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規: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制度
要點介紹:
1.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種類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基本信息,勞動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及其他。除了必備條款,勞動合同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勞動合同有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
2.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通常包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及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以及發生合并或分立的情況,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絢定的內容。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日)。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符合有關規定。經濟性裁員也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有: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工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勞動合同終止時,在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包工頭”用工模式屬于非法用工模式。勞務分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單位屬于合法用工。但是需要注意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務者應當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4.《勞動法》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涉及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社會保險(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等)和福利等。
5.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工會代表擔任委員會主任。仲裁委員會則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委員會主任。
6.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過程以及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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