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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借款訴訟時效批復原文
借款訴訟時效批復原文是最高法院對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時間的批復,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是否保護還款協議等其他問題的批復。。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篇范文,歡迎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qijian)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1997年4月16日,最高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6〕116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02/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02/11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經一請字第38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此復。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企業分支機構經企業法定代表人同意,與分支機構的職工一方就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1996年6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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