?
律師說法:一般來說,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后即告終止。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三方協議的約定,畢業生可在學校的幫助下,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可以簽多份三方協議嗎?
律師說法:即使是意向性協議,也不應簽署多份。原因在于,意向性協議中,往往有不能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條款,違約方將有可能據此被追究違約責任。
另外,畢業生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寫入備注欄。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而該份勞動合同一般會向當地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作為雙方形成勞動關系的依據。
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律師說法:首先,三方就業協議的目的在于統計畢業生就業率,而勞動合同在于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三方協議一般是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作為勞動的合同的預合同而存在,約束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則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限定和保護;再次,如三方協議在補充條款中未作出勞動合同內容的明確約定,則只能視為各方簽訂勞動合同預合同,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提出兩個試用期合法嗎?
律師說法:這種情況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三方協議簽訂后,畢業生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的產物,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另一方。如認為試用期條款違法或不能接受,完全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另尋其他工作。
未畢業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案例
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應屆畢業生,明年6月即將從大學畢業。由于如今的就業市場競爭激烈,學校也允許應屆生在最后一學年盡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過大型招聘會,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睞。可是公司的招聘負責人告訴小何,可能還不能簽勞動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畢業后才能簽。小何常聽說一些學長在求職時由于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權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那明年6月前這段時間的工作公司是否會給自己購買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呢?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說,我們國家現行的勞動用工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絕大多數是一一對應的模式,一個蘿卜一個坑,每人都有一處歸屬。所以,除了一些特殊情況,一人只能在一家單位工作或學習。
小何今年還是全日制大學的在校學生。全日制學校學生入學時需要將檔案轉入學校,如果是外地學生,甚至連戶籍都需要轉入就讀學校。通俗地說,小何的“坑”就在學校了,他不能在讀書期間校外又扎“坑”,無法在外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諸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的,缺乏這一基礎,社會保險也無法繳納。只有當小何從學校畢業之后,跳出了這個“坑”,才可以辦理《勞動手冊》,開始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社會保險、公積金等也可以開戶繳納了。
但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后如何來維系呢,是否無法簽訂勞動合同就對雙方缺乏保障呢?其實并非如此。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每年都會提供《就業協議》,供用人單位和應屆畢業生確定用工意向使用。這份協議并非勞動合同,但充分保障了應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益。因此建議小何要求該單位與自己簽訂《就業協議》(協議可以向學校的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索要),防止時間長了雙方的意愿發生變故。
無論是否簽訂《就業協議》,小何在7月離開學校后,應該與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勞動關系,不能以為《就業協議》可以替代勞動合同,以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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