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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事由解析
合同免責其實指的就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了合同債務的行為,但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下文即為其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一、合同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義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這些法定的免責條件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稱之為免責事由。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違約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海嘯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負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沿海城市的房屋買賣合 同中,一些發展商通過舉證臺風天氣而主張免除逾期交房的責任,這種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國沿海地區每年都會有臺風天氣,雖然每次的臺風天氣何時發作 不能預見,但每年臺風天氣的總數是確定的,而且是可以預測到的,由于商品樓房的建設周期長,發展商應合理地與購房方簽訂交付房屋的時間,而不能以臺風天氣 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訂立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有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僅可以免負責任,而且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可抗力的情形有哪些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合同法》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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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件
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
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二、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
(1)基于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
(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中國沒有采用。
三、違約責任
是合同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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