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醫院合同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是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的。
醫院合同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我院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醫院正當權益、保護醫院利益和規避合同風險,促進醫院對外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活動的開展,規范合作行為,確保合同履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的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醫院各職能部門、臨床科室與外單位以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名義簽訂的經濟、技術、醫療、科學研究等合作的所有合同。
第三條 醫院合同管理的內容包括: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監督和合同檔案管理等。
第二章 職能部門合同管理的分工
第四條 醫院根據業務類型對合同進行分類,授權相關部門對合同實行歸口管理,即授權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合同進行管理。
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的合同業務為:
一、人事處負責醫院人事合同、勞動合同的管理;
二、設備科負責設備及醫用耗品的采購及維護等合同的管理;
三、財務處負責金融業務往來合同的管理;
四、后勤處負責基建、修繕、房屋租賃、物資采購等合同的'管理;
五、藥學部負責藥品、試劑采購等合同的管理;
六、科教處負責各類專業培訓、合作辦學、科研、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及科技成果轉讓等合同的管理;
七、院長辦公室負責對外合作項目合同的管理及全院合同的協調工作。
其它未列明的合同原則上按管理職能歸屬相關科室管理。
第三章 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管理
第五條 醫院所有對外合同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zz大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并遵照醫院的有關規定進行簽訂,確保醫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對所管理的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并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審查合同他方的主體資格及資信狀況。具體包括:
(一)營業執照。重點審查擬定的合同標的是否與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經營)范圍一致,營業執照的年限及年檢情況等;
(二)從事合同項目的資質證明等;
(三)合同他方的法人代表身份或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
(四)必要時要求合同他方提供主要的財務報表以及其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材料。
二、負責起草或審核合同草案,組織相關人員與合同他方進行合同談判,重大合作項目(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項目)須按醫院要求組成項目小組,對合同條款進行把關;
三、負責對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進行審查。一般包括合同他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注冊地址或住址、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約地點和方式、合同變更和解除、違約和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訴訟等;
四、負責或協助處理合同糾紛;
五、負責簽訂補充合同或變更合同。
第七條 合同初稿由職能部門起草后,經各相關部門會簽、定稿,主管部門必要時征詢法律顧問意見。定稿后的合同,由主管部門或審計部門報院長審批并組織簽訂,重大合作項目(指合同金額在100萬人民幣以上或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合作項目)須經院長書記辦公會討論決定。各類合同的補充及變更照此程序辦理。
第八條 非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合同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未經醫院法定代表人授權,醫院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擅自代表醫院簽訂任何合同。
第九條 對外合同一經簽訂,主管部門負責跟蹤落實合同的執行情況,并監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義務,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報告異常情況,確保合同條款的履行。重大合作項目須每年檢查合同落實情況并將書面總結呈交分管院領導。
第四章 印章、合同檔案和合同備案的管理
第十條 各職能部門在訂立、變更、解除合同時,必須按規定使用“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若有需要,可申請合作“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印章。
第十一條 “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印章以及法人代表章由院長辦公室妥善保管、并在規定范圍內使用。
符合規定審批程序的合同,方可加蓋“zz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同專用章” ,履行登記手續,連同審批、會簽、《授權書》等資料一并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份數視實際情況確定,合同簽訂完畢,正本合同由主管部門保管,如涉及款項結算事項的,其中必須有一份標注“財務”專用字樣的合同作為款項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各職能科室按照合同的分工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相關資料的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 合同檔案整理立卷后,凡保管期在16年以上(含16年)及合同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合同檔案,移交院辦綜合檔案科保存。
第十五條 部門保管的合同檔案保管期限的劃分:
一、執行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為合同期滿后10年;
二、執行期在10年以下5年以上(含5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為合同期滿后5年;
三、執行期在5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為合同期滿后3年;
四、執行期在1年以下的合同,合同檔案保存期限為合同期滿后2年。
第五章 合同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醫院成立由院辦、監察、財務和審計等部門組成的合同監督、檢查工作小組。院辦負責牽頭與組織協調,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對醫院各部門所管理的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部門和科室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報批、審核、備案,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給醫院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負責簽訂合同的人員須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科室或個人在合同簽訂或執行過程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索要財物或收受賄賂,醫院視情節嚴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合作協議、合同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相抵觸,一律以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之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醫院合同管理辦法 2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二○○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醫院合同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院合同制用工人員的管理,保護醫院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對本院合同制職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續聘等問題進行了統一規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員均須按照本辦法執行,在編在冊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章招聘辦法
第三條: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員應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定,沒經醫院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員。
第四條:科室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崗位時,應書面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所需崗位上崗資格、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應根據科室編配情況進行核定,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人員招聘。
第五條:科室如出現空崗,應提前向人力資源管理部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管理部核實后進行招聘。
第六條:招聘過程中應嚴格按照《xx縣人民醫院各崗位上崗資格》進行篩選,通過面試、筆試、考核、體檢等,擇優錄用。
第二章聘后管理
第七條:經擇優錄用的人員,醫院與個人簽訂勞動合同書,試崗三個月,經考核后正式錄用。
第八條:合同制用工,首次簽訂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期滿,如醫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合同;雙方或一方不愿續簽合同的,合同自然終止。
第九條:合同制用工的進出由人力資源管理部統一管理,到院時間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報到時間為準。離開醫院應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交接手續者,不予移交保險等。
第十條:合同制職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每年進行年終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如考核為不合格者,醫院將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特種崗位需具備上崗資格。新畢業的衛生技術人員,應參加國家相應資質的考試,具備相應資格。
第十二條:合同制人員在院工作期間應服從醫院安排,認同醫院精神、價值觀,積極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
第三章薪酬管理
第十三條:薪酬的核定按進院時所具備的條件為依據,進院后所取得的學歷不作為薪酬核定的依據,但在考核評優時可作為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條件。
第十四條:薪酬待遇見《醫院合同制人員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關于保險的交納及保險的種類合同制用工的人員醫院代辦參加保險,保險的險種、交納保險的基數及比例按規定執行,醫院交納部分由醫院承擔,個人交納部分由醫院在其工資中代扣代交。
第四章合同制人員的考核
第十六條考核等次(按人事部門的考核要求),即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十七條考核規定
1、合同制人員工作滿一年后,醫院將對其工作及表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升、晉級的依據。考核每年1次,未滿1年者不評定等次。
2、考核由所在科室提出評價意見,主要根據平時工作、學習表現、業務能力、培訓等方面進行,醫院對其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評。
3、相關職能部門制訂相應崗位的考核細則,量化考核標準,至少每半年考評一次。
4、因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不參加考核。
5、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所在科室可以直接確定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條優秀標準:
1、熱愛專業,有職業使命感和奉獻精神。
2、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服務態度好,愛傷觀念強。
3、立足崗位,勤奮工作,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團結協作,得到群眾好評。
4、虛心好學、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扎實、基本技能熟練、得到服務對象好評。
5、個人平衡計分得分名列前茅。
6、各項業務考試、考核成績優秀。
7、民意測評名列前茅。
8、全年出勤率不低于95%。
第五章具備以下條件者優先:
1、在醫院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獲獎。
2、評為優秀醫生、優秀護士者。
3、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4、在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5、在開展的科研工作中為主要項目實施人。
6、工作出色,為醫院作出突出貢獻。
第十九條下列情況有二項或二項以上者,評為不合格:
1、年內有違反勞動紀律,發生二次遲到、早退及脫崗、串崗者。
2、不團結協作,同事間爭吵、打斗造成不良影響者。
3、酒后當班。
4、上班期間玩電腦游戲、賭博、睡覺者(崗位職責不允許睡覺的崗位)。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物或造成重大后果者。
6、有服務態度投拆者。
7、醫院組織的各種集體考試、考核成績后三名者。
8、職業道德教育及考試,有一次或一次以上不參加者。
9、醫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及業務學習參加率低于平均數者。
10、推諉病人索要病人錢物者。
11、因醫療缺陷引發醫療糾紛者。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礦工一次者。
2、事假超過1個月者。
3、違反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操作常規,以及標準、流程等造成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者。
4、違反醫院行風規定,工作敷衍、缺乏責任性,給醫院造成不良影響者。
5、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拿走公共財產者。
6、違反勞動紀律,年內三次或三次以上遲到、早退或脫崗、串崗者。
7、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能完成工作任務者。
8、不服從管理,不服從醫院工作安排者。
9、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違紀者。
第二十一條考核程序:
個人填寫考核登記表,對一年來工作進行總結?剖铱己诵〗M在"部門主管領導評語及等次意見"欄填寫考核評語,相應主管職能部門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考核依據,提交醫院考核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第六章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在合同期內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者,應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
第二十四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醫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受聘者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對醫院工作造成影響者;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
5、受聘者因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又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其它崗位工作者;
6、因醫院崗位變化不再需要或國家政策調整需裁減人員時;
7、經營方式發生變化,需要裁減人員時。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受聘方可以提出解除協議或合同:
(一)應征入伍者;
。ǘ┙浥鷾食鰢ň诱摺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違反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醫院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向受聘方提供經濟補償;受聘方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醫院提供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經醫院出資培訓的,如在受聘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醫院相關規定執行,承擔規定的經濟補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二Oxx年一月份起執行。以前有關的管理規定自行作廢。
第二十九條:如有與本辦法沖突的本院相關規定,以本辦法為主,綜合辦負責解釋。
【醫院合同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醫院績效考核管理辦法06-15
合同管理辦法11-01
合同管理辦法04-24
合同管理辦法15篇11-06
合同管理辦法(15篇)11-06
供用電合同管理辦法04-01
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范本)07-30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通用5篇)12-09
醫院的合同11-04
員工管理辦法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