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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電協議

    時間:2023-07-26 16:26:49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供用電協議2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用到協議的地方越來越多,簽訂協議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手段。那么相關的協議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用電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供用電協議20篇

      供用電協議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電協議2

      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本建設工程的實際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甲方坐落在工程,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承建,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民法典》、《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名稱、地點及結構形式和建筑面積: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結構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面積:約平方米(實際面積以竣工結算為準)。

      第二條:承包工程范圍和內容

      1、承包范圍:按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施工圖紙全部建筑安裝工程(除水、電安裝工程、消防工程未在承包范圍內)。包括圖紙說明及標準、規范所規定的全部內容范圍。

      2、承包內容:承包范圍的全部基礎工程(樁基礎工程除外)、主體結構工程、內外裝飾工程、門窗工程(戶內房門、廁所、廚房門不做,只做入戶大門一個,定價在貳仟參佰元一個,商鋪門為卷閘門)、天面工程、防水工程、室內外排水、排污工程、防雷工程等設計圖紙所標示的全部內容。

      第三條:按承包范圍的全部內容以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包干價(人民幣)元整(¥ _),實做實結。工程總造價約人民幣萬元整(¥ _元),實際總價款以竣工結算為準。

      第四條:承包方式:按承包范圍的全部內容以大包干形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驗收合格、包安全生產、包承臺、地梁土方開挖、回填和余土外運。

      第五條:本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工程

      第六條:合同工期:開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總工期為天日歷天,實際開工日期以甲方開工令日期為準

      遇到以下情況,經甲方代表簽證后工期可按實際順延:

      (1)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將施工場地交給乙方施工的或施工用水、用電未接通的超過3天可以順延工期;

      (2)因設計圖紙修改影響進度超過2天可順延工期;

      (3)因停水、停電影響施工進度的連續超過1天可以順延工期;

      (4)因甲方原因導致工程停工或不能按合同有關條款約定拔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進度的可順延工期。

      (5)遇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如臺風、水災、地震和自然原因發生的火災)造成工期延誤或停工的可順延工期,其它損失按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材料、設備供應及要求

      1、本工程所需的一切材料、機具完全由乙方自行解決。

      2、本工程所用的鋼材全部采用國標鋼材,鋼材進場前一定要經項目所在地質監檢測部門檢測合格方可進場,并附有原生產廠家出廠合格證。

      3、所有進場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進場時需附有原生產廠家出廠合格證,有些材料需要檢測的應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場。

      4、所有機械設備進場前應做好安全檢測工作,并附有安全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

      5、本工程所用鋁材全部采用1.2mm厚的70系列,玻璃全部采用5mm厚安全玻璃(鋼化玻璃)。

      6、公共部位入戶大堂及每層電梯門前走廊墻壁和地底面磚全部采用80ⅹ80cm面磚,每塊單價在元/塊左右,顏色由甲方定,其它公共部位使用的材料按圖紙要求執行,(樓梯步級全部改為水泥壓光,墻壁,天棚做法按圖不變)。

      7、乙方所有主材料進場時一定要經甲方代表認可同意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否則甲方有權對所進的材料提出異議,如需檢測的應進行檢測,檢測費由乙方負責,如檢測不合格的材料無條件退場,造成損失完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征收、青苗賠償、房屋拆遷及其它障礙物的拆遷,負責乙方在施工場地施工時所遇到的周邊居民干擾由甲方負責處理。

      2、做好三通一平,做好樁基工程,提供水、電接駁點,接駁距離不大于離建筑物50米,并能滿足施工需要。

      3、 提供地質報告一份,書面提供路道,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點,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4、本合同訂立后向乙方提供一式六套施工圖紙。

      5、 提供必須的施工臨時用地,辦理紅線外臨時用地及占用路道許可證,并承擔所發生費用。

      6、組織施工圖紙會審與交底工作。

      7、審核乙方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工程進度報表,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及時審驗乙方進場時的機具、材料、成品、半成品,對有缺陷的或質量不合格的`材料、機具應及時提出更換,盡可能不影響工程進度。

      9、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施工圖紙問題的處理,設計變更的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及其它必須的簽證。

      10、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辦理竣工結算。

      二、乙方責任

      1、為方便施工必須的臨時設施、臨時道路、水、電、管線的修建安裝。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設備、材料、成品、半成品進場計劃,并送甲方及市(縣、區)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便日常質量安全檢查及監督。

      3、按施工圖紙、施工總說明,圖紙交底會審紀要、設計變更通知單和國家現行的《施工及技術驗收規范》進行施工,做好自檢工作,各種材料試塊取樣須經甲方簽證后送市、縣建筑材料試驗站試驗,確保工程質量。

      4、按施工安全規范的規定和采取預防事故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5、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匯集施工技術資料工程竣工圖作工程文件附件移交甲方。

      6、做好施工組織、管理、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機械設備的停放整齊、并及時清理不用的臨時設施,做到文明施工。

      7、做好對分包單位的管理(由乙方分包時),抓好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

      8、在交工前,如發現施工質量問題,負責免費返修。屬設計或甲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費由甲方負責。

      9、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并立即書面報告甲方或主管單位備案。

      10、工程竣工后清理現場(包括建筑物周圍2米的堆到2米外的余土及其它堆積如物,生產和生活的臨時設施拆除),并將門窗、玻璃、地面擦掃干凈,廁所、廚房的下水污水道清洗干凈,做到完工場清。

      第九條:工程質量檢查驗收

      1、施工中乙方應根據驗評標準提供材料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及有關試塊(件)試驗報告、材料代用必須經設計單位和甲方審核同意并簽證。

      2、乙方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班組做好自檢、互檢、交接檢,在現場設專職質量檢查員,做好檢驗記錄。

      3、凡隱蔽工程經乙方自檢后,應填制確切的隱蔽記錄,分項工作質量評定表,憑表通知甲方檢查,甲方接通知后,當天組織監理、設計單位進行質檢,經檢查合格并符合設計要求,簽證后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

      4、如確需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復查時,其復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質量不合格者,復查費由乙方承擔,如因此而造成工期損失,由責任方負責。

      5、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質量不合格者,要停工或罰款,返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延長。

      6、質量等級和評定應執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第十條:施工圖紙修改

      1、施工圖紙的修改變更須經設計單位和甲方代表簽證方才有效,修改通知單或圖紙發出的份數與設計施工圖發出的份數相同。

      2、修改部分的工程費用按發生時市執行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市場價格、取費文件規定計算。由乙方編制,甲方核實后,報有關單位審查,確定增減造價。

      3、當修改屬于設計錯誤、設備變更,標準變化、地質與設計不符合等設計與甲方原因時,修改后費用的增減(含返工損失、儀式、窩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屬于甲方。

      4、修改原因屬于設計或甲方,又確實影響工程速度,則工期相應順延。

      第十一條:工程款支付方法:

      1、施工合同訂立時,即由乙方先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人民幣萬元整給甲方(即合同生效),待本合同工程主體封頂返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2、施工用混凝土,河砂材料款由甲方代為支付。

      3、合同訂立后,先由乙方墊資興建,待本工程主體封頂時,甲方支付人民幣萬元整(¥ _元)給乙方,全部完工拆外架時甲方支付人民幣壹佰萬元整(¥ _元)給乙方,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時支付人民幣萬元整(¥ _元)給乙方,剩余工程款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至總工程款95%給乙方,余下5%工程款留作工程保修金,待保修期滿一年,而本工程沒有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全部返還給乙方(不計息)。

      第十二條:工程驗收與結算

      1、乙方在竣工前十五天內將結算書面通知甲方給予驗收檢查,甲方應及時配合。

      2、竣工時,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資料及竣工報告兩套,甲方應及時組織設計等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則有提交竣工報告日期并交鎖匙給甲方。

      3、經驗收檢查工程有較大返工者,則以返工合格后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4、工程未經驗收,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以開始使用日期為竣工日期,還要負責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責任。

      5、乙方在工程竣工驗收15天內,應將竣工工程結算文件送甲方審核,甲方應在接到結算文件之日起30天內審定完畢。如到期未審完成或未提出異議,即被視為同意結算,甲方應據此結算付清尾數,雙方對竣工結算確認后30天內應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自應付之日計起超過一個月后仍不能支付工程款,按實欠數額計算1.5%月利息給乙方(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2、如超過三個月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將本項目商品房按銷售價的8。5折抵扣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款。

      3、因甲方原因影響工程進度時,所造成乙方停工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依序順延。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帶資施工期間,連續停工十天并經甲方書面責令其開工仍然停工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施工合同,所完成的工程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65%計算工程款,等本項目工程完工一次過支付給乙方,乙方交付的工程保證金不予退還給乙方,乙方不得異議。

      2、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責任及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承擔。

      3、所有需進場的機具、材料必須嚴格把關,否則,一切損失和后果完全由乙方承擔。

      4、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包給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合同履約保證金萬元不予退還,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簽訂補充協議,如有些合同條款與補充協議相抵時,以補充協議為準,其它合同條款和補充協議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時如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發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六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并在二天內收到乙方人民幣50萬元工程保證金時合同即生效。本合同簽訂地。

      以上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供用電協議3

      電方:

      用電方:

      因用電方 原因, 需臨時搭線用電, 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_______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為:_______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

      三、用電性質:_______ ,執行電價為:_______ 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_______ ;電能表計為:_______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表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筑樓面澆注:結算電費 = 樓面面積× 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 _______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

      八、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并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并且因此帶來的后果由用電方負責;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供電方: 用電方: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4

      甲方:

      乙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 〕 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采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采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盡量采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柜距離過遠,可采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并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桿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后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并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并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并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并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后,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5

      :以下簡稱甲方(供電方)

      :以下簡稱乙方(用電方)

      根據乙方通信基站設備用電需求,同時保證***的正常營運秩序,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的供電和用電,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后達成以下協議:

      一、用電地址、性質、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行業類別:聯通通信;

      3、用電類別:動力用電;

      4、負荷時間特性:連續性負荷;

      5、用電容量:用電人共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總容量 8 kw,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負荷國家標準的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供電。

      由甲方 經電纜向乙方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用電設施設備產權分界和維護管理責任

      1、經甲、乙雙方確認,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設在甲 方 向乙方供電開關處,產權分界點電源側(包括開關)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

      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用電人分管的供用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機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 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聯系電話: );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觸電損害、財產損壞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基準劃分,由事故發生所在設施的產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責任人不承擔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對方過錯造成的事故而引發的法律責任;

      四、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2、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諧波源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負荷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或臨時檢修;

      2)在危及機場正常運行時而采取的有序供電;

      3)乙方逾期未交電費、違約金,經催繳仍未交付的;

      4)乙方違約用電、竊電和危害供用電安全行為的;

      5)乙方受電裝臵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緊急避險行為;

      五、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乙方應在產權分界點處安裝用電計量裝臵,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電價:計費單價以當地電力部門的單價及機場內部的實際情況結合后的單價執行(電費按1.3元/千瓦時計取)。如遇供電局電價調整,甲方在接供電局通知15日內通知乙方,并在供電局電價變動當月對乙方電價進行調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計量,安裝用電計量裝臵的記錄向乙方發收繳費通知單收取電費,乙方轉賬繳費;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在甲方需對乙方供電電源側設備進行維護維修需停電時,應通知乙方(聯系電話: );

      2、若乙方逾期(一月內)不繳納電費,甲方有權停止電力供應并計收未交電費的滯納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滯納金。待費用結清后恢復電力供應。

      3、乙方應對其用電設備安全負責,甲方不承擔因乙方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損壞和損害的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前2個月內,如甲、乙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可不再重新簽訂,本協議繼續有效;

      5、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叁份,效力均等。

      甲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供用電協議6

      供電方: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線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t”標記,不選用的用“x”標記。

      1. 用電地址、用電類別和用電容量

      1.1 用電地址:

      1.2 用電類別:

      1.3最大用電容量為 千瓦。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超出該容量用電。

      2. 供電方式和供用電質量

      2.1 供電方式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供電方從 接電,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瓦。

      2.1.2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 供電質量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 用電方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供電方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責任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方,負荷側產權屬用電方,但計量電能表產權屬于供電方。(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并采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運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于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 用電計量

      4.1 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接線盒、失壓斷流記錄儀、壓降補償儀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2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4.3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設備規格準確度等級計算倍率備注

      5. 電價、電費結算及電費查詢方式

      5.1 電價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 電費結算方式

      5.2.1用電方同意采用“先支付電費后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為防止發生接電后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并按不低于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余電費余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了解測算電費余額,在余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余額充足。由于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當用電方測算電費余額低于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后,當測算電費余額大于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

      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余額低于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于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后,用電方應于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于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周期結算電費后,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后再協商解決。

      5.7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 供用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用電、預付電費或預購電量足額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后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閱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該試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7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8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后,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9由于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表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

      6.10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1預付費專項約定

      6.11.1用電方采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后再用電。當剩余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余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2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后,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并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6.11.3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預付費電表除外)損壞,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運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1.4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1.5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用于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余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1.6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后,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1.7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戶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1.8用電方預購電后,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運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數據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1.9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并處理故障。

      6.11.10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余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11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并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7.1 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7.2 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 聯系人:

      7.3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于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于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 違約責任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過錯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 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用電方在當月25日前未繳清電費的,供電方將于當月26日起開始計收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居民生活用電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其他用電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并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并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9. 爭議解決辦法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后,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

      無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7

      供電方:____

      用電方:____

      為明確供電方和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民法典》、《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類別

      1、用電地點:__

      2、用電類別:__

      二、供電方式、供電容量

      1、供電電壓:______

      2、供電容量:______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電方按規定事先通知停電,用電方需配合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3、用電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范圍,否則用電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作為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產權分界處,安裝的是電度表。

      3、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在用電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淘-寶精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5、供電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處理。

      6、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相關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工商業及其它用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kVA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受電變壓器容量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實行單一電度電價,條件具備的也可實行兩部制電價。

      (3)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計費的用戶,按協議確定值計收基本電費,如果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5%,超過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用戶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協議最大需量,需供電方審批,但用電方申請變更協議最大需量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

      (4)低于變壓器容量的40%時,則按變壓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的暫停。

      (5)計價方式: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電度電價計算。

      (6)單一電度電費按月計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量 電度電價,收費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執行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7)基本電費按月計收:用戶的最大需量 基本電價,基本電價參考目前廣東省珠地區的計收標準:按最大需量計收的基本電價為32元/kW/月。

      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電方可按自身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電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電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供電方書面答復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3、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協議第九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供電方向用電方收取電力設備保護費及開戶費共8萬元,本協議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處(即供電方所接配電箱與電度計費表),支持物屬供電方。分界點電源側(即電度計費表前)的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即電度計費表后,除供電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之外)的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改動者,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電方需給予方便。用電方人員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的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時,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等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工作,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電方需予配合。供電方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用電方應向其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3、用電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4、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需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電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地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2)用電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如有違反,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電方違反約定事項第七章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電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電方損失也將由用電方承擔。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超出供電容量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維修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3、如因大修或計劃檢修停止向用電方供電,供電方應提前一天通知用電方,線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有權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由用電方承擔。

      6、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1、供電、用電雙方在本協議簽約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協議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十一、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協議的文書、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民法典》、《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電協議或供電合同自行終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方執三份,用電方執一份。

      4、本協議的簽約地為:

      供電方:__________(公章)用電方:___________(公章)

      供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用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

      供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用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協議8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為規范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購買,產權屬用電方,購買及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費用由用電方承擔。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為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并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并負責無償為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并采用簡便有效及便于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

      1、按供電方公布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采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布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為: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處(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系方式、電費開戶銀行、帳號時,應在一周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系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后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系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9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于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于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⑽應明確協議變更和廢止等事宜。

      第十四條:所有與用戶簽定的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應妥善保存,廢止的協議也應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供用電協議10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供電方)

      乙方:(業主)

      丙方:(承租人)

      用電方因經營需要,自用/租賃××大廈號商鋪,使用由甲方管理的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供應之電能,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相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基本情況

      用電方用電地址位于××大廈號店面房;用電類別為商業用電;用電容量為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大廈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以相380V/220V伏電壓向用電方供電。

      三、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甲方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其產權分界點在用戶計量表計處,即: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分界點負荷側用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自行運行維護和管理,用電方亦可以書面方式委托甲方進行管理維護,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與委托方協商收取相應費用。

      四、用電計量

      1、根據用電方不同類別的用電量,商鋪安裝有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用電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用電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

      電能表,該電能表需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為合格后方可使用。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用電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用電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用電方應支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供電局向甲方收取當期電費電價,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并隨電量征收電能損耗等有關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供電局實行電價執行。

      2、電能損耗按用電方當期實際用電量的8%計收;公共照明用電按用電方建筑面積分攤計收。

      3、甲方每月20日抄表,當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戶收取電費。用戶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收據到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有質疑時,可向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若確屬甲方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用電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用電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簽訂本協議時,依據供電局與甲

      方簽訂的“電費結算協議書”相關條款,甲方向用電方收取電費預繳金元,該款項在本協議終止、用電方與甲方結清所有電費后,全額退還用電方。

      5、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繳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結清電費,甲方在約定用電方繳費期的最后二日向用電方發出書面催費通知,至最后期限仍未繳費的',甲方有權在催繳通知規定的日期中止向用電方供電,無須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損失與甲方無關。本協議中的乙方為最終繳費責任人。

      6、用電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繳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按每日2計算。用電方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繳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并按法律程序追收電費、電費滯納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結清相關費用。

      7、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用電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參考《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用電方無需使用甲方變電房供電、或本協議中的乙方、丙方自然人變更止。

      九、其它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各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11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賓館)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雙/多)路電源向用方供電。

      用方的正常運行方式:(二常互為備用/二常互不備用/二常一備/二常一保/一常一備/一路常用)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_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伏安/臺,_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件一)。

      (2)常用/備用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受電高壓電動機_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備用/保安電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線路,向用方變配電站供電。

      ②用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____千伏安/臺,____千伏安/臺電高壓電動機____千瓦/臺,_____千瓦/臺。

      ③供方與用方的產權分界點在____處,該分界點的緊固件屬于(供方/用方),產權分界點電源側的資產屬于供方;產權分界點負荷側的資產屬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負荷管理裝置屬供方資產)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詳見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UPS千瓦,安裝在供電電源與自各電源閉鎖的聯鎖方式為(電氣/機械),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電源與(常用/備用/保安電源之間不得并列運行,電源之間的聯鎖采用(電氣/機械)聯鎖,并安裝在_________,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方必須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控制范圍,否則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l、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_____________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

      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l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l、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計價方式:

      a.常用電源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分時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分時電度電價計算。備用電源執行單一制電價,電度電費按峰價計算。

      b.用方電費結算執行單一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5個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銀行向用方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電費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十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調度通訊

      1.雙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方設備由供方調度。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采用錄音電話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方電話(錄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錄音電話的內容作為分析事故的依據之一。

      七、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

      2、用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規定周期校驗,用方不得擅自更動。

      3、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時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4、安裝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設備,由供方負責維護管理,用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方應及時通知供方。

      5、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雙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八、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

      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用電電氣事故時,應及時向供方報告。供方應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國家規定,供方應在用方處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方應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5、用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方處辦理手續,并經供方書面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方安裝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應具有防止在電網停電期間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措施,經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運行。用方安裝并網自備發電機組的,供用雙方應根據有關規定另行簽訂《并網協議》。

      7、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應事先到供方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未經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9、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時,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九、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二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有下列況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多路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它電源仍可滿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

      ④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供方對外停電,用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方責任便事故擴大部分的責任。

      (2)由于用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甘用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方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電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規定計算:

      (4)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5)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6)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如有違反,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7)用方違反其他約定第8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本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供電時間

      a.已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二、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b.附件二: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電人:(蓋章)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協議12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協議13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鷎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收費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14

      用電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

      供電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一)用電地址: 。

      (二)用電容量: 千瓦( 安)。

      (三)用電性質: 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二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一)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人供電。

      (二)在電力系統正常的狀況下,供電人供給用電人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因故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人應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供電人應提前7天通知用電人或進行公告;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應急預案或有序用電方案執行。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人應盡快恢復供電。不能盡快恢復供電的,供電人應向用電人說明原因。

      第三條 用電計量

      供電人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或供用電雙方協商同意的地點,安裝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人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用電人不應在表前堆放影響抄表或計量準確及安全的物品。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丟失、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情況,發現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因用電人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由用電人承擔維修或更換費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電人負責維修或更換,不收費用。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期間用電量,由雙方根據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協商確定。

      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用電人選擇執行以下第 種電價:1.居民生活用電電價2.居民生活用電峰谷電價。

      (二)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人計收電費,并采用 等簡便有效方式,便于用電人查詢電價、用電量、電費和支付情況等信息。

      (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雙方約定的結算周期和結算方式,在 日前足額交付電費。

      第五條 用電安全

      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觸電、漏電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并負責運行維護。

      第六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為 (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供電人產權部分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 ,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 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二)

      第十二條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簽章) 用電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圖: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示意圖

      供用電協議15

      合同編號: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

      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____;

      #2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電方│用電方

      法定代表簽名: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

      (或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

      供用電協議16

      合同編號:________

      用電人:___________

      供電人: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戶(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

      2.用電容量:________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上述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口220伏口380伏電源向用電人連續供電。

      三、計量裝置

      □單相智能電能表□三相智能電能表

      四、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須經合法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是用電人電費結算的依據。

      2.供電人應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

      3.用電人認為供電人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人提出校驗申請,在用電人交付驗表費后,供電人應在7天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電人。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還應按規定退補電費。

      用電人如不愿向供電人申請電能表檢驗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供電人應予以配合。校驗申請方應先行墊付校驗費用。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校驗費用由校驗申請方承擔,如不合格,由供電人承擔校驗費用并換裝用電計量裝置,但能證明因用電人使用、保管不當除外。

      4.以下情形計量失準時,供電人、用電人按下列方式確定差額電量并退、補電費,但差額電量未確定前,用電人應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

      (1)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的平均值,確定計費電量差額。

      五、電價

      供電人按規定收取電費和隨電征收的各項政府性附加費用,不得違規收費。執行政府電價主管部門制定的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用電人可選擇執行以下第_種電價,并按電價政策規定調整。

      1.居民生活電價

      2.居民生活分時電價

      六、抄表和結算

      1.供電人安排抄表周期為________,抄表例日為________。實際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2.供電人按照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按抄表周期與用電人結算電費。

      3.用電人可采取現金、委托銀行代扣、自助交費及充值卡付費等方式,應當在抄表和

      電費結算當(次)月________日前向供電人足額交納電費。

      采用預付電費方式付費的用電人,根據智能電能表的計量計費提示功能或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等,隨時檢查充值余額,在預付電費使用完畢前及時付費,以保證持續用電。

      七、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___________(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

      力設施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八、用電安全和保障

      1.供電人應按規定提供連續電力供應服務;因故需停止供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或公告,但因緊急避險、不可抗力造成的停電情況除外。

      2.用電人因欠費停止供電的,供電人在用電人交清電費后24小時內應恢復供電。

      3.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等開關電器,并負責運行維護,以保障用電安全。

      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分類/分時)電價、迀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應先行結清所欠電費,再與供電人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解除合同的,應依法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合同未作變更的,不得擅自實施。

      十、違約責任

      1.供電人

      (1)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人

      (1)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電費,應繼續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電費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所欠電費的30%。經供電人催繳仍不交付的,供電人可按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101條所列違約用電行為、竊電行為,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爭議,可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

      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未另行簽訂協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三、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電人:____(簽章) 用電人: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圖A、B為:單戶架空方式進戶、單戶電纜方式進戶)

      供用電協議17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2.持續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二、供用電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供用電合同的糾紛處理方式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與用電人訂立的,由供電人供應電力,用電人使用該電力并支付電費的協議。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特殊的商品——“電”,由于其具有客觀物質性并能為人們所使用,因而屬于民法上“物”的一種。供電人將自己所有的電力供應給用電人使用,用電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價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系。

      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合同的當事人是供電人和用電人。供電人是指供電企業或者依法取得供電營業資格的非法人單位。用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

      2.合同的標的是一種無形物質——電力,雖然客觀存在,卻看不見,只有在連續使用的過程中才能表現出來。

      3.供用電合同屬于持續供給合同。供電人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電人供電,不得中斷。

      4.供用電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條款訂立。供電企業為了與不特定的多個用電人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按照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供用電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電人,可采用非格式條款訂立合同。

      5.電力的價格實行統一定價原則。

      當前供用電合同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電力立法嚴重滯后于電力市場的發展;現行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供電營業規則》中若干條款出現了與合同法不協調的情況;簽約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素質較差,不能正確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在發生合同變更和合同轉讓的法定情形時,忽視對合同的書面變更及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合同有效期屆滿時不續簽;在與客戶發生合同糾紛時,忽視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及時化解矛盾。以上種種問題給供電合同的'正確簽訂和履行帶來巨大障礙,使供電企業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時解決,將給企業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在發生合同糾紛時,首先應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清責任,屬于客戶違約的,應積極向其宣傳《電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識,尤其是對涉及糾紛的供用電合同條款,要依法進行認真細致的解釋說明,使用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解釋、和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糾紛發生屬供電方責任的,供電企業應主動承擔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

      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供用電協議18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供電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費開戶銀行: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用方在訂立本合同時已閱讀并充分了解《上海市電力公司供電營業細則》有關內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 (工業/非工業/ 農業/商業)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核準用電容量為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b、備用電源

      供方經公用變壓器,采用 (架空線/電纜)向用方供電。用方各用用電容量為____千瓦,其與主供電源采用 (機械/電氣)聯鎖,不得并列運行。

      3、用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生產產生的影響:

      a、用方自備發電機____臺,總裝機容量____千瓦。與網供電源采用 (機械/電氣)閉鎖,用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方應向用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方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方結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度表為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用于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約有功電度表為______安培, 電流互感器變比為______。用于計量 (動力/照明)用電量。

      3、設在用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方辦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用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供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方,由供方負責處理。用方認為供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 個工作日內,可向上海市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用電電價:

      (1)供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方定期結算電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 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電價:

      供方對用方執行單一制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方應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電費。

      (2)用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_____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供方委托_____銀行向用萬電費開戶銀行劃撥電費。每月分三次劃撥,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劃撥,并于次月6 日結清當月全部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用方應按國家規定,向供方存出電費保證金和電表保證金。用電終止時,供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3、用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處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雙方協商確認:

      a、常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b、備用電源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處;

      產權分界點電源側資產屬供方,由供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產權分界點負荷側資產(除供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屬用方,由用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除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對方分管的供用電設施。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的,事后應在二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用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供方、用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方應予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方愿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

      3、用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同意事先到供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方許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站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供方違約責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電,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2)由于供方的`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

      (3)供方發生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方造成損失的,供方將按附件三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用方自身的過錯;

      ② 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 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

      ③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電力運行事故。

      2、用方違約責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 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 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 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方自行承擔。

      (2)用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 供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方違反約定事項第5 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方損失也將由用方承擔。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a。己受電用戶在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電。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 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之前, 本合同繼續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 本合同未盡事宜,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上海市電力公司供屯營業細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 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自行終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 雙方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的簽約地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附件一:用電設備清單

      b、 附件二: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c、 附件三:供電方違約賠償辦法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用電方: (蓋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人: (簽章)___________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電協議1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負荷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負荷/一般負荷)。

      (4)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根據用電方的申請,供電方認定用電方共有________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的總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備發電容量________千瓦。其中: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________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伏安,(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伏安,(多臺變壓器時)運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電點受電變壓器________臺,共計千伏安,(視同千伏安)運行方式為 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________(單/雙/多)電源,________(單/雙/多)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主供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桿,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供電方由________發電廠以________千伏電壓母線,經出口________開關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直配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備用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___變(配)電站(所)以________千伏電壓,經出口________開關送出的________(架空線/電纜)專線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用電方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電壓,從________線路經________桿,向用電方________受電點供電,作為生產備用電源。供電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電源

      (1)供電方以________千伏________(專用/公用)線路作為用電方保安電源。保安容量為 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電力為千瓦。

      (2)用電方采取下列電或非電的保安措施,防止電網意外斷電對安全產生的影響:

      a.自備發電機________千瓦,安裝________地點,或采用不間斷電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裝地點 ________ 。

      b.非電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電力。經供電方委托,用電方同意由其________ 變電站(線路)向 ________單位轉供電。轉供用電容量________千伏安,轉供用電電力________千瓦。有關轉供電事宜,由供電方、轉供電方及被轉供電方另行簽訂轉供電協議。

      6.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符合國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險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在用電方每個受電點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采用:________(高壓側計量/低壓側計量)。

      3.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裝設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電計量裝置主要參數如下:

      計量設備名稱

      型號規格

      精度

      計算倍率

      5.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由產權所有者負擔。每月________(增加/減少)線損電量應分攤到各類用電量中再分別計算電費。

      6.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分別配電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________用電量,約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________%計算,其中,居民生活用電占照明用電量的________%。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裝設無功補償裝置總容量________千乏。

      其中:電容器________千乏,調相機________千乏。

      2.用電方功率因數在用電高峰時應達到________。

      3.供電方在用電方________處裝設反向無功電能表(或雙向無功表)。用電方應按無功補償就地平衡原則,合理裝設和投切無功補償裝置。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結算執行________ 制電價及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

      基本電費按________(變壓器容量/最大需量)計算。變壓器容量為:________千伏安。

      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考核標準為________ 。

      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應執行________(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直接向供電企業交付電費,每月分次交付。即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__________日,預付________%;并于________ 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劃撥/收取)電費。每月分________次________(劃撥/收取)。即每月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________日,劃撥________%;并于________日多退少補結清全部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4.根據需要,供電方、用電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

      七、調度通訊

      1.供電方、用電方均應執行《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約定,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設備由供電方調度,具體調度事宜由供電方、用電方另行簽訂電力調度協議。

      2.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供電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 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處。__________屬于__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用電方受電總開關繼電保護裝置應由供電方帶定、加封,用電方不得擅自更動。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5.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九、約定事項

      1.按國家規定,供電方應在用電方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3.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用電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用電方應參與事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4.用電方在受理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5.用電方對受電裝置一次設備和保護控制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時,應到供電方辦理手續,并經供電方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6.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應報供電方備案,需要并網運行的,必須經供電方、用電方簽訂協議后,方可并網運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多電源供電只停其中一路電源,而其他電能仍可滿足保安需要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項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六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慶的損害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3.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本合同簽約,且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俗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協議20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名蓋章) 用電方:(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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