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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用電合同

    時間:2023-03-16 17:12:46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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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用電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城市供用電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城市供用電合同

    城市供用電合同1

      合同編號:________

      用電人:___________

      供電人: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人)和居民用電戶(以下簡稱用電人)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用電地址、容量和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

      2.用電容量:________千瓦。

      3.用電性質:居民生活用電。

      用電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上述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以交流50赫茲、電壓口220伏口380伏電源向用電人連續供電。

      三、計量裝置

      □單相智能電能表□三相智能電能表

      四、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須經合法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后方可配置使用,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是用電人電費結算的依據。

      2.供電人應按規定的周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并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

      3.用電人認為供電人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人提出校驗申請,在用電人交付驗表費后,供電人應在7天內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通知用電人。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還應按規定退補電費。

      用電人如不愿向供電人申請電能表檢驗或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供電人應予以配合。校驗申請方應先行墊付校驗費用。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校驗費用由校驗申請方承擔,如不合格,由供電人承擔校驗費用并換裝用電計量裝置,但能證明因用電人使用、保管不當除外。

      4.以下情形計量失準時,供電人、用電人按下列方式確定差額電量并退、補電費,但差額電量未確定前,用電人應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后,再行退補。

      (1)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范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后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后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用電人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的平均值,確定計費電量差額。

      五、電價

      供電人按規定收取電費和隨電征收的各項政府性附加費用,不得違規收費。執行政府電價主管部門制定的居民生活用電價格。用電人可選擇執行以下第_種電價,并按電價政策規定調整。

      1.居民生活電價

      2.居民生活分時電價

      六、抄表和結算

      1.供電人安排抄表周期為________,抄表例日為________。實際抄表例日以抄表通知所載明的日期為準。

      2.供電人按照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按抄表周期與用電人結算電費。

      3.用電人可采取現金、委托銀行代扣、自助交費及充值卡付費等方式,應當在抄表和

      電費結算當(次)月________日前向供電人足額交納電費。

      采用預付電費方式付費的用電人,根據智能電能表的計量計費提示功能或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等,隨時檢查充值余額,在預付電費使用完畢前及時付費,以保證持續用電。

      七、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電力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___________(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

      力設施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八、用電安全和保障

      1.供電人應按規定提供連續電力供應服務;因故需停止供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或公告,但因緊急避險、不可抗力造成的停電情況除外。

      2.用電人因欠費停止供電的,供電人在用電人交清電費后24小時內應恢復供電。

      3.用電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等開關電器,并負責運行維護,以保障用電安全。

      九、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用電人需要增加、減少用電容量,變更戶名、改變用電性質、另行選擇(分類/分時)電價、迀移用電地址、移動表位、過戶等,應先行結清所欠電費,再與供電人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解除合同的,應依法辦理合同解除手續。

      合同未作變更的,不得擅自實施。

      十、違約責任

      1.供電人

      (1)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供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

      (3)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電器損壞,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人

      (1)未按約定期限足額繳納電費,應繼續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支付電費違約金,但違約金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所欠電費的30%。經供電人催繳仍不交付的,供電人可按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2)發生《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101條所列違約用電行為、竊電行為,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合同爭議,可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

      方式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供用電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未另行簽訂協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

      十三、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電人:____(簽章) 用電人:____(簽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時間:___年___月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附圖A、B為:單戶架空方式進戶、單戶電纜方式進戶)

    城市供用電合同2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蓋章)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為了保證國家計劃順利地執行,明確供用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供用電規則》和有關的法規,以及國家計劃,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電壓為下列額定值的電力。

      序號 受電點地址 受電電壓值(伏)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根據國家計劃和電網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應電力的數量,見附表一。

      第三條 用電方使用電力的時間為:

      高峰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設備用電時間: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條 供電的質量

      1.根據電力系統的運行方式和用電方受電點在系統中的位置,商定受電點的受電電壓為:

      a.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b.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c.受電點______,受電電壓______伏。

      如變配電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和受電位置變動時應相應修訂受電電壓值。

      2.根據用電方月平均率因數,受電點的供電電壓與合同受電電壓比較,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用電方月平均功率因數 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 ±10%

      在電力設備檢修或系統在非正常情況下運行,用電方受電點供電電壓允許變動的幅度經上列再增加5%。

      3.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的三相交流電源的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

      在系統主力電廠故障時,頻率允許變動的幅度為±1赫,但故障延續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4.供電方在用電方受電點的高次諧波電流值和用電方在受電點注入電網的高次諧波電流值應低于水利電力部《電力系統諧波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極限值和允許值。

      有沖擊負荷的用電方,當沖擊負荷已影響其他用戶電壓質量時,用電方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條 用電方每月向供電方支付所用電力的電費。有關的`電度計量、電價、電費結算、電費支付方式均按有關規定或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協議辦理。

      第六條 供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不承擔違約責任。

      (2)因正當理由,并事先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如,因排除險情,處理事故,檢修設備等的限電;對超過計劃用電的限電;計劃檢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電方的限電;因執行國家命令而對用電方的限電等。不承擔違約責任。

      (3)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仍可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不屬違約,不承擔責任。

      (4)非供電方的責任,如用戶的過錯,鳥害、人為破壞等。不承擔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供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運行、操作、檢修、試驗等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非供電方責任引起,而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事故擴大部分的過錯。

      (3)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等方面處理不當造成的過錯。

      3.無正當理由對用電方限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量,并給予賠償。賠償按少供的電力、電量分別計算,少供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賠償,少供一千瓦按0.5元賠償。

      少供的電量按限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的平均用電量與限電時間內每小時計劃電量之差乘以限電小時數求得。

      4.供電方責任造成用電方斷電時,供電方應按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和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為四倍)給予賠償。

      斷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按斷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月份或正常用電一定天數內每小時平均用電量乘以斷電小時求得。

      斷電責任的分析,以供電方事故記錄為依據,并適用水利電力部《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5.供電電壓和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供電方應按質量不合格累計時間內所用電量乘以用電方當月平均電價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賠償。

      第七條 用電方違約的經濟責任

      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不承擔違約責任。(注:免責條款)

      (1)超過設計能力而承受的臺風、暴風、覆冰、水災、雷電、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

      (2)有特殊原因,超負荷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用電。事先通知并征得供電方同意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由用電方責任引起,但因供電方處理不當造成的擴大部分的過錯,不承擔違約責任。

      (4)非用電方的責任。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用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在生產,檢修和電氣運行過程中,因缺乏經驗、疏忽、違反規程等造成的過錯;

      (2)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在指揮、調度上的過錯;

      (3)因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電壓或頻率變動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時的過錯。

      3.無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規定的電力數量用電時,事后應扣還超用的電量,并償付違約金。違約金按超用的電力和電量分別計算。每超用一度電,按電度電價三倍償付違約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償付違約金。

      4.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斷電或導致供電方對其他用戶限電、斷電時,用電方按供電方對外限電、斷電時間內少供電量,乘以受害方電度電費五倍給予賠償。

      少供電量按斷電(或限電)前后的負荷差(千瓦數)乘以斷電(或限電)小時數求得。

      5.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質量不合格時,供電方不負質量不合格的責任;如導致其他用戶供電質量不合格時,用電方應按第六條5款的規定給受害方賠償。

      第八條 電度計量以供電方裝設的電度計量裝置的記定為準。

      供電電壓、頻率變動超出允許幅度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自動記錄儀表為準,如無上述設備時,經雙方協商也可用其他辦法認定。

      第九條 本合同有關供用電的其他事項,按《全國供用電規則》處理。

      第十條 合同執行情況每月考核、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 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一份,電力分配機關一份。

      供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用 電 方

      法定代表簽名:

      (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電合同3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供電方和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點、用電類別

      1、用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供電容量

      1、供電電壓:三相交流50Hz、380V電源

      2、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電秩序,供電方按規定事先通知停電,用電方需配合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3、用電方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供電營業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且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對電能質量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控制范圍,否則用電方必須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定的電價類別對每路電源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作為向用電方結算電費的依據。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裝置參數如下: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產權分界處,安裝的是電度表。

      3、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和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檢驗、拆除、加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對用電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在用電方新裝、換裝及電能表強制檢定站現場校驗后的用電計量裝置應加封淘-寶精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

      5、供電方按規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更換,并按規定周期委托電能表強制檢定站進行校驗。用電方發現用電計量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處理。

      6、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可按規定向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提出校驗申請。用電方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在接到檢驗結果后15個工作日內,可向相關技術監督局申請檢定。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及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工商業及其它用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kVA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受電變壓器容量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實行單一電度電價,條件具備的也可實行兩部制電價。

      (3)基本電價按最大需量計費的用戶,按協議確定值計收基本電費,如果用戶實際最大需量超過核定值5%,超過5%部分的基本電費加一倍收取。用戶可根據用電需求情況,提前申請變更下一個月的協議最大需量,需供電方審批,但用電方申請變更協議最大需量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六個月。

      (4)低于變壓器容量的40%時,則按變壓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用戶,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的暫停。

      (5)計價方式:電費計算執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最大需量計算,電度電費按電度電價計算。

      (6)單一電度電費按月計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量*電度電價,收費標準按照相關文件執行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

      (7)基本電費按月計收:用戶的最大需量*基本電價,基本電價參考目前廣東省珠地區的計收標準:按最大需量計收的基本電價為32元/kW/月。

      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用電方可按自身情況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電方書面提出申請,調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額,供電方在5個工作日內應書面答復(超過個5工作日末予答復的,視作同意),若供電方書面答復同意則按新限額計算。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同意在收到繳費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交清電費。

      根據需要,雙方可另行簽訂電費結算協議。3、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爭議時,同意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則按照本協議第九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支付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費時,所欠部分電費從到期應付之日起繼續計收違約金。

      5、供電方向用電方收取電力設備保護費及開戶費共8萬元,本協議簽訂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處(即供電方所接配電箱與電度計費表),支持物屬供電方。分界點電源側(即電度計費表前)的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即電度計費表后,除供電方的計費電能計量裝置及總熔絲箱之外)的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改動者,事后應在2小時內通知對方。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電方需給予方便。用電方人員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的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時,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等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視其正常工作,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七、其他約定

      1、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按《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時,用電方需予配合。供電方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用電方應向其派員隨同并配合檢查。

      2、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3、用電方需新裝、增加或更換自備發電機組應向供電方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才能實施。

      4、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分戶、并戶、銷戶、改壓、改類、更名或過戶)時,需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申請手續。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用電方在其用電地址內將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轉讓時,應通知承租人或受讓人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提供必要的供電通道或變配電站地址。

      6、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電費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應于一周內書面告知另一方。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之日止,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①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②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違約金,停電引起的損失由用電方自行承擔。

      (2)用電方愿遵守《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行為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最新用電協議書范本。如有違反,供電方將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用電方加收違約使用電費。

      (3)用電方違反約定事項第七章第5條之規定,擅自向第三方轉供或引入電源,電網運行對第三方產生的一切風險由用電方承擔,且因轉供或引入電源引起的供電方損失也將由用電方承擔。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超出供電容量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維修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3、如因大修或計劃檢修停止向用電方供電,供電方應提前一天通知用電方,線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電方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并給其造成損失的,用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規定對供電方及其他用電方承擔賠償責任。

      5、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有權中止供電,由此造成的設備維修費用,由用電方承擔。

      6、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和解。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供電時間

      1、供電、用電雙方在本協議簽約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協議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協議向用電方供電。

      十一、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本協議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在雙方簽訂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之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3、本協議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協議的文書、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規定執行。

      2、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此前雙方簽訂的供電協議或供電合同自行終止。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方執三份,用電方執一份。

      4、本協議的簽約地為: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供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蓋章)用電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

      供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用電方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電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

      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

      為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

      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_____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城市供用電合同5

      供電單位(簡稱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用電單位(簡稱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

      3.受電容量:三相變流____千,其中____千____臺,____千伏____安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自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低壓的有效期限為____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可認定為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由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條 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國家電力部門或____省(或自治區、____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高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二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后,退還用電方一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數為0.80.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第四條 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三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的發生;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應向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因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____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五條 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

      第六條 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第七條 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

      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

      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

      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第八條 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進。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表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檢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

      收電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抵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五倍(單一制電價為四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他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經濟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帶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帶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一至二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____-____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和變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供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月____日

    城市供用電合同6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千伏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運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臺,______千伏安____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并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注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后,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布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布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意見后,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后,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并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并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沖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采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并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并應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并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并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盡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采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采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民爐,應經供電局批準。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范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后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屬供電方;

      (4)產權屬于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桿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桿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采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于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后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墻、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征得供電方同意,并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后,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并檢驗合格后,可用作計費電度表,并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了后,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回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回路共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于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信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盡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范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并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托銀行、農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后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并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并征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____%計算。

      2.供電方由于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范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并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并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毀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并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并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城市供用電合同7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乙方:_____市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1.雙方因___市__區現只有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為了解決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千伏變電所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為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余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區變電所建成后,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區負荷。

      6.本合同于_____區變電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法定代表人: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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