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范本精選
旅游越來越成為一種普遍的現象,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精選旅游合同范本,歡迎閱讀參考!旅游合同范本精選
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或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或者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游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旅游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出發時間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 天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 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旅游服務
量》標準(或有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其中成人______________,兒童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項目費用)甲乙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 交通客票費:乙方代向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2、 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3、 門票費用:《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旅游項目的第一道門票費。
4、 保險費:含保險范圍內旅行社責任保險、人身意外險。
5、 導游:優秀導游服務。
前款第一項交通客運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2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費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 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起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水類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 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 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
4、 其他非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于(地點) 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本旅游團須有__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于約定出發日前________日(不低于2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 訂立另一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需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系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
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 在旅游開始前2日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并賠付旅游費用的10%。
2、 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并賠付旅游費用的`20%。
3、 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退還全部旅游費用,并賠付旅游費用的30%。
第九條 (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 在旅游開始前2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并賠付旅游費用的10%。
2、 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并賠付旅游費用的20%。
3、 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 后并賠付旅游費用的30%。
第十條 (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裝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活動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 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 甲方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 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活動。
5、 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 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 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具備旅行社責任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個人保險(如旅游意外傷害保險等)
3、 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 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 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作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 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
7、 非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合同變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游內
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十四條 (擅自變更合同)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旅游行程延誤)因乙方原因,島之旅有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退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甲方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
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乙方延遲履行本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擴大損失)甲、乙一方違約后 ,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二十條 (委托招徠)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為招徠時,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費
用為由免責。
第二十一條 (其他)本合同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二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甲乙雙方均可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生效期)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本次旅行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拓展閱讀】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變化
根據《旅游法》規定內容,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總局于2014年4月17日共同制定了《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統稱為“新版旅游合同”)。目前國內除上海、云南、廣東旅游局(委)發布了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外,其他省市旅游局(委)均未發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全國大部分旅行社逐步過渡到適用新版旅游合同。新版旅游合同適用范圍很廣泛,與舊版旅游合同相比又有哪些變化呢?
一、旅游購物、自費活動問題
購物與自費項目的存續與操作是《旅游法》出臺后的熱門問題之一,爭議也最大。新版旅游合同分別在旅行社義務、旅游者權利、違約責任三個條款中對《旅游法》第三十五條關于購物與自費活動規定的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旅行社不得以零負團費模式從事經營活動、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與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旅游者提出要求并不影響其它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可以進行購物與自費活動、旅游者有權拒絕強制強迫或變相強迫購物行為等相關內容。
舊版旅游合同中,購物與自費活動安排均屬于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實踐中,各旅行社都會在合同和行程單中作明確的約定。但新版旅游合同對此進行了調整,合同及行程單中均不能出現安排購物與自費活動內容,對于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新版旅游合同中附件三為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四為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供旅行社與有意愿購物或參加自費活動的旅游者在協商一致時簽署。
簽署附件三與附件四文本時需注意:
1.旅游者不同意購物與參加自費活動的,即不簽署附件三、附件四時,不得拒絕與其簽署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2.在行程結束前的任何時候在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不影響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情況下都可以簽署,即行程前與行程中都可以簽署;
3.旅行社需將補充協議中的相關欄目要填寫明確、具體、全面,包括具體時間、地點、停留時間、主要商品信息、項目特色、項目費用等,以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4.旅行社盡量推薦向社會公眾開放、商品價格合理公道的購物場所。
二、不可抗力,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發生時的處理
新版旅游合同對因不可抗力、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使旅游行程受到影響時,合同的解除、變更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確約定。
1.界定了“不可抗力”與“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的定義與范圍,不可抗力包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與社會事件,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包括旅行社故意或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如公共交通工具延誤等。舊版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稱為“意外事件”。
2.約定行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解除合同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3.約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做出說明,旅游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因此增加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費用退還旅游者。
4.約定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事件,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在扣除已經向第三方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的,余款退還給旅游者。
5.約定第三、第四款約定的情形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6.約定第三、第四款約定情形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7.約定第四款情形發生時,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三、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問題
旅游合同簽署后至履行完畢之前,可能出現導致旅游合同履行障礙事項,旅行社及旅游者均可能發生解除旅游合同情形。
《旅游法》賦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權,在行程結束前,旅游者有權與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對于旅游者超過約定時間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必要費用之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根據上述規定,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時承擔的是必要費用,而不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新版旅游合同做出相應約定,與舊版旅游合同約定旅游者解約的違約責任相比,具有較大變化。以出境游合同為例,新版旅游合同的變化包括:
1.新版旅游合同約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30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全部旅游費用;舊版旅游合同約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7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全部旅游費用;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約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15日以前通知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全部旅游費用;
2.在行程開始30日以內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占旅游團費的比例做出了具體約定,比例從旅游費用的5%-70%;舊版旅游合同中約定在行程開始7日以內解除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扣除必要費用比例從旅游費用的50%-80%;北京市2009年版旅游合同中約定,旅游者在行程開始前15日內解除旅游合同的,應當承擔旅行社已支付的簽證費、簽注費等實際損失,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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