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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電合同

    時間:2024-09-11 10:06:5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薦】供用電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用電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薦】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1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峨娏⿷c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1)供電方按規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章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簽名蓋章) 用電方:(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人:(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2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字、蓋章)

    供用電合同3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為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于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為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范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殴╇姺绞健⒐╇娰|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珊贤挠行谙;

      ⑹違約責任;

     、穗p方共同認為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采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為三種:

     、啪用裼脩艄┯秒姾贤

     、齐娏τ脩艄┯秒姾贤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艑Ρ竟╇姞I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朴邪春贤幎ǖ臄盗、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怯脩魧╇娰|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仍趽岆U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盡快供電的義務。

     、梢蚬市枰k姇r,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后,有盡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视性谄涔╇姞I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旁谛惺垢黜椨秒姍嗬,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并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核、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后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扔邪春贤s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復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采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女斒氯穗p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朴捎诠╇娔芰Φ淖兓驀覍﹄娏⿷c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钱斒氯艘环揭勒辗沙绦虼_定無法履行合同。

     、扔捎诓豢煽咕芰蛞环疆斒氯穗m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為,但由于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后,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后,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為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后,應認真地復審一次,并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烹娏τ猛炯坝秒娦再|。

     、乒╇姺绞健J侵腹╇姴块T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枪╇娙萘。指供電部門批準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入姎庠O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呻娔苡嬃糠绞。

     、孰妰r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

     、虒τ秒姽β室驍抵涤幸蟮挠脩簦瑧鞔_功率因數的考核標準。

     、蛯τ兄C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采取的措施。

     、螒鞔_協議變更和廢止等事宜。

      第十四條:所有與用戶簽定的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應妥善保存,廢止的協議也應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供用電合同4

      供電方: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

      為明確電力供應與使用中供電方和用電方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線由供、用電雙方協商一致或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為供選擇項,選用的以“t”標記,不選用的用“x”標記。

      1. 用電地址、用電類別和用電容量

      1.1 用電地址:

      1.2 用電類別:

      1.3最大用電容量為 千瓦。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不得擅自超出該容量用電。

      2. 供電方式和供用電質量

      2.1 供電方式

      2.1.1 供電方以額定頻率為50赫茲、額定電壓為 伏的交流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供電方從 接電,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瓦。

      2.1.2 未經供電方書面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電源或向第三方轉供電力。

      2.2 供電質量

      2.2.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依約用電的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連續供電。

      2.2.2 用電方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對供電質量產生影響或對安全運行造成干擾和妨礙時,用電方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達不到國家標準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該標準被修訂或替代時,按修訂或替代的標準執行)規定的要求時,供電方可中止對其供電,由此造成供電方的損失,供電方有權向用電方主張賠償。

      3.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及維護責任

      3.1 供、受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 。分界點電源側產權屬供電方,負荷側產權屬用電方,但計量電能表產權屬于供電方。(詳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2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擔有關法律責任。但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方應妥善保護,并采取合適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壞。

      3.3 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對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的,事后應迅速通知管轄單位。

      3.4 電力設施的維護,是指對供用電雙方產權范圍內的電力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或在自然損害或外力損壞影響電力設施正常和安全運行時進行的維修、更換等工作。

      用電方受電設施的產權屬于用電人,由其對該受電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用電方應做好受電設施的安全防護工作,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受電設施發生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配合供電方用電檢查,為供電方抄表、收費提供方便等,如因用電方受電設施引發電力事故的,應由用電方承擔責任。

      3.5 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用電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報告。供電方有權對該項工作進行檢查,如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有權要求整改,如在規定時限內未整改完畢,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4. 用電計量

      4.1 用電計量裝置包括計費電能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二次連接線、接線盒、失壓斷流記錄儀、壓降補償儀等。計費電能表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拆除、校驗、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計量點設在任何一方的設施內,則由產權所有者承擔從產權分界點至計量點間電力設施的損耗電量的電費。

      4.2用電方不同性質的用電,應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計量。

      4.3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

      用電分類供電電壓/計量點電壓(V)計量設備規格準確度等級計算倍率備注

      5. 電價、電費結算及電費查詢方式

      5.1 電價

      供電方依據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分類電價,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電價或其他收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5.2 電費結算方式

      5.2.1用電方同意采用“先支付電費后用電”電費結算支付方式。

      首次辦理預售電業務用戶,為防止發生接電后立即停電的情況,用電方應結清已使用電費,并按不低于約定的預存金額預存電費。

      供電方定期按合同約定的電價標準測算乙方剩余電費余額,用電方有義務根據供電方提供的各類服務渠道查詢用電信息,了解測算電費余額,在余額不足時及時續交電費,確保測算電費余額充足。由于用電方未及時續交電費引起停電,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當用電方測算電費余額低于約定的停電閥值時,供電方可對用電方實施停電。用電方續交電費后,當測算電費余額大于停電閥值,通知供電方恢復供電。

      用電方可根據日常用電情況,填寫以下內容(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1)用電方首次預存金額: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電方預警閥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電方停電閥值:_零_元。

      如用電方已簽訂《銀行代扣協議》,當測算電費余額低于預警閥值時,每次自動代扣的預收金額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電方原則上實行固定結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況,供電方可適當調整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結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變化,以供電方通知為準。

      5.3電費結清期限: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前,用電方應于當月抄表之日起10日內結清當月電費;若抄表時間為當月20日及以后,用電方應于月末前結清當月電費。

      5.4對于預存電費,供電方可根據用電方需要,按充值金額開具收款憑證,待抄表周期結算電費后,可開具電費發票。

      5.5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廣西電網95598”廣西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5.6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結清電費后再協商解決。

      5.7用電計量標準:在用電方遠程自動化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以遠程自動化系統計量電量為準。遠程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影響計量準確的,以現場抄表讀數為準。

      5.8供電方發現因計量裝置記錄不準或其他原因導致少計或多計電量時,供用電雙方應依照《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5.9根據需要,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或電費擔保協議。

      5.10電費查詢方式:用電方可選擇開通短信提醒服務、關注“南方電網95598”南方電網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登陸95598網上營業廳()、撥打95598熱線電話或營業廳柜臺服務等方式查詢電費。

      6. 供用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6.1 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用電方依法用電、預付電費或預購電量足額的情況下,供電方應連續向用電方供電。因供電設施計劃或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或因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時,供電方應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停電手續。除上述因故中止供電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電時(竊電或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除外),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如因政府要求供電方對用電方停止供電的,供電方有權對用電方停止供電,造成的后果由用電方承擔。

      6.2 供電方應在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用電方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均應到供電方辦理有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付費用。

      6.3 用電方有權查閱自己的電價、用電電量及電費等資料,供電方應提供方便。

      6.4 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發現計量裝置異常時,應及時報告供電方。用電方有權要求對計量裝置進行校驗,但如果該試驗合格,則由用電方承擔驗表費。

      6.5 用電方應依法用電,不得從事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竊電。用電方竊電的,供電方有權當場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方將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6 為保障電網安全和制止違法用電行為,供電方有權依法進行用電檢查工作,該用電檢查權的行使與否不影響、減輕或免除用電方對其用電設施和設備的安全維護之責。用電方應積極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拖延或拒絕。

      6.7 用電方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并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6.8 若用電方未能及時充值導致自動斷電后,用電方須確認用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隨意觸摸電路及電器可能帶電部分。

      6.9由于用電方原因未能如期抄錄電表讀數的,供電方通知用電方待期補抄或暫按上一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次抄表時一并結清。

      6.10 用電方連續6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的,供電方有權以銷戶終止用電方用電。用電方需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6.11預付費專項約定

      6.11.1用電方采用預購電方式向供電方購買電量后再用電。當剩余電量不足時,系統直接跳閘中止供電。用電方應根據實際用電情況查詢電量或電費余額,及時預存電量或電費,避免斷電,否則造成的一切停電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2供電方安裝預付費控制裝置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供電方安裝完畢后,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加封,并由供電方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運行進行監督檢查。

      6.11.3用電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預付費控制裝置的義務,預付費控制裝置(預付費電表除外)損壞,由用電方維修或更換,以確保預付費控制裝置和跳閘機構運行正常。如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用電方經供電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6.11.4每月結算的電量按照雙方約定計費的計量裝置為準。預付費控制裝置作為電量、電費的參考。

      6.11.5如用電方有陳欠電費,須從用電方每次預購電費款中扣除相應金額,用于支付陳欠電費及違約金,至用電方交清陳欠電費及違約金止,其余金額購當月電量。供電方仍有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向用電方追索陳欠電費及違約金。

      6.11.6用電方按綜合平均電價,綜合考慮用電量、力調電費、政策性調價等因素預購電量。購電時,供電方向用電方開具臨時收費收據,每月月末抄表結清電量電費后,用電方退回臨時收據,再開具正式發票。多購電量結轉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購下月電量時先行扣付。

      6.11.7用電方必須憑電費資金到達供電方電費賬戶的有效單據或證明向供電方購電。

      6.11.8用電方預購電后,持購電卡(安裝在供電方變電站的預付費控制裝置,應交由運行值班員)插入預付費電能表讀寫卡插孔,將所購電量數據輸入預付費電能表。

      6.11.9供電方定期或不定期對預付費控制裝置進行巡檢,用電方應配合檢查。用電方負責預付費控制裝置的保管,發現預付費電能表電子顯示故障、欠費不能跳閘或誤跳閘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維護處理(報修電話: 95598)。供電方必須及時趕到現場并處理故障。

      6.11.10用電方應掌握本單位日用電量和預購電量使用、剩余情況,及時續購電量。如因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或其他用電方原因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用電方承擔。

      6.11.11用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裝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動相關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導致控制裝置失效;用電方未能及時續購電量引起預購電量用完跳閘,用電方不得強制合閘。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并依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五項的規定,用電方須承擔每次5000元人民幣的違約使用電費。造成預付費控制裝置損壞的,用電方還須賠償預付費控制裝置。若用電方存在竊電行為的,供電方有權依法立即中止對用電方供電,除按國家電力法規補交電費及處罰違約使用電費外,供電方有權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用電方刑事責任。

      7. 通知:雙方約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間通訊聯系:

      7.1 供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95598

      7.2 用電方通訊方式:市話通訊、號碼: 聯系人:

      7.3依據本合同或有關法律規定,供電方需事先向用電方發出的相關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電通知等),供電方可選擇用電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種通訊方式向用電方進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話、電視或報紙公告、用電地址所在社區公告等。用電方應保證上述提供的通訊方式暢通、有效。如上述通訊方式任何一項變更的,用電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到供電營業廳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供電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通知或者法律文書被視為有效送達的日期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1)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的,應于電話或手機短信通知之日視為已有效送達;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應于公告刊登或發出之日視為有效送達;

      8. 違約責任

      8.1 供電方未按本合同第6.1條規定的辦理停電手續,或因供電方責任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2 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3 因供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規定的質量標準,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8.4 因用電方過錯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給用電方自身造成損害的,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參照《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造成的擴大部分損害的'賠償責任。

      8.5 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受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產權歸屬誰,誰就承擔其擁有的供、受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但產權所有者不承擔因受害者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受電設施非安全區域內而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

      8.6 因用電方維護管理不當導致用電、受電設施不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而引起事故,給供電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8.7 用電方未按約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用電方在當月25日前未繳清電費的,供電方將于當月26日起開始計收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從電費結清期限屆滿次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居民生活用電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計算;其他用電當年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2‰計算;跨年度欠費的,每日按欠費總額的3‰計算,違約金總額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及違約金的。供電方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中止供電并酌情將欠費情況反饋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

      8.8 用電方違約用電或存在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供電方有權予以制止。用電方除補交有關費用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違約使用電費。補交費用和違約使用電費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9 用電方存在《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竊電行為的,除補交電費外,還應承擔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竊電量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有關規定計算。

      8.10 用電方因保護不善而造成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并造成供電方損失的,由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8.11 供電方經檢查發現用電方有違反《供電營業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供電方可要求其進行整改,用電方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整改的,供電方可依法中止供電。

      8.12 其它違約責任依照《供電營業規則》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電用電辦法》有關條款處理。

      9. 爭議解決辦法

      供電方、用電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提交電力管理部門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供電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條款已經雙方詳盡閱讀和理解,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異議,須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重新簽訂供用電合同;雙方均無異議的,本合同自動延續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變更或雙方協商解除,必須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圖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因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調整而不適用時,按新的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政策或標準執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電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電裝置經檢驗合格后,供電方開始向用電方供電。

      10.7 本合同印刷的內容和手寫的內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雙方約定的補充條款

      無

      用電方聲明:用電方已詳盡閱讀和理解本合同條款(包括合同中加粗體條款部分),供電方已應用電方要求對上述條款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做出相應的說明,用電方無異議。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5

      供電方:,簡稱甲方

      用電方:,簡稱乙方

      為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乙方用電地址:。

      用電類別:,用電容量 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線路 配電變壓器以 相伏電壓向乙方供電。

      三、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供配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設 在 處, 屬于乙方。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四、用電計量

      1、根據乙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甲方向乙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乙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為型安培電能表 只和 型安培電能表只,電流互感器 /5 只,該電能表及互感器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合格。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乙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周期檢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并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有管理權的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定期向乙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 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執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電費。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憑電費發票到甲方查實,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乙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 標準有質疑時,可向價格管理部門投訴,若確屬甲方執行標準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乙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安裝在乙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乙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乙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乙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完清電費,供電方在約定用電方交費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時為中止供電時間,無須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電費違約金,電費違約金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八條相關規定計算。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交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

      6、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甲方有權按供用電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7、乙方有自備電源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與電網閉鎖,不得向甲方電網倒送電源,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負責。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雙方若無爭議,可繼續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合同6

      供電方:

      用電方: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2.用電類別:__________。(大工業用電、非工業用電、普通工業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分類:。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鷎v變電所[開關站],以__kv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電機臺,容量鷎w,作為備用。

      (1)發電機安裝地點在發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接。自備發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進線開關運行、發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裝置情況計量方式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15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

      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發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第2條確定的3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30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擔保法》有關規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規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ū卷摕o正文)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縣工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營業執照號:營業執照號:

      簽約地:

      簽約時間:20xx年月日

      附圖

      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

    供用電合同7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2.受電電壓:____千伏____線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F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合同8

      ______供電局______鋼鐵公司計劃供用電經濟責任合同書

      一、用電指標:

      __月份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最大負荷分配為____萬千瓦。日負荷率按93%考核,經濟制約按91%計算。

      二、負荷制約:

      1.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鋼鐵公司用電負荷不得超過指標____萬千瓦。在電網允許情況下如負荷超過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電費。

      2.高峰時間為每天:8點30分至11點30分、18點30分至22點。

      3.在高峰負荷時間_________供電局保證______鋼鐵公司用電指標____萬千瓦。如果未按計劃指標供電,則按減供的負荷加倍扣減當月基本電費(每天按1/30計算)。

      三、用電量的制約:

      本月應達到的用電量=日負荷量×24×0.91×31=萬度。

      1.如果某鋼鐵公司月用電量達不到上述月用電量付電度電費。其少用電量部分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的.平均電度電價計算電度電費(不包括基本電費)。

      2.在______鋼鐵公司不超指標____萬千瓦情況下,由于_______供電局原因影響______鋼鐵公司少用電量,則按實際情況從應達到的用電量中扣減(少供電量的計算,以前3天實際平均值為準,遇休息日順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樣以______鋼鐵公司上月平均電價計算電度電費,在月結算電費中扣減。

      四、負荷與電量計算

      1.用電最大需量=______鋼鐵公司受電表綜合小時最大負荷×1.06.以全月每天兩個高峰時間的最大需量作為結算電費的依據。

      2.每日高峰時間______鋼鐵公司最大用電負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電量考核以______鋼鐵公司當月向供電局結算電費的電度數為準。

      五、本合同執行的賠、罰款電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結算完畢,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電費結算辦法執行。

      六、______鋼鐵公司應加強計劃用電與用電管理工作。在電網需要限電時,______鋼鐵公司要按地區電力調度要求,配合做好限電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鋼鐵公司應及時、準確地向供電局提供全月基本電費的結算數據。如發現有不實之處,由供電局提出處理意見。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簽訂,執行及結算事宜的經辦部門為______供電局用電科和______鋼供電廠。

      _______供電局 ______鋼鐵公司

      負責人: 負責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用電合同9

      合同編號:

      供電方用電方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電傳:電傳:

      郵編:郵編: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臺,總容量為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千伏安(千瓦)X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為____千伏,從____線路____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為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為:

      a.用電方以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

      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處。____屬于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定辦理手續。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

      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簽約時間:__年__月__日

    供用電合同10

      供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__________

      電力可供量

      (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

      (千瓦小時)

      單 位

      (千瓦小時)/元

      金額

      用電時間

      電費:______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 ______萬 仟 佰 拾 ______元 角 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__________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__________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

      五、違約責任:__________

      六、上述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以書面補充,作為附件。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銀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__________ (蓋章) 用電方:__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供用電合同11

      供電單位:________

      用電單位: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用電地點、用電電壓、用電性質、用電容量及限期

      1、用電地點:________

      2、用電電壓:________千伏。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并不得超過下述容量用電。

      4、用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臺,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臺。

      5、合同期限: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供電人裝表接電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后,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都需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我國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雙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檢定合格,檢定費用由提出請求方負擔;如不合格,該費用由供電人負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電人應先按正常結算周期內用電量交納電費,檢定結果確定后,供電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7、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用電人

      1、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用電人發生違約用電行為和竊電行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人

      1、供電人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轉讓或解除合同。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電價、遷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的,應先行結清電費,并攜帶有關申請和證明文件,到供電人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供電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用電人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供電人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以下第x方式解決爭議: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用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電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電合同12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_____》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電力可供量:__________(千瓦小時)

      計劃用電量:__________(千瓦小時)

      單位:__________(千瓦小時)/元

      金額:__________

      用電時間:__________

      電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萬_____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_____拾__________元__________角__________分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_____,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________銀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電合同13

      合同編號:

      供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用電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地址

      年 月 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

      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受電點地址受電電壓值(伏)

      #1 ____,____;

      #2____,____;

      #3 ____,____;

      第二條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條供電的質量

     。、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1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2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3受電點__,受電電壓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啊ⅲ福丁、9±7%

     。、81~0、85±8%

     。、80以下±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场⒐╇姺较蛴秒姺教峁┑娜嘟涣麟娫吹念l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ǎ常┙涀詣又睾祥l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ǎ矗┓枪╇姺降呢熑危缬脩舻倪^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病⒂鲇邢铝星闆r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ǎ玻┓枪╇姺截熑我,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ǎ矗┓怯秒姺降呢熑。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ǎ保┰谏a,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ǎ玻┥霞墮C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電方│用電方

      法定代表簽名: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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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約日期

    供用電合同14

      合同編號:

      供電合字第 號

      供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用電方: 營業執照號碼:

      為了保證供用電的正常進行,協調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根據《 》的有關規定,結合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經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供電方電力可供量,用電方計劃用電量,用電時間

      二、設備安裝費用的負擔

      三、電費的'計算和結算方法

      四、雙方協商同意的其他條款

      五、違約責任

      七、本合同在執行中發行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有效期:從雙方簽章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 份,供、用方各執一份,副本送 銀行、 工商局(所)各一份備案。

      供電方:(蓋章)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用電方:(蓋章)

      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號:

    供用電合同15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

      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

      如下: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____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____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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