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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聘用制度

    時間:2022-11-21 08:50:00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聘用制度(精選16篇)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員工聘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聘用制度(精選16篇)

      員工聘用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規范離職人員重新返聘入職管理規定及流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離職員工不是因為被酒店辭退、淘汰的;

      二、離職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離職后在外無不良記錄的;

      四、在店工作期間表現良好的。

      五、經部門申報酒店領導批準的。

      六、返店員工向酒店提出申請的。

      第二章權責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負責按招聘制度及流程接待處理離職人員重新回店的錄用。

      第四條離職人員離職前所在部門主管面試評價離職人員二次應聘,并簽示具體意見。

      第五條主管(含主管)以下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資經理報批總經理。

      第六條副經理及經理級人員離職重新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經理報批-總經理/董事長審核-報備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上崗前要進行全面體檢(耒陽市收生防疫站辦理健康證);

      第八條上崗后,如是在原崗位工作,需要一個月試用期;如在新的崗位則需要二個月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后,通過考試合格持予以轉正。

      第九條凡離職人員二次入酒店應聘,必須經過審批后按酒店招聘制度及流程聘用,并重新計算工齡。

      第十條返店員工至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手續按新員工進店程序執行。)

      第十一條返店一次的員工,如再次離店,則不再接受其返店。

      第十二條原則上非正常原因離開公司包括開除、辭退、自動曠工3天解除合同的員工等永不錄用,特殊人才或特殊情況需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三條對要求重返酒店的員工,各部門應謹慎對待,了解其當時的離職原因,落實是否按公司制度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以書面文件向酒店提出重新聘用的理由。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不得存在隱瞞、私自聘用的情況,否則一經發現,由用人部門經理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報送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酒店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員工聘用制度 篇2

      一、總則:優秀人才是企業成功的一大要素,設立嚴格的招聘制度為企業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任人為賢,不避親疏。要求聘用的人員外表端莊,皮膚較好,口齒伶俐,好學上進。

      二、聘用標準:符合本市勞動管理部門勞動力管理條件,根據本企業的崗位需要,凡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有志從事美容、美發、足療、保健服務工作的應聘人員。

      三、聘用條件:凡報名應聘人員,應年滿18周歲以上,均應提供身份證、健康證、學歷證、從業證及專業技術資格證。

      四、試用期:所有入選員工都必須經過一個月的試用期,接受本店的工作培訓,一周內熟悉本企業產品的使用、設備使用、價目表、水電設施和管理制度。在試用期內如欲終止合作,須提前3天通知,無工資。試用期滿后,合格者與本企業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

      五、培訓考核合格成為本企業員工,執行本合同,遵守公司所有規章制度。

      六、辭退或辭職: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須提前30天寫書面申請報告,經批準交回公司物品,結清賬款方可離職(有培訓費的培訓費不退)。如本企業對員工的工作表現不滿意或員工健康情況對營業有影響,本企業有權辭退,辦理辭退手續,結清賬款。如屬嚴重違反本企業規章制度被開除的,一律不結算工資,另根據情節追究責任。

      七、考試:應聘人員須由店長(經理)面試、筆試、口試、技術手法等進行綜合素質的考核。

      員工聘用制度 篇3

      一、人員錄用政策及程序

      (一)企業人事錄用的目的

      一、企業人事錄用源于以下八種情況下的人員需求:

      (一)缺員的補充;

      (二)突發的人員需求;

      (三)為了確保企業所需的專門人員;

      (四)為了確保新規劃事業的人員;

      (五)當企業管理階層需要擴充之時;

      (六)預選企業的經營者之時;

      (七)企業對組織有所調整之時;

      (八)為了使企業的組織更具活性化,而必須導入外來的經驗者時。

      二、企業人事錄用為企業發展儲備人才,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一)招聘員工的部門在確認并無內部橫向調職的可能性后,向人事部門遞交書面申請表,并附上需招聘職位說明書,職位說明書的資料可通過工作寫實和經驗座談的方法獲得。

      (二)人事部詳細審核申請職位之工作性質、等級等事項。如同意其申請,應先在本企業內刊登招聘廣告,當確定本企業其他部門并無適當人選時,方可在企業外部刊登廣告,并應及時將信反饋給用人部門。

      □ 招聘方法

      人事部刊登外部招聘廣告時須注意以下數點:

      1.廣告設計應突出企業徽志;

      2.須依據用人部門提供的職位說明書擬定廣告的內容;

      3.廣告設計須使用鼓勵性及刺激性用語;

      4.廣告須說明征聘的崗位、人數及所需的資格條件,并注明待遇;

      5.如需招聘科技人員,宜在學術性較濃的報紙刊物上刊登廣告;其他類別人員的招聘也須如上有針對性地利用新聞媒介,為企業節省開支。

      □ 初步甄選

      (一)求職表是企業初步甄選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獲取應聘人員的背景信息,對不合要求者加以淘汰。

      (二)初步篩選性會見在應聘人員填寫求職表時進行。

      (三)就業測試

      1.就業測試是初步甄選的最后一個環節;

      2.對于技師、工匠、打字員、速記員等類人員,由于其所擔任工作屬技術性工作,故應進行實地操作測試;

      3.對于高級職位之職務,非由博學多能之士無法擔任,此類人員可用審查其著作、發明,或核查其學歷、經歷,以鑒定其資格。

      □ 面試的準備

      (一)組成面試遴選小組

      面試遴選小組成員由以下三方人士組成:

      1.用人部門代表。

      2.人事部專門人員。

      3.獨立評選人。獨立評選人應對該職缺的工作有深切了解及有密切工作關系。

      (二)面試方法采取合議制面試(也可采取階段制面試),用人部門主管的意見起決定作用,遴選小組其他成員的意見起參謀作用。

      (三)根據招聘職位的職位說明書設計面試評價量表。

      面試評價要素共分以下十九項:

      1.儀容;

      2.人生觀、社會觀、職業觀;

      3.生活設計;

      4.人格成熟程度(情緒穩定性、心理健康與心理掩飾性等);

      5.個人修養;

      6.求職動機;

      7.工作經驗;

      8.相關的專業知識;

      9.語言表達能力;

      10.思維邏輯性;

      11.應變能力;

      12.社交能力;

      13.自我認識能力;

      14.支配能力;

      15.協調指導能力;

      16.責任心、時間觀念與紀律觀念;

      17.分析判斷能力:

      (考察其應變能力及決策能力)

      (五)面試場所的選擇與環境控制

      1.面試環境應保持安靜舒適;

      2.面試考官的位置應避免背光;

      3.被試的位置避免放在房子中央;

      4.面試過程中人員不能隨意走動;

      5.面試過程中不要被打斷。

      (六)對初試合格的應征者函邀面試。

      □ 面試的實施及結果反饋

      (一)面試過程中,面試遴選小組成員應填寫面試記錄表,表明對應征者的評語及結論。

      (二)全部面試結束后,遴選小組成員應討論對各應征者的意見。當小組成員未能達成

      一致結論時,由用人部門代表拍板。評價結果應填寫在面試結果推薦書上,送達用人部門主管及人事部備案,作為下一步行動的依據。

      員工聘用制度 篇4

      第一章 公司簡介

      1. 企業介紹

      2. 公司機構

      第二章 聘用規定

      基本政策

      1. 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2. 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3. 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入職手續

      1. 應聘者通過公司筆試、面試、背景審查和體格檢查,并經確認合格后,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2. 新入司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準備彩色一寸照片 4 張。

      3. 非本市戶籍人員,入司七日內必須提供本市戶籍人員擔保書。

      4. 入司之日,必須提供區醫院的健康證明,身體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5. 部門經理在新員工入司之日應就《工作說明書》與新員工面談。

      6. 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了解。

      試用期

      1. 新員工被錄用后,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2. 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聘用的終止

      1. 試用期間以后,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 個工作日)提交書面通知。

      2. 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

      新員工在入司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

      離職手續

      1. 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2. 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產,經核準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3. 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如薪資不足以抵扣時,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個人資料

      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業績考評

      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員工福利

      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并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第四章 工作規范

      行為準則

      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秘密。

      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

      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工作態度

      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

      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

      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

      工作紀律

      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嚴格遵照執行。

      溝通與投訴

      提案制度:員工可就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方面隨時提出建議,公司定于每月 26 日進行提案審查(具體方式見《公司提案制度》)。

      接待制度:

      各部門負責人要針對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時時與員工進行溝通。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隨時接待員工。

      每月 日為總經理接待日

      第五章 考勤制度

      工作時間

      公司員工實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考勤辦法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

      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 30分鐘,視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請假程序和辦法

      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準假。

      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

      病事假:員工因病請假,需出示區、市級醫院證明,一月五天以內,扣發假日工資的 50%,超過五日者,按病假時間,工資全額扣發。

      員工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準,并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準,擅自離 崗者,按曠工處理。

      喪假:在公司任職一年的員工,倘若直系親屬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年休假與探親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者,在次年的年度假內,可以享受七天有薪(標準工資)年休假,年休假可作探親使用,探親旅費公司按職級支付相應比率。

      婚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

      須提前向主管申請并附上結婚證書復印件。

      第六章 工資、津貼和獎金制度

      員工的工資、津貼及獎金屬保密范圍。

      工資和津貼

      公司于每月 5 日發給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和津貼,并按政府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工資和津貼包括:工資、崗位技能津貼、

      公司將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的工作表現及績效考核結果,在每年年初調整(增加或減少)員工的工資和津貼。

      公司在年度結算后,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在一年中的表現給予獎金。

      第七章 員工的發展

      在職培訓

      為提高每個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公司鼓勵每個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培訓課程,并建立培訓記錄。這些記錄將作為對員工的工作能力評估的一部分。

      公司在安排員工接受公司出資的培訓時,可根據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等事項 。

      內部競聘晉升機會 公司的政策和慣例是盡可能地從公司內部提拔晉升最具資格的員工,接替空缺并承擔更大的責任。

      第八章 附言

      1.本手冊屬內部資料,請注意妥善保存。

      2.如若不慎遺失,請及時向行政部申報,補領并補交相應的工本費。

      3.員工在離職時,請將此手冊主動交還行政部。

      4.本手冊應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規定作正確理解,本手冊條款亦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本

      5.手冊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有使員工感到疑惑之處,請隨時向行政部咨詢,以確保理解無誤。

      6.本手冊如需修正,公司將向員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舊手冊以防混淆。

      員工聘用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員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錄用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外地戶口人員提供當地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學歷/學位證、(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并應在入職兩周內提交上述證件。

      第四條員工錄用后,應到公司安排的醫院進行體檢,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員工錄用后,如發現其應聘時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第六條為便于緊急聯絡,員工個人資料(如日常住址、電話等)有任何更改,必須盡快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公司招聘錄用員工采取回避原則,即各級管理人員親屬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職位。

      第八條公司鼓勵員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場人力資源緊缺的崗位推薦適合的人才,如被公司錄用,公司將酌情給予推薦獎勵。

      第九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調配,部門及員工應從公司全局利益出發,予以支持:

      (一)公司經營業務發生變化;

      (二)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或部門職能發生變化;

      (三)人才合理流動的需要。

      第三章檔案及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檔案管理:

      (一)員工入職后需將檔案轉到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公司僅負責繳納指定管理機構的人事管理費用。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督促檔案管理機構規范檔案管理工作,并及時補充歸檔所需文件。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管理:

      (一)全體員工應按《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應及時提供簽署合同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簽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資源部征求部門負責人和本人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與員工正式續簽合同。

      第四章入職培訓

      第十二條員工入職后應接受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導向培訓”。公司人力資源部以及用人部門將根據需要,采用抽查或全體新員工測試的形式,評價新員工對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審批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新員工應主動通過各種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發展史、主要業務形式;

      (二)本部門職能、發展方向和模式;

      (三)明確崗位專業要求及工作內容,;

      (四)公司其他部門主要職能及溝通方式。

      第五章試用期

      第十四條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若該期間的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表現突出或特殊崗位者,可給予提前轉正或免除試用期;

      第十五條在試用期內,公司及員工雙方可提前一周時間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試用期內,部門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兩年以上的員工擔任新員工的導師,以幫助其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第六章轉正

      第十七條員工試用期轉正有部門負責人提報和員工本人申請兩種形式。

      第十八條兩種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員工本人試用期書面總結及轉正后工作設想、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對試用期員工專業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報人力資源部經理、主管副總批準后可轉正。

      第七章工作表現評估

      第二十條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考核周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

      估。

      第二十一條評估結果作為員工獎金發放、晉升、調薪、培訓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任何員工在職位/職務變動時,均必須單獨進行考評,考評通過,變動方可生效。

      第八章員工任用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員工聘用、晉升、調薪等任用采取適用原則、激勵原則和發展原則,促進員工結合公司人才需求進行個人職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培訓:

      (一)公司的內部培訓計劃原則上結合企業發展、公司人才培養計劃、部門要求、員工個人職業生涯設計等制定;

      (二)人力資源部將根據培訓調查情況制定公司內部培訓計劃;

      (三)凡參加社會公開培訓的課程,應與公司內本職工作有直接關系,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參加。

      第九章離職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所報入職資料與實際不符,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正式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觸犯國家、行業、地區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辭職: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經部門經理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主管副總簽字后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將停止其自離職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費等);

      (三)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工資、獎金只計發到離職日。

      第二十七條擅自離崗:

      (一)員工未經書面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或以上的行為,或辭職、辭退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者,視為擅自離崗。

      (二)員工擅自離崗后,其所在部門必須在確認員工擅自離崗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對于擅自離崗員工,公司將按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情況嚴肅處理,凍結其相關結算手續的辦理,同時公司視損害情況采取相應措施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員工離職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移交承擔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業秘密、技術資料等;

      (二)結清欠款和預借款;

      (三)經簽字確認的工作移交清單;

      (四)退還工卡,《員工手冊》、固定資產和其他公司財物;

      (五)對特定崗位人員(如管理層、重要技術、核心業務、財務等)離職,應遵循《勞動合同》中第九條保密義務相關規定,必要時,公司應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九條離職手續未清而擅自離崗者,公司扣發當月工資、獎金,有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條資質管理:

      除公司職能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員工應在進入公司一年內參加并通過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公司將報銷取得資格證書員工的考試費用。

      第三十一條員工在工作中,應以公司利益為重,工作時間必須全力完成職責內任務。

      第三十二條員工不得參與公司產生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擬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一)入職類:

      1、錄用申請表;

      2、員工登記表。

      (二)轉正類: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三)離職類:

      1、離職審批表;

      2、離職交接表。

      員工聘用制度 篇6

      為探索我院管理和醫療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我院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則:

      招聘員工本著以需錄用、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為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符合崗位要求等方面全面審核。

      二、招聘條件:

      1、具有執業資格。

      2、品學兼優,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3、具有較強的專業素質及工作技能。

      4、統招大、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

      5、具備聘任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1、申請

      根據用人需求情況,由科室負責人寫出書面申請交到綜合辦,征求相關科室意見。

      2、調查、審批

      人事部門根據醫院核定的專業技術結構比例及崗位職位數進行調查和評估,對確實需要增加人員的,報院領導同意后實施。

      3、招聘

      1)、醫院需要招聘的崗位,在院領導同意后進入招聘程序,可采取網站、報刊、院內推薦等多種形式實施。

      2)、人事部門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資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執業證、職稱證等各種證件)進行審查、分析、分類,根據資料對應聘人員進行初步篩選,后由人事部門通知面試和進行業務考核。

      3)、應聘合格人員名單報院領導同意后,通知上崗,體檢合格者可簽訂試用期合同。

      4)、聘用

      1)、試用期合格后,由醫院與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醫院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院長、副院長由董事會招聘,與董事長簽訂聘任合同。

      3)、中層管理人員的聘用

      a中層管理人員包括職能管理部門和業務科室主任, 由院長聘任,分別實行①競爭聘任②推選聘任③直接聘任等多種形式,聘前均實行民主推薦、評議、擇優聘任。

      b科室護士長,由院長聘任,聘前由總護士長推薦、評議,擇優聘任。

      4)、特殊人材的引進,對醫院管理和經營管理起到決定性作用的管理人才和帶動醫院技術水平、提升醫院知名度的特殊技術人才,以優惠的待遇聘用。

      四、醫院培訓

      1、崗前培訓

      由人事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統一安排進行崗前培訓工作。

      2、在崗培訓:雙方自愿,以上級職稱帶下級職稱或高年資帶低年資,并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預期目標。

      3、外出半年以上進修和短期專業培訓:

      1)實行自愿的原則,能留得住的前提,以當地人員為主。

      2)明確雙方能夠接受的條件,如培訓費用、工資及其它待遇、學成在院工作最少年限等。

      依法簽訂具有法定約束力的.進修培訓協議。

      五、強化聘期管理,建立和完善崗位考核制度

      1、各級管理人員和專家、學科帶頭人率先垂范,全院職工自覺拋棄不利于新單位的“過去”,盡快進入新的角色,為醫院吶喊,為醫院做事。

      2、醫院高層管理者重視和采取多種教育、培訓措施,把全院職工凝聚到為提高醫院兩個效益上來,充分發揮團隊精神和凝聚力的作用。

      3、對不利于團結、和諧、工作、離心離德的話不說,事不做。堅決反對小派別、鬧意氣泄私風、播弄是非等不良作風;認真執行員工道德規范。

      4、綜合辦、醫務科、護理部等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并實施做好各類受聘人員的繼續教育考核、登記管理工作,并建立受聘人員的考核、評價及業績檔案。

      1)、對職能部門負責人主要考核管理水平、協調能力、工作效率、敬業精神和管理職責履行情況。

      2)、對臨床醫技科室主任主要考核業務開展情況、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能力、醫德醫風、醫療安全、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等內容。

      3)、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考核與評價。

      4)、職能部門無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工勤人員按照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考核與評價。

      六、解聘、辭聘制度

      一是人力資源管理首先是穩定員工隊伍;二是開發人力資源這個財富;三是注重人的能力、智慧和潛力的發揮;四是重視對人的培養。人才資源管理也要建立激勵機制,對工作質量、工作態度較差但又不夠解聘條件的人員,先行誡勉,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經院長批準,院方有權予以解聘。

      受聘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院方予以誡勉、免職、緩聘、低聘,甚至解聘。

      1、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院紀院規者;

      2、以權謀私或損公肥私等行為,損害醫院利益者;

      3、拉幫結派,鬧不團結,影響惡劣者;

      4、在工作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的雖構不成政紀處分的問題或錯誤,但多次給予告誡、警示和勸誡,仍不改正的;

      5、因管理不善或主觀原因,給醫院造成重大財產損失者;

      6、收受病人紅包或藥品回扣者;

      7、本人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因管理不善,科室發生重大醫療責任事故者;

      8、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者。

      員工聘用制度 篇7

      一、全院實行:“院長負責制、全員聘任制、落聘待崗制、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工資浮動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二、科主任、護士長聘用制度:

      ㈠各科主任、護士長于每年12月初寫出個人本年度工作述職報告,在醫院組織的全體科主任、護士長會議上做匯報,并將個人述職報告上交院辦公室。

      ㈡醫院每年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職工中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通過民主測評打分、征求職工意見建議、考試等方式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記錄在案并公示。

      ㈢院長每3年根據每年科主任、護士長的考核結果和平時的管理能力、技術能力、工作成效等對科主任、護士長進行聘用一次,能者上,庸者下,空缺的職務實行全院范圍競聘上崗制(詳見醫院“中層干部及后備人才競聘上崗制度”)。

      三、職工聘用制度:

      每年底對全院職工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評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由院長和各科主任、護士長根據考核等次和平時的工作表現、技術水平、工作成績等每兩年進行聘用一次。無科室聘用的人員待崗,自行在院內外聯系接收單位。

      四、重點崗位人員聘用制度:

      藥械科、總務科、財務科等有關崗位的人員醫院每年底從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每年聘用一次;藥械科主任、庫房保管、各藥房小組長原則上每兩年輪崗一次。

      五、各科主任、護士長及全院職工的崗位聘用工作具體由院辦公室牽頭,醫務科、護理部協作組織有關人員實施。

      員工聘用制度 篇8

      為認真落實《教職工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細則》,本著職責明確,獎懲分明的原則,制定本獎懲制度。

      一、教科研

      1、每學期教師要根據本班幼兒特點制定個人研討專題,并積極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期末要有論文和經驗總結,對參與交流的具有一定理論和實踐價值的論文給予適當獎勵:全國性-交流300元;全省性-交流80元;本市交流60—30元;本園交流30元。

      2、積極參與教學研討,承擔教學成果展示等活動,給予獲獎者相應的獎勵:國家級500元;省級300元;市級150—100元;本園60—30元。

      3、有目的創設教學、活動環境,每月檢查評分與工資掛鉤,學期末累計前三名獎100—60元。

      4、積極參加特色教學活動,對承擔周六、暑期班教學的除按原方案分配外,達到教學效果另獎100元(按考勤)。

      5、積極組織幼兒參加各種才藝展示活動,對獲獎指導教師進行獎勵,繪畫類:國家級80元;省級60元;市級40元。文體類:國家級800元;省級600-400元;市級300-100元;本園50元。

      二、考勤

      1、病、事假履行請假手續,經值班領導批準方可休假,病假需出示醫院診斷證明,否則作事假或曠工處理。

      2、病假每天扣日工資30%和超時獎,月累計超過10天,扣全月超時獎。

      3、事假每天扣日工資和超時獎,月累計超過3天扣全月超時獎。

      4、遲到、早退每次扣1元/分鐘,超過10分鐘按半天事假處理。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

      5、曠工一天扣日工資200%,當月無超時獎。

      6、學期無病、事假,全勤者獎勵50元。

      7、婚、喪、產假、工傷發本人工資,無超時獎。

      8、節育措施失敗,第一次人流作產假,第二次及以上作病假處理。

      9、工作時間外出辦事,由值班領導開據出入證方可離園,并記載時間,否則作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責任事故

      1、食物中毒、藥物中毒、幼兒走失,責任人除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外,下浮其檔案工資一級,執行一年,停發一年超時獎、年終獎,并視影響程度給予500—1000元的罰款。

      2、幼兒摔傷造成骨折、縫合,承擔保險賠付后剩余藥費的30%。

      3、門衛人員二十四小時不得離崗,發現一次扣10元,嚴把進出關,凡進園外來人員須進行登記,不準家長帶寵物入園,無家長帶領的幼兒不允許離園。若造成不良后果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停發當月工資,辭聘。

      四、其他

      1、上班衣著不整(穿拖鞋、高跟鞋、披長發、穿奇裝異服),發現一次扣10元。

      2、上班、開會私自帶孩子的一次扣10元(包括周末特長班、夜間開會)。

      3、教師不得隨意承諾、動員家長轉班,發現一次扣10元。

      4、教師不得利用業余時間私自辦班,違者解除聘用合同。

      五、年終獎懲

      除按上述獎懲辦法兌現外,年終實行百分制考核,上不封頂,下不保底。

      1、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計80分。

      2、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安排,維護集體利益,團結協作,樂于奉獻計20分。

      3、超額完成工作任務,視貢獻大小和影響程度加分:論文獲獎加3—8分;示范課獲獎加5—10分;活動區前三名加2—6分;周六特長班、暑期班每期分別加3分;繪畫輔導獎加2—4分;文藝指導獎加3—10分;受到家長普遍贊賞加10分;服從安排另時頂班加1分/次;有突出貢獻加5—15分。

      4、年終評比先進班級每班加6分,先進個人加3分。

      5、有下列情形的進行扣分:

      ①病、事假半年累計10天以內,每天扣0.5分,超過10天,每天扣2分,一年累計30天扣50分,依此類推。

      ②幼兒意外輕傷扣1分/次,造成骨折、縫合五針以上等傷害,扣5分/次;

      ③幼兒走失及時找到,但造成不良影響10分/次;

      ④家長投訴,情況屬實,視情節輕重扣5—10分/次;

      ⑤不服從安排扣5分/次;

      ⑥傳是道非影響團結扣5分。

      六、福利

      1、婚、喪假除規定假期外,另給路途假,市內一天,省內二天;職工直系親屬有喪者補助100元。

      2、中學以前的在校子女每年補助藥費100元;16歲以下子女補助醫療保險費48元,14歲以下獨生子女發保健費60元。

      3、勞保:每學期三十元以內開支(二條毛巾,二塊香皂),女職工衛生費每年48元;另外食堂工作人員每年一雙膠鞋,二雙手套,一套工作服。

      員工聘用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制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置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通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秘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通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了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鑒定,可以緩簽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簽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制職工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于緩簽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為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干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項目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后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于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后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后,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并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后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于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注銷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后,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系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權限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并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員工聘用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學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勵競爭機制,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一支符合素質教育要求高素質的教職工隊伍,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文件,特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校在編在職的全體教職工均實行聘用合同制。學校中層可采用校長聘任或競聘上崗相結合。其他教職工由校長委托校級分管領導聘任。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考核、聘用、分配,人員流動中如遇重大問題,需經學校黨支部或行政聯席會討論,校長批準后執行。

      第四條:成立兩個常設機構:全員聘任制工作指導小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

      第二章、考核

      第五條:考核是聘用、晉升、分配、獎懲、人員流動、職稱評審的基礎和依據,必須對教職工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第六條:根據上級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對考核人員在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七條:考核原則:

      1.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

      2.實行分級考核。

      3.校長考核學校行政人員、分管領導會同相關處室考核所聘人員。

      4.聯合考核。

      對雙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職工的考核由分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第八條:考核程序

      (一).平時考核

      1.各部門自行負責。考核內容按崗位職責等要求進行。

      2.考核時間可根據各部門特點,按月、按季度或半年進行考核均可,考核結果須有書面資料,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二).年度考核:

      1.成立學校考核領導小組。

      2.被考核人進行年終工作小結。

      3.參加考核人員按組室進行小結交流、評議,提出優秀人員和不合格人員的意向,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平衡后,考核結果報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

      4.學校年度考核領導小組、確定被考核人員的考核等次,有校長審定后同意被考核人員,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聘用

      第九條學校堅持與教職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學校與受聘人員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及編制情況,按照“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定編、定崗。凡簽訂聘用合同者,即為學校聘用合同制職工,并在此基礎上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人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應根據雙方的意愿協商確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為3—5年;受聘人員在本校工作滿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齡不滿10年、且學校與教職工雙方同意訂立或者續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學校與其簽訂,但聘期不得超過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齡。崗位聘任合同應由學校與教職工通過雙方選擇、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崗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崗位聘任合同,并作為聘用合同的附件。崗位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托代理人與錄用人員簽訂,簽訂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二條聘用合同簽訂后,不因校長或校長委托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后,雙方必須共同履行。如雙方對即將期滿的合同履行無異議的,原則上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事項均按《蘇州市中小學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及《學校崗位聘任合同書》文本見附件。

      第四章、分配

      第十六條受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獎金、福利根據各處室、個人崗位責任、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情況,合理拉開檔次,真正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細則另定)。

      第十八條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后,教職工的工時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職工保護待遇、因工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傷殘和患病及退離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人員流動

      第十九條學校對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教職工的配備、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學

      化,以提高學校教職工整體素質,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解聘:

      凡符合《蘇州市中小學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中第14條、15條、17條和12條規定的人員,采取解聘和終止聘用合同的辦法,對符合第15條規定全面解聘的人員,學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對符合第17條第1、4款規定而解聘的人員,應按第19條規定支付畢業生培養費和償還進修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待崗:

      已簽訂聘用合同但因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未被聘用上崗的,為學校內部待崗人員,待崗時間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待崗期間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享受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停發獎金和福利(不含養保、醫保等國家政策性補貼)。待崗期間學校將創造條件讓待崗者參加崗位培訓,提供1—2次上崗機會(含試聘、換崗安排)。待崗人員本人也可以自找單位或自謀職業。待崗期滿仍未被聘上崗者,學校可以按聘用合同期滿,終止聘用合同關系。

      第二十二條換崗:

      經考核合格,但因在原崗位上工作不勝任者、年老體弱者,或因擇優錄用、競爭上崗而落聘者,可由學校安排換崗。換崗后獎金福利和學校規定的結構工資按新崗位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內退: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連續工齡10年以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實行內退,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退人員待遇參照退休人員執行,內退期間如遇國家的工資調整,按在職人員對待。

      第二十四條緩聘:

      1.個人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教職工;

      2.因某種原因,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

      3.其他特殊原因,暫不能勝任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工;對符合上述三款條件者,實行緩聘。

      除第一款所指對象外,緩簽聘用合同的時間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緩聘期間符合第1款條件者,按退休工資標準執行;符合第2、第3款條件者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含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所有緩聘人員均不享受獎金、福利(不含醫保、養保等國家規定的政策補貼)。

      第六章、附則

      附一: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見附頁)

      附二:崗位聘任合同書(見附頁)

      附三:人事爭議調節小組工作職責

      為了保障教職工在應聘中的合法權益,督促行政管理人員秉公辦事,保證聘任制度的健康發展,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其工作職責如下:

      1.認真接受教職工關于聘任問題的申訴;

      2.調解聘用雙方的糾紛;

      3.協調聘用雙方的關系;

      4.對聘任中的爭端提出調解結論。如協商調解不成,通知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所屬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事部門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實施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解釋權在校長,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

      員工聘用制度 篇11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思路

      1.指導思想: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全面貫徹立德樹人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以實行聘任制和崗位管理為重點,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資源,調整優化學校人員結構,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起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優秀人才能夠脫穎而出,符合學校特點的充滿生機與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基本思路:全面推行教師聘任制。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全面實施教職工聘任制。

      二、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三、聘任原則

      1.堅持注重實際,任人唯賢,秉公辦事的原則。堅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調動教師積極性原則。

      2.考核和考試相結合。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試根據本人教什么考什么的原則,內容包括教育理論,專業知識、教材教法三部分。

      3.學校和教職工雙向選擇。要把尊重個人意愿和服從整體需要有機結合,既要考慮學校工作的整體需要,又要尊重教師人個意愿,正確處理好個人和集體的關系。

      4.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學校要把設崗情況、教師職責、教學任務、任職條件、工作目標等公布于眾。教職工可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平等參與競爭,學校擇優聘任。

      5.年齡、學科結構合理。通過聘任,學校教師隊伍的年齡結構要趨于合理,滿足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四、聘任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廉潔自律,作風正派,自覺履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論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堅持教育創新,能勝任本學科的教學工作。

      3.取得擬聘崗位的教師資格證書。

      4.年度和任期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

      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教學工作。

      五、聘任步驟

      1.聘任范圍。

      所有公辦教師

      2.聘任程序。

      (1)核編定崗。根據“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的核編原則,下達教職工編

      (2)制定方案。制定聘任工作實施方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3)公布崗位及聘任條件。以學校為單位公布崗位設置及聘任條件。

      (4)應聘。教職工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提出應聘申請。

      (5)聘任。各校可采取面試、試講、考核等形式,根據崗位設置要求及教師應聘情況,由聘任領導組研究聘任并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

      (6)頒發聘書。受聘教職工的任期一般為1年,聘任期滿可以續聘,也可以終止聘約。簽訂崗位聘任協議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六、聘任合同

      1.受聘人員與校長簽訂聘任合同后,不因領導的職務變動而終止。

      2.聘任雙方應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違反聘任合同的,承擔違反聘任合同約定的相應責任。

      3.聘任合同內容一般包括:聘任崗位的任務指標和工作目標責任,合同期限(一年),工作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紀律及其它要求等。

      4、合同期滿,自行終止,雙方同意,可以續訂。

      七、其它

      1.解聘。

      2.緩聘。

      3.低聘。

      4.辭聘與拒聘。

      5.落聘。

      八、時間安排

      1.宣傳發動階段;

      2.制定方案階段;

      3.全面實施階段;

      4.轉崗分流階段

      員工聘用制度 篇12

      一、概念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人事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具有人事關系性質的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好義務的協議。在簽訂聘用合同之前,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范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至15日。

      二、種類

      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聘用合同: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分為短期合同、中期合同、長期合同與項目合同。3年(含)以下的合同為短期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為中期合同;至職工退休的合同為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為項目合同。

      三、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主體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需要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除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和行為能力。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聘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聘用單位和受聘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按照國家規定并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錄),由其法定監護熱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二)試用期

      1.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聘用合同的試用期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四、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合意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2.勞動者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無需正當理由):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一般過錯)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以上情形簡言之用人單位嚴重過錯)

      3.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附加刑: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嚴重過錯)

      (2)用人單位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以上情形簡言之勞動者能力不足或遭遇情勢變更)

      但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簡言之職業病,工傷,155,醫療期間,孕產哺乳)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被開除、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2.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1)聘用單位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后未經聘用單位同意逾期不歸的;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簡言之受聘者嚴重過錯)

      (2)聘用單位提前通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員)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適當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聘用單位由于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簡言之受聘者能力不足、遭遇情勢變更、遭遇裁員)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單位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干部在3年內及內調干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做出結論或者結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爭議的解決

      1.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與訴訟;協商和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但是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爭議的訴訟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

      2.人事爭議的處理

      人事爭議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人事爭議的仲裁時效為60日。

      員工聘用制度 篇13

      1、總則

      為加強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建設,推行規范化、程序化的聘用管理程序,從招聘、錄用等環節上確保任職人員符合企業崗位需求、任職后能夠順利開展業務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員工的了聘用管理原則、流程、要求及入離職管理,適用于各部門。

      3、聘用原則

      1)因崗定人,公開招聘

      2)科學甄選,擇優錄取

      3)教育訓練,賢者適用

      4、招聘、錄用流程

      見附件《招聘、錄用管理流程》

      5、聘用管理內容

      5.1各部門應于每年年初結合公司整體經營發展戰略規劃方向對本部門各崗位定崗人員定編情況進行預報和編制,并統一上報總經理批準后,作為常年行政部門考核人員定崗定編和招聘依據。

      5.2各部門根據增補需求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逐層進行審核批準后報送公司行政部執行,屬于年度崗位定編表計劃內的《人員需求申請表》可安排增補,不屬于計劃內的《申請表》應報總經理特批后方可進入招募。

      5.3行政部根據《人才需求申請表》及《崗位說明書》的內容對求職者進行初試,初試包括資格審查和提問式面試(部分崗位還需采取人才測評、筆試等形式進行甄選),初試通過后向應聘人員介紹公司及產品,并安排復試。

      5.4用人部門需按要求進行復試,復試包括面試和模擬測試(部分崗位還需采取崗位實習考核的方式進行觀察后確定),復試完畢后簽署復試評定意見。

      5.5需要聯合復試時由公司行政部組織,各面試人在面試結束后出具詳細的評定意見,并對是否錄用達成共識。

      5.6特殊招募的人才或超編招募要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開展工作,用人部門不得私自用工,公司行政部不得批準權限外的人才招募需求。

      5.7應聘人員填寫《應聘申請表》,在面試結束后最遲在三天內等通知。人力資源部對綜合面試結果、筆試成績等做出綜合分析,與用人部門最終確認錄取人名單,報總經理批準(中層及以上干部需報經董事長面試同意)后辦理錄用手續。

      5.8錄用前對預錄用人員的學歷、工作履歷、勞動關系、聯系方式、證明材料等進行核實。被核實無誤的人員由公司行政部電話通知其辦理職前體檢,并告知其辦理錄用手續的時間及所需補充的其他材料。

      6、錄用手續辦理、審核須知

      6.1被錄用人員憑試用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公司行政部報到,報到時請提供:個人一寸免冠彩照3張、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駕駛證 復印件、體檢表、失業證(本市)、職稱證、職業資格證等相關從業上崗證或證書留存公司員工檔案庫,同時要求報到之日將相應證件原件帶上,經審核后馬上歸還本人。

      6.2操作類崗位和經特別批準的人員可由行政部先安排入崗試用,相關證明材料應在行政部指定限定時間內交齊[最多不能超過5天,除應屆生畢業生證書未發外(必須提供"推薦表")],超過限定時間公司有權不予聘用。

      6.3根據崗位性質必須與新錄用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書。

      6.4行政部為新錄用員工辦理各類錄用手續,如考勤編號、工卡辦理、宣導公司管理制度和體系等,在進行基本的入職簡介后,通知員工至其所在部門報到。

      6.5部門在接到新入職員工后,為新錄用員工辦理各類上崗手續,如勞保用品領取、勞動工具領取、填寫工作用表、崗位責任書(上交行政部與其人事檔案歸檔)等,在對其進行了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后安排上崗。根據崗位要求,未獲得相關資質證明的員工應直接安排資質培訓或鑒定,嚴禁焊工、電工、會計、司機等要求持證的崗位無證上崗。

      7.試用期間錄用關系的建立和解決管理

      7.1公司試用期為1-3個月。根據各部門對該員工考核情況可由部門提出提前轉正的申請,逐層申請考評批準后方可辦理轉正手續。

      7.2針對照常轉正的試用期員工,在轉正期到之前15天內行政部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門,用人部門必須按要求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申請表,經試用期員工自我評定逐層審批后報行政部辦理轉正事宜(必須于該員工轉正日前5前上報行政部)。

      7.3在試用期間各部門應對該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團隊協作、專業知識和技能、業績考核進行跟蹤考評,一經發現不適用經教育培訓仍不能勝任者,用人部門必須于5天內以書面形式評定是否繼續試用,報送行政部經公司領導評定后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辦理勸退等事宜,同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7.4在試用期內員工單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必須以書面形式在擬離職之日前7天提出,并做好在職期間的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7.5取消錄用資格特別規定

      即使辦理了錄用手續,如在辦理過程前后經公司調查、考核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有權取消其錄用資格,包括以下(及類似)情況:

      不符合人才招募需求;不配合辦理各項手續;資信調查無法進行或查實后與其所述或所提交的書面信息有差異的;

      試用期內多次出現工作失誤或出現重大工作失誤,被認為工作素養達不到基本員工要求的;

      試用期內多次出現專業判斷失誤或出現重大專業判斷失誤,被認為專業水平不夠的。

      試用期內經考核后被認為不符合崗位說明要求的。

      試用期內多次未完成工作任務的(參照薪資管理辦法規定的業績量考核等內容)。

      試用期內未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延長試用期后仍未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的。

      試用期內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流程、標準規定的。

      試用期內不服從調配或上級指示的。團隊協作性差,個人行為規范有違于職業道德或一切法律責任的,除取消錄用資格外,同時公司有權追究給公司所造成損失的一切法律責任。

      8.錄用后勞動關系的確立和解除管理

      8.1經考核合格后行政部門必須為其辦理試用期轉正相關事宜,簽定勞動合同,同時做好勞動關系備案工作并給予辦理繳交相應的醫社保等相應福利。

      8.2普通職員勞動合同簽定期限為2年;中層及以上崗位人員合同簽定期限至少為3年。

      8.3確立勞動關系后,凡是委派其參加廠 商或第三方組織的培訓課程,所有員工必須與公司簽定勞動服務協議,同時服務協議約定的期限不與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相沖突,以期限未履行完的為主。

      8.4在職期間,公司或當事人若有一方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者,任何一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申請,經批準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解除勞動關系。

      8.5若員工未經申請總經理批準單方要求離職的,或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規定私自缺崗或曠工者(或公司其他管理體系約定的嚴重違反公司工作標準的),公司視為自動離職處理,同時不給予辦理勞動關系退工手續并視為自動放棄其未發放工資。

      8.6所有員工離職前30天必須填寫《離職申請表》逐層上交審批后,上交于行政部備案(同時用人部門必須及時上交《人員需求增補單》實施招聘活動),同時于離職當天填寫《離職人員手續交接清單》逐層審批同意后,留存于行政部后方為辦理完離職手續。

      8.7員工離職清單必須逐層審核審批,各部門將根據該員工在職期間所擁有的公司財、物、客戶資料或信息等結算交接清單無誤后方可批準離職,否則公司將追究審批人連帶責任。(例如:公文包、服裝款、培訓服務未履行完所應承擔的培訓費用、辦公文具、客戶資源書面信息、車輛、公司信件等等)

      8.8結合公司《薪資管理制度》的標準要求,每位銷售顧問每月的銷售任務至少完成2臺,若連續2個月未完成基礎任務指標或連續2個月業績均為最后一名(未位淘汰),則將該員工列為崗位不稱職處理,并自行辦理完手續后解除勞動關系不予續用;同時,銷售主管、經理、銷售副總連續2個月均未完成公司指定的月度任務目標者,一并同等處罰。

      9、附則

      本制度自頒布日起執行,由行政部歸口管理,各部門協助執行。

      員工聘用制度 篇14

      為進一步加強隊伍作風建設,深化內部改革,提升工商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根據省、市局關于清理臨時聘用人員的會議精神,結合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局上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當前,各單位、各部門要把加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作為深化機關作風建設,推動全民創業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確保臨時聘用人員隊伍的作風與工商機關的作風建設相適應,在工作中始終保持工商部門應有的良好形象。

      二、壓縮人員,控制人數。

      在現有人員數量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分類對待的原則,逐步減少臨時聘用人員的數量,確保三年內達到省、市局規定的要求。

      三、加強教育,嚴格管理。

      一是要與在職在編工商干部一樣,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強行為規范教育,加強國家局、省局“六條禁令”的學習教育,加強對工商部門內部管理制度的學習教育,提高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二是強化約束,抓好督查。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凡是在聘用期內發現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堅決予以辭退。三是嚴格控制臨時聘用人員人數,對確實需要使用臨時人員的,各分局要做到計劃在前,審批在先,不得擅自聘用,錄用過程中,要嚴格把好準入關,切實把一些綜合素質高、年齡輕、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適應技能的人員充實到工商行政管理輔助崗位。四是規范聘用手續,今后,各用人單位對臨時用工人員一律實行一年一聘,嚴格按照縣局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工作范圍、工資渠道。

      四、加強領導,嚴肅紀律。

      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實行一把手負責制,由各用人單位負責人具體負責,對新聘人員必需報局領導批準,到人教科備案,方可聘用。對一年一聘的協議也需報縣局人教科存檔備查。對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給工商部門廉政行風建設帶來影響的,將嚴格追究用人單位責任,相應扣除考核得分。對擅自聘用臨時人員,在以后辭退中造成不良后果,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當時聘用責任人的責任,所有損失由聘用責任人自己承擔。

      以上管理制度,希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加強臨時聘用人員管理的重要意義,把臨時聘用人員認認真真的管好、用好。

      員工聘用制度 篇15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完善企業分配制度和建立新型的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人事管理體制,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建立企業管理人員能上能下、職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競爭與激勵機制,積極吸引、開發、保留各類高素質專業技術、經營管理人才,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電力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聘用的各類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或社會通用工種人員。其中包括:

      1、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國家普通高等院校培養的全日制應屆大專及以上學歷的適用專業畢業生;

      2、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接收的適用于社會服務性崗位、工種和特殊技能崗位、工種的中專、技校應屆畢業生;

      3、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必須接收錄用的復轉軍人;

      4、按照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并根據用人單位需要招聘的其他適用人員。

      三、管理權限

      1、電力公司對公司所管轄的企業按照本辦法聘用的各類人員實行計劃管理,聘用指導,控制監督的原則;

      2、遵循“誰用人,誰管理”的原則,各用人單位負責被聘用人員的選聘、使用、考核、培訓、勞動合同、薪酬支付等聘用管理;

      3、遵循對被聘用人員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實行人事關系代理制的原則。聘用人員本人需委托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對其人事關系等實行人事代理。

      四、勞動用工及工資計劃管理

      1、各用人單位每年11月底前應根據本企業下年度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特殊人才的用工需求預測,在本單位內部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送下年度本企業《聘用人員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列明聘用的崗位、工種、專業、人數、期限等,公司在下年度一季度末之前下達勞動用工計劃時,審批下達聘用人員計劃。

      2、對各用人單位因工作任務急需,聘用期限不滿一年的臨時用工,可根據工作任務的性質和緊迫程度,追加勞動用工計劃和聘用人員計劃。

      3、對已達到或超過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定員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即不另行增減聘用人員工資計劃。

      4、對未達到勞動定員或暫定人數的電力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原核定主業人數的基礎上下達工資計劃,實行增人增資,即根據實際聘用人數另行核增聘用人員工資計劃。但工資總額不得突破定員人數的工資計劃。

      5、對暫未核定定員的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的聘用人員,在電力公司每年核定暫定人數的基礎上,下達新增聘用人員計劃。按照增人增資,減人減資,分類核算,統一管理的原則,將聘用人員的工資納入各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范圍內管理。電力公司每年下達工資計劃時,將根據各用人單位實際聘用人員情況,適當核增聘用人員的工資計劃。下達增人計劃而實際未新聘用人員的,不予核增相應的工資計劃。

      6、電力公司每年對各用人單位聘用人員合同到期的情況進行核查。對合同期滿的聘用人員無論是否在崗,均直接核減勞動用工計劃。對新能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各專業公司,還需相應核減工資計劃。

      7、各企業按公司下達的計劃進行聘用的復轉軍人,按規定相應增加工資計劃。

      五、聘用原則

      根據各用人單位的業務發展和工作需要,對有志于開創、發展、建設電力事業,符合聘用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按本管理辦法進行聘用,并遵循三項用人原則:

      1、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選才原則;

      3、量才使用,擇優聘用,人盡其才的適用原則。

      六、聘用條件

      被聘用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崗位的各項聘用條件,其中: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維護國家統一,反對民族分裂,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遵紀守法,無黨紀、行政處分及刑事處罰的記錄;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履行所應聘崗位職責的能力;

      6、文化程度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優先;

      7、對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技術崗位,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對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生產崗位或特殊工種崗位和社會通用工種崗位,應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8、被聘用人員年齡原則上應控制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40歲以下,生產崗位35歲以下。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特殊情況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9、已證明,擬聘人員與其他單位沒有勞動關系;

      10、經批準,已自謀職業領取經濟補償金的原電力公司系統職工不得聘用;

      11、聘用崗位要求的其他具體條件由用人單位自定。

      七、招聘程序

      1、用人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含聘用人員計劃),在公司系統內無法滿足用人需求、確有空崗的情況下,即可制定外部招聘方案,經電力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批準的招聘方案,通過媒體廣告、設攤招聘、他人引薦或網絡查詢等形式對外開展招聘活動。

      3、用人單位負責對應聘材料進行分類整理、資格審查篩選,確定應試人員名單。

      4、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和工作性質以及應聘人員個人經歷等,選擇恰當的考試、考核方式。一般應有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考察等方式。

      5、由用人單位負責組成招聘考試工作小組,組織并參加對應聘人員的考試考察工作。

      6、經招聘考試合格初步確定的人選,視情況應作深入、有效的背景調查。

      7、應聘人員通過考試考察合格后,還必須到用人單位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出具醫院體檢證明,以確保應聘人員身體健康、勝任工作。

      8、完成上述招聘工作之后,用人單位必須將招聘工作全部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電力公司報告,同時上報《應聘人員錄用意向報告書》。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將對各單位招聘工作的程序及其合規性、有效性進行核實,審查被錄用人員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上崗條件,確定錄用人選,分類報批并公布結果。

      9、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根據電力公司審批意見,對被錄用人員發錄用通知單,并限期報到,簽訂初聘人員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

      10、初次聘用的應屆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及復轉軍人均需到自治區人才服務中心人事代理部電力公司分部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后,方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不能實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初次聘用的其他人員可暫不辦理人事代理手續,待續聘時再予以辦理。

      11、各用人單位必須嚴把外系統進人錄用關,對不按招聘程序和上崗條件錄用人員的單位,一經發現,必須辭退被錄用人員,由違反規定的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同時將嚴肅處理該單位主管領導及有關經辦人員。

      八、初次聘用人員的管理

      1、初次聘用期間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對初聘人員均應進行試用或培訓,堅持雙向選擇、優勝劣汰的原則。

      2、初聘期限分別為:

      (1)應屆大專及以上畢業生為6個月;

      (2)適用于特殊技能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個月;

      (3)適用于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的應屆中專和技校畢業生為30———45天;

      (4)復員軍人培訓期一般為一年;

      (5)轉業干部適應期最長為2年。

      (6)對于直接引進的特殊人才或高層管理人員,經電力公司批準后,確定初次聘用期限。

      (7)其他人員一般為1———6個月。

      3、初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按規定與企業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初聘期滿后,雙方重新確立勞動關系。

      4、初聘期間,聘用人員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其專長及工作需要,分別規定見習程序及培訓方式,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

      5、聘用人員初聘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對其道德品質、業務水平、操作技能、遵守規章制度、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進行考核鑒定(大專以上人員應附實習報告),確認其是否繼續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發書面通知予以辭退;考核合格者,可按有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無論續聘與否均及時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

      6、聘用人員在初聘期間違反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的立即予以辭退,由各用人單位即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并報備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九、續聘合同的管理

      1、對初聘期滿考核合格需續聘的人員,必須先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或續辦人事代理委托手續后,方可與用人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若不能實行委托人事代理的,用人單位不得聘用。

      2、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所有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聘用協議書》,必須按《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辦理。合同、協議各一式3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人事代理機構執一份。

      3、續聘人員的勞動合同管理期限:

      (1)續聘人員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或項目為期限兩種,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所有聘用人員在同一企業內續簽勞動合同最多不超過2次。

      (2)聘用的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5年。

      (3)急需聘用的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執業資格或工作能力強的業務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聘用的應屆大專畢業生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3年。

      (5)聘用具有特殊技能的應屆中專、技校畢業生初次續簽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6)聘用社會服務性通用工種人員,均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初次續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7)聘用的復員軍人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1~2年,轉業干部初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可為2~3年。

      4、續聘合同終止與再次續簽

      (1)所有聘用人員勞動合同期滿后即行終止勞動關系。

      (2)無論何種期限勞動合同,都應按有關規定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違約責任及賠償辦法。

      (3)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應依據《勞動法》、《電力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各用人單位可根據當時生產經營的需要以及聘用員工在合同期內的考核結果,依照擇優的原則,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并經電力公司批準勞動用工計劃后,可再續簽2~5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期限由各用人單位自行確定。

      5、《聘用協議書》的簽訂

      (1)各類聘用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時,還必須在《勞動合同書》內明確規定簽訂《聘用協議書》。

      (2)《聘用協議書》主要條款應明確:聘用人員的崗位和聘用期限,聘用期間雙方應履行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享有的權益,聘用協議終止條件等,雙方應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簽字生效。

      (3)《聘用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應同時生效,期限一致,其主要條款應相互對應,協調一致,互為補充,要避免互相矛盾的條款和文字。

      (4)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內部調整工作崗位時,還需簽訂補充聘用協議,作為聘用協議的變更證明。

      (5)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也應重新簽訂《聘用協議書》。不再重簽勞動合同時,即視為聘用協議到期,自動解聘。

      6、實行人事代理,用人單位與被代理人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必須由人事代理機構鑒證。

      十、聘用人員的人事代理

      1、根據自治區人事廳人事代理制度的規定,各用人單位委托人才服務機構進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內容有:

      (1)辦理用人單位聘用人員的合同鑒證手續;

      (2)辦理代理人員的人事行政關系、檔案管理業務,接受、保存、調轉其人事關系,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傳遞及材料續整;

      (3)為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出具代理人員的公證、結婚、離婚、獨生子女、檔案工資記載、求職升學、出國政審、因私出境護照及需要從檔案材料中出具的各類證明材料;

      (4)辦理聘用人員的工資收入記載、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考評申報、考試報名等手續;

      (5)接轉代理人員的黨團組織關系;

      (6)代理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代委托單位和個人辦理代理人員社會保險業務;

      (7)辦理雙方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

      2、人事代理必須由聘用人員自行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人均應與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人事代理協議,明確代理對象、代理期限、代理內容,確定代理費用和交納的方式等。代理費用可由用人單位承擔。

      3、根據企業工作性質、聘用期限和被聘用人員自身條件,對聘用人員分別實行全過程人事代理制和階段性人事代理制。

      (1)對企業聘用社會性通用工種人員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或項目為聘用期限的人員,無論初次聘用還是續聘,在聘用期間均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

      (2)對企業聘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及以內的,在聘用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勞動合同期限為連續3年以上的,在聘期滿3年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繼續委托人事代理機構進行人事代理;也可結束人事代理的委托,經電力公司批準,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3)對由電力公司管理、企業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經電力公司批準,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應由電力公司負責及時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4)對企業急需聘用的特殊專門人才,在初次續聘期間實行全過程的人事代理制。在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之內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或繼續委托人事代理,或結束人事代理委托,經電力公司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其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對再次續聘期限為2年以上的,須經電力公司批準,由聘用單位負責辦理被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轉入手續,將其納入電力公司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管理范圍。

      4、各用人單位對擬結束人事代理委托、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的聘用人員必須從嚴掌握,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各用人單位每年應及時向人事代理機構統一轉移已形成且需歸檔的聘用人員的各類材料。

      十一、聘用期間的管理

      1、聘用人員由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和考核,從簽訂《聘用協議書》、《勞動合同書》之日起對聘用人員實行全過程考核制度,建立業績考核檔案,記錄獎懲情況,每年一小結;合同期滿,做出總體評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業績考核檔案及相關手續有用人單位及時轉入人事代理機構。

      2、各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和《聘用協議書》的有關條款,在對現有機構、崗位設置進行定編、定員、定崗、定責工作基礎上,制定聘任人員任期考核管理辦法。

      3、聘用人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所從事工作的工作標準和崗位職責,忠于企業,保守企業秘密。

      4、用人單位對聘用人員在培訓、使用、獎勵、提拔和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應與本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職工同等對待。

      5、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出現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情況時,按有關規定從嚴進行處理,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6、根據工作需要,被聘用人員可在用人單位內部調整工作崗位,但不得在公司系統內各用人單位之間直接調遣。在各用人單位之間的流動必須遵循本辦法中“聘用程序”所規定的辦法辦理,并及時到人事代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7、企業對違紀的聘用人員,經勸告、教育、警告而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聘用人員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享有辭職的權力。

      8、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和原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程序和管理權限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減少因員工離職造成的對企業工作上的損失。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需將其保管和領用的文件、資料及公共財務向原聘用單位有關部門移交,避免因此造成的責任不清或無法追索責任的后果。凡未辦理手續擅自離職者,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9、聘用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企業可予以除名或開除。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國家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2)泄露企業機密,影響內部團結,損害企業形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并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逮捕者;

      (4)無故曠工連續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10、用人單位應對辭職和被解聘、辭退、除名、開除的聘用人員及時填寫《人員變動登記表》,并向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備。同時,將上述人員介紹到人事代理機構進行登記。

      11、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聘用人員,原聘用單位必須及時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十二、工資報酬及相關待遇

      1、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應遵照有關規定,按時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聘用人員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以及為其建立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

      2、聘用人員工資報酬實行檔案工資與執行標準相分離的原則。聘用人員崗位發生變動時,其收入和待遇要按照新的崗位相應調整。

      3、初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初聘人員的工資由聘用單位發放,其工資標準參照下列標準執行:

      ①中專及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450元;

      ②大專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650元;

      ③本科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850元;

      ④雙學士本科應屆畢業生工資為1100元;

      ⑤碩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200元;

      ⑥博士研究生學歷應屆畢業生月工資為1500元;

      ⑦對具有特殊技能或專業人才的,可參照上述同類人員的工資標準,以不高于30的幅度適當提高。

      (2)對初聘期限內被辭退者,僅支付實際工作或勞動期間的工資,不另支付其他費用。

      4、續聘期間工資報酬與福利待遇。

      (1)聘用的社會通用工種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地區當年勞動力市場相關專業崗位(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標準,按照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分高、中、低三檔價位執行。

      (2)聘用的生產專業技術及各類管理人員的工資,用人單位可根據本企業生產經營效益狀況,結合被聘用人員的崗位和業績考核結果,按照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工資結構,自行決定工資水平及分配方式。

      (3)對聘用的其他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可實行按崗位定酬、按任務(項目)定酬、按業績(科技成果)定酬的多種分配辦法。對貢獻突出的專業技術人才實行重獎,其獎勵可在企業技術開發費中據實列支。獎勵辦法有:

      ①項目成果獎勵;

      ②技術創新和新產品商品化的新增凈利潤提成;

      ③技術轉讓以及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所得凈收入提成;

      ④關鍵技術折價入股和股份獎勵、股份(股票)期權分配。

      (4)對聘用的營銷人員,其收入一是可依據完成的銷售收入量確定,二是可與銷售經營的實際回款額掛鉤。對推銷新產品和庫存1年以上積壓產品或回收逾期1年以上貨款效果顯著的人員應給予獎勵,其獎勵可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5、聘用人員屬特殊專業人才或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才,聘用期間,可享受本單位住房政策;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享受獎勵住房的政策(國家或自治區房改政策已明確執行商品住房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6、其他聘用人員在履行短期勞動合同期間享受住房公積金待遇,但不享受本單位福利分房或福利購房待遇。

      7、各用人單位必須為聘用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8、聘用人員在用人單位可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連續工作滿3年后,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9、轉為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聘用人員,在享受各種待遇上與本單位原職工同等對待。

      10、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其生活補助或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法》及國家、自治區政府等有關規定執行。

      11、聘用人員不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制度,不執行電力公司職工自謀職業的有關規定。

      12、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工資與相關福利待遇隨之取消。

      十三、其他

      1、本辦法對聘用人員未明確的事宜,均參照電力公司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本管理辦法由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3、本管理辦法自 年 月 日起試行。

      員工聘用制度 篇16

      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非教師人員聘任制,根據學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設崗,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加強外聘非教師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

      (一)應聘人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滿負荷工作;

      4、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小于60歲,女性小于55歲;

      5、應聘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政府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正科級及以上職務,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術技能為學校急需者。

      (二)以下崗位除具備以上5個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員(干事)

      (1)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具有管理實踐經驗;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外語系、國際學院等外事部門干事要求具有較高的外語能力;

      (5)檔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黨員。

      2、學生輔導員

      (1)政治歷史清白;

      (2)道德品質好,能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3)具有一定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敢于管理,能勝任工作;

      (4)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正科級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

      (5)形象氣質適合教育工作,身體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圖書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實驗實習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特殊工種的能工巧匠,或中級技術職稱(含技師、高級工);

      (2)具備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員待遇

      (一)學校根據被聘用人員資歷、聘用崗位性質及任務等,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1、技術與管理人員

      (1)大專生(或助理職稱):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工程師(技師、科級、特殊技能人員)、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3)高級工程師(高級技師):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2、勞務人員: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余為崗位津貼)。

      (二)值班補貼

      外聘人員原則上節假日不安排值班,確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準)給予一定的值班補貼。標準為: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值班費20元,勞務人員每天值班費15元。

      (三)受聘人員醫療保險采取學校與個人分擔的辦法,學校發給受聘人員醫療保險費20元/月。(受聘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事宜,等學院正式職工啟動此項工作時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間外聘技術管理人員享受100的基本工資;勞務人員享受50的基本工資。

      (五)依據工作業績給聘用人員發放年終獎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員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處在編制內提出聘用書面申請(附聘用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復印件),經主管領導批準,由人事處備案、審核、核定工資。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納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數退還。

      (三)受聘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包括寒暑假),試用期間工資按待遇的85計酬。

      (四)受聘人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負責,費用自理。

      (五)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應遵守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聘用部門的管理。

      (六)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要求解除合同關系,應當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門和學院人事處。

      (七)受聘人員因違紀違規或觸犯法律,學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資晉升

      為了鼓勵聘用人員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對30的聘用人員實行工資晉升制度,月工資晉升標準為20元。

      由用人部門根據當年聘用人員工作的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學院綜合平衡后,按年度審批。

      五、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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