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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30 07:45:23 員工管理 我要投稿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華)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離職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精華)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

      尊敬的領導:

      抱歉在此時提出辭職申請。

      20xx年7月入職至今,我從一名懵懂的應屆畢業生成長為一名合格的XX銀行員工。期間離不開領導們的殷切關懷和同事們的無私幫助,更離不開總行和部門提供的一次次機會,讓我通過不斷的學習實踐來提升自我。在工作能力不斷提升的同時,團結友愛的人際關系和輕松和諧的工作氛圍,讓我產生了強烈的歸屬感,一度希望自己能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服務終身。

      但是,人生就是一場橫跨近一個世紀的旅程,可平淡安穩、閑看花開花落,亦可投身怒海、勇戰猛虎蛟龍。但以我智力之愚笨、品性之懦弱,只有飽經風吹雨打、遍踏密布荊棘、翻越層巒疊嶂,方可豐富閱歷、增強膽識、提升氣度。

      然而,最近我愈發覺得自己在工作中遭遇瓶頸,無法如入職之初那樣迅速提升自我,導致工作效率降低,極大地拖累了部門工作進度,對此懊惱不已。為避免自己的精神狀態影響團隊的.正常運轉,我特此鄭重提出辭職申請。

      我懇請在此辭呈提交之日起4周內完成審查審批和工作交接手續,以使部門有足夠的時間尋找合適的替代人選,填補我離職造成的崗位空缺。在此期間,我也將全力協助接替我的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盡力把離職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

      海內存知己,天涯若比鄰。離開之后,我仍將時刻想念XX銀行的各位領導和同事,懷念在此度過的每一分一秒。

      很遺憾不能繼續為XX銀行的發展壯大獻出自己的力量,唯有衷心祝愿部門工作順利開展,領導同事生活順意。

      特此申請。

      XXX

      20xx年XX月XX日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2

      一、入職程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人事部核準并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3、除名開除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_______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準后方可聘用。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3

      一、目的: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后,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后,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后,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權限: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4)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準后,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審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后,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4.1員工獲準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并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2)原物料、財產設備、器具、印鑒3)規章、技術文件、業務等有關資料4)其他應交辦事項5)未完成事項4.4監交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后才可發放薪資,不通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通過的財務部于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后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二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四、本制度解釋權歸于行政人事部。

      五、附件:

      附件一:離職審批流程;附件二:辭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附件三: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四:員工離職交接表;附件五:離職證明附件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附附七:《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附件七:審計表附件一:

      正常離職手續辦理流程不通過員工部門負責人上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總經理(副總)離職申請離職面談(離職面談表)發放薪資簽字確認離職手續辦理(員工離職交接表)撤消申請挽留成功挽留失敗審計薪資結算不發薪物品交接物品交接工作交接通審批審批附件二:

      辭退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不通過員工部門負責人上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總經理(副總)發放薪資辭退通知單離職手續辦理(員工離職交接表)單)審計薪資結算不發薪物品交接物品交接工作交接通過審批審批辭退面談(離職面談表)附件三:

      員工辭職申請表申請日期:年月日姓名部門職務進公司日期批準離職日期辭職因素公司因素個人因素□待遇□無晉升機會□環境□公司前景□人際關系□培訓□工作不對其他:

      □另有他□搬遷□生病□回鄉□照顧庭□創業□交通不便其他:辭職報告直接主管建議、審批副總建議、審批人事(建議、審批)總經理(建議、審批)附件四:

      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員工簽名:

      各相關部門:

      請按以下順序依次為部(室)崗位員工辦理離職交接,并在相應的位置簽名確認交接完成。

      行政人事部:

      日期:年月日以下填寫工作移交手續所在崗位工作移交現指定接交的工作,請立即進行交接。

      直屬負責人:日期:年月日□1.企業的各項內部文件□2.經管工作詳細說明□3.客戶信息表、供銷關系信息表□4.培訓資料件□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兩類)□6.項目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其他項目相關情況的詳細說明)□借用圖書□文件資料□勞保用品□通訊設備□附交接清單頁□不附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日期日期日期以下填寫事物移交手續直屬負責人意見直屬負責人:

      日期:

      后勤負責人意見□宿舍退房及用品驗收負責人簽字:

      行政人事意見□解除勞動關系□保險手續□工作牌□工作服□辦公室鑰匙□辦公用品負責人簽字:日期:所在部門意見財務部□欠款清理□財務清算□工資發放負責人簽字:日期:

      附件五:

      離職證明茲證明,xxx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就職于我公司,于年月日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其離職手續均已辦妥,特此證明。

      xxxx公司年月日離職證明茲證明,xxx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就職于我公司,于年月日與我公司正式解除勞動關系,其離職手續均已辦妥,特此證明。

      xxxx公司年月日本人以收到離職證明,特此簽收。

      簽收人:此離職證明一式兩份公司聯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聯附件六: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原因,公司決定解除終止與您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您于年月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通知日期:年月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原因,公司決定解除終止與您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請您于年月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通知人:

      通知日期:年月日本人以收到離職證明,特此簽收。

      簽收人:年月日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員工聯此通知書一式兩份公司附件七:

      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離職人員姓名所在部門擔任職位員工工號入職日期離職日期1.請指出你離職最主要的原(請在恰當處加√號),并加以說明□薪金□工作性質□工作環境□工作時間□健康因素□福利□晉升機會□工作量□加班□與公司關系或人際關系其他:

      2.你認為公司在以下哪些方面需要加以改善(可選擇多項)□公司政策及工作程序□部門之間溝通□上層管理能力□工作環境及設施□員工發展機會□工資與福利□教育培訓與發展機會□團隊合作精神其他:

      3.是什么促使你當初選擇加入本公司4.在你做出離職決定時,你發現公司在哪些方面與你的想像和期望差距較大5.你最喜歡本公司的方面有哪些,最不喜歡本公司的哪些方面6.在你所在的工作崗位上,你面臨的最大的困難和挑戰是什么7.你對公司招聘該崗位的任職者有什么建議8.你認為公司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更有效地吸引和留住人才9.你愿意在今后條件成熟的時候在返回公司,是否會為公司繼續效力。簡單陳述理由面談者簽名:

      職務:

      日期:

      附件八:

      個人財務審計表被審計人員所屬部門審計日期審計類型

      1、離職審計□:

      離職日期:

      正常離職□自動離職□惡意離職□開除□

      2、年終審計□

      3、臨時審計□審計風險程度大□一般□無□審計內容及事項余額是否(發放/扣除)(發放/扣除)日期備注未發個人工資個人借款個人學習基金個人其他欠款個人其他應收款部門領導審批簽字財務審批簽字營運總監審批簽字總經理審批簽字注:所有離職人員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填此表進行離職人員財務審計,離職人員未經審計或未完成審計手續,不發當月工資和退任何費用;管理人員每半年審計1次,審計日期為每年7月和1月份。

      填表人:年月日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公司的管理及發展,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優化員工的工作交接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蘇州市浦田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員工辭職及審批程序

      第三條員工的辭職,是指員工依照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申請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四條 辭職的情形

      (一) 員工要求離開公司,不再擔任工作職務,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

      1. 在涉及商業機密、公司安全、公司財務等特殊崗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但是又拒絕簽訂商業機密保守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

      2.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必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3. 正在接受審查或財務審計的。

      4. 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5. 其它原因不宜辭職的。

      (三) 公司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1年(含試用期)。

      2. 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3年(含試用期)。

      3. 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4. 接受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按培訓協議的規定計算最低服務期限。

      5. 經批準參加大專以上(含大專)公費學歷教育的員工,取得學歷后的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

      6. 有以上情形兩項以上者,服務年限為所涉及之最長服務年限。

      (四) 員工若堅持辭職,但是有(二)、(三)規定時,應先做好賠償工作后才可以申請辭職。

      第五條 辭職的審批程序

      (一)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各處室、車間領導提出。各處室、車間領導從接到辭呈之日起,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與提出辭職的員工進行一次面談,必要時會同人力資源處共同完成此項工作,并作好書面記錄,由所在部門及分管副總在《離職人員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到人力資源處辦理相關手續。

      (二) 各處室、車間主管及助理級以上管理人員辭職,人力資源處必須進行面談,并作好書面記錄,同時要向行政副總經理、總經理匯報。

      第六條 辭職申請未經公司領導批準前,員工必須遵守公司考勤制度的規定,堅守崗位,正常上班,對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 辭職的后果

      (一) 員工辭職后,不再是公司的職工。

      (二) 員工辭職后,2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公司工作。

      第三章 員工辭退及審批程序

      第八條 辭退職工,是指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公司處罰條例、勞動合同及本制度的規定,解除公司與不適宜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的一項勞動管理措施。

      第九條 辭退的`情形

      (一) 不符合錄用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或填寫材料虛假,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 有績效考核辭退情形的。

      (三) 不能勝任工作,且不服從其它安排的。

      (四) 因單位調整、合并或縮減編制需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五) 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造成惡劣影響,必須給予開除處分的。

      (六) 在崗位調動等人事安排中,本人無正當理由,經三次以上教育仍不接受安排的。

      (七) 有處罰條例之辭退情形的。

      第十條 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員工有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處罰制度及員工手冊規定辭退范圍之事由者,所在部門負責人要適時弄清事實,取得證據。

      第十一條 辭退的提起:需給予辭退的,所在部門負責人要及時向人力資源處提出處理報告,在人力資源處的協調調查下,妥善、嚴肅加以處理。

      第十二條 經過一定會議討論: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匯集、審核辭退報告,并召集會議討論決定。

      (二) 要征求高管層及職工代表的意見并允許被辭退員工進行申辯。

      第十三條 討論決定,批準備案:

      (一) 人力資源處負責下達處理決定。

      (二) 辭退應該書面通知本人。

      (三) 經總經理審批后的書面資料隨即存入員工人事檔案中。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員工如無理取鬧、擾亂公司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員工工作交接程序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該辦理工作交接:

      (一) 公司內部崗位調動者。

      (二) 員工提出辭職者。

      (三) 員工被公司辭退者。

      第十六條 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

      (一) 交接須設置被交接人,原則上由該部門負責人指定的員工作為被交接人。

      (二) 交接須設置交接監督人,原則上為人力資源處、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相關部門負責人。監交人要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查詢交接事項是否齊全,協助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順利如期辦妥手續,交接完畢后,應于交接清單上簽字。

      第十七條 交接手續

      (一) 員工調崗交接

      1. 為保證員工的合理發展,同時為公司的發展考慮,公司崗位出現空缺應走招聘程序,人力資源處依據用人部門的要求及崗位說明書發布招聘廣告,接受內部員工及外部候選人的報名。依據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選擇合適的人員。

      2. 員工調崗的審批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3. 員工調崗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1) 向本部門提出調崗書面申請。

      (2) 到人力資源處辦理調崗手續,辦理工作移交、財物清點。

      (3) 開具調令。

      (二) 員工辭職、辭退交接

      1. 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資料、電子資料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并給指定的接替人員,并應將已辦但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2. 事務移交:

      (1) 原先領的工作服交還倉儲管理處。

      (2) 原先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倉儲管理處。

      (3) 工作卡交還生活管理處。

      (4) 書籍、辦公用品交還辦公室。

      (5) 公司配置的小靈通、電話卡等歸還企劃處,電腦及ERP帳戶由企劃處驗收。

      (6) 處罰信息由各職能部門簽署。

      (7) 交還完畢由接收單位的經辦人簽字。

      3. 交接期限以三天內辦妥為限。

      4. 離職人員辦理交接應由直屬領導指定接收人,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后再移交,如無人可派,暫由其直屬領導接收。

      5. 離職員工的移交清冊應由其直屬領導詳加審查,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等有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第十八條 工作交接內容

      (一) 員工符合工作交接情形時,應就職務范圍內之業務、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物品等交接清楚,就人、事、時、地、物詳細列于《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交接人、被交接人雙方各執一份,人力資源處留存一份。

      (二) 工作交接清單內容:

      1. 人:人力資源處應列出擔任工作概況。

      2. 事:所從事工作業務內容,正進行、待進行的事項或其它應注意及交代事項。

      3. 時:指交接人、被交接人、交接監督人履行義務或簽字的時間。

      4. 地:指交接的地點。

      5. 物:包括

      (1) 現款、有價證券、帳簿、憑證、文件、證件等。

      (2) 固定資產、工具、器材、零件、辦公用品、工作服等。

      (3) 印章、圖章等。

      (4) 規章、文件、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圖樣、客戶資料、圖書、檔案、及其它重要業務資料等。

      (5) 其它應交接物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如果已離職員工被查實在受聘于公司期間或辦理離職手續、工作交接手續時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公司仍有權追究該離職員工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第六章 工資結算

      第二十條《離職員工審批表》經總經理審批后,在次月月底前結清工資,存入員工的銀行帳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處負責制定及解釋,經總經理批準后頒布并實施。

      第八章 附件

      附件1 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

      附件2 員工調崗/離職工作交接表

      附件3 員工離職審批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5

      1目的

      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于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信息,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準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準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4離職審批權限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并報送分管副總審核后,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并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復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完畢后,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簽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后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并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并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后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于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信息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信息,包括職位信息、心理狀況信息、閱歷與經驗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狀況信息;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信息,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后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松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于關鍵階段,離開后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后,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信息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信息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并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序:離職審批通過后,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權限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系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發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后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于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泄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復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并于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后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毀。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并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員工離職管理,完善員工離職程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離職包括辭職、辭退、勞動合同終止、擅自離職等情形。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地區公司及下屬公司。

      第二章辭職

      第四條辭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五條辭職申請:已轉正員工辭職應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三日提出書面申請。

      第六條人事部門與辭職員工進行面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做好記錄與反饋。

      第七條辭職審批

      公司一般員工辭職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部門審核、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中層及以上干部辭職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實施。

      第八條辭職審批完成后,辭職員工須將《離職申請表》(附件一)交至人事部門,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章辭退

      第九條辭退:指公司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或協議,依法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包括員工在試用期滿前轉正考試不合格或領導評審不合格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2、員工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情形,包括因工作原因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書面批評處分或一次書面警告處分或公司規定的其他不勝任工作的情形。

      3、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情形。

      4、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例如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從業經歷、證件、證書等應聘資料等),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

      5、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指令的情形。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十條辭退審批

      一般員工的辭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報人事部門經理審核、審批后實施,并報總經理審閱;中層及以上干部的辭退經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部門匯總后實施。

      第十一條辭退審批完成后,用人單位需通知員工到人事部門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指公司與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或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成立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

      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按照本制度第七條辭職審批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審批完成后,員工或用人單位均需提前十五日通知對方勞動合同終止事宜,員工須在規定時間內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章擅自離職

      第十五條擅自離職:指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從公司離職的.行為。主要包括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或未辦理完畢離職手續而從公司離職、連續曠工2個工作日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3個工作日,或一個季度累計曠工達4個工作日等情形。

      第十六條擅自離職的處理流程

      用人部門須在24小時內將擅自離職員工具體情況書面報至人事部門,并按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辭職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人事部門確認擅自離職事實無誤后,立即辦理社會保險等減員手續,同時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并書面通知財務暫停發放其薪資。

      第十七條用人部門未按要求報告擅自離職人員情況的,給予相關責任人失職問責,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離職交接流程

      第十八條離職員工須于正式離職日期前三個工作日到人事部門領取《離職交接確認表》(附件二),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訖交接手續,具體交接事項如下:

      1、與部門工作及文件資料的移交:包括各種文件、協議、計劃、報表、客戶信息、技術資料、技術圖紙、圖書資料、印章等。

      2、與部門資產的移交:包括電腦、移動硬盤、U盤、軟件、掃描儀、打印機、照相機、攝像機、對講機、辦公桌椅、文件柜、辦公用具、辦公耗材、清潔用品等。

      3、與行政部門需移交的事項:車輛、宿舍退換手續及用品用具、工作服、應用系統賬戶、公司證照等。

      4、與財務部門需移交的事項:借款清還、未扣款項、拖欠發票等。

      5、與人事部門需移交的事項:社會保險停繳情況、培訓協議履行情況、人事檔案、工作檔案、戶口轉移情況、考勤確認等。

      第十九條離職交接完成確認

      公司一般員工離職交接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干部離職交接須由總經理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在辦理離職人員申領的貴重資產(如手提電腦、攝像機、數碼照相機等)交接手續時,相應的接收人員應當注明使用現狀,如有損壞,應注明損壞程度,并落實損壞責任人,核實賠償金額,提出處理意見;對于使用公司購置車輛的離職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接收人員核定后方可辦理移交。若員工離職后發現有物品、資料或財務事項虧欠未清的,接收人員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部門負責人及重要崗位負責人離職的,經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門對其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二條員工離職手續辦訖后,人事部門須為離職員工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人事部門須妥善保管員工離職資料的原件,包括《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確認表》、《離職面談表》(附件四)等,保存期限為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員工離職日期的計算原則上為其最后考勤日的次日,即離職員工的考勤截止到其最后考勤日,次日即為離職日期。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石家莊都市文化公司及各下屬分公司。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全體員工討論、調整,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下發;本制度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制度內容不符的,以本制度內容為準。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7

      入職程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并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復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并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文件(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準后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計。未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后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后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權限: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并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后報綜合部核準并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權限: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準,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準;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匯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后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準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并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準后,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并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審核簽署后,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準后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8

      為降低員工流失率,規范離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xx酒店各部門。

      一、定義:

      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x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4、《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

      5.《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9

      第一條離職形式

      離職形式一般分為自然離職與中途離職兩種形式:

      (一)自然離職:《勞動合同》期滿且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合同、簽訂合同人死亡或公司破產,自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形成的離職。

      (二)中途離職:分為如下三種形式:

      1、辭職

      (1)辭職是指員工因本人原因離開公司或部門領導認為其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而勸其離開公司,并與公司解除工作關系。

      (2)辭職人員應按公司規定提前30日向公司管理部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或暫時不準辭職。

      ①公司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該員工繼續處理,或該員工辭職將對工作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②由公司出資培訓、進修或由公司負擔學費參加業余學習,服務期限未滿的。

      ③正在接受公司審查,在經濟或其他問題上未做結論的。

      ④其他原因暫不宜辭職的。

      2、辭退

      辭退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或協議,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隨時辭退且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①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利。

      ⑤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個人情況資料,一經發現的。

      ⑦員工在任職期間,未經批準在其它公司兼職的。

      ⑧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利用公司名義進行個人技術與經濟商貿活動,泄露公司重大商業秘密的。

      ⑨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當年事假超過30天之一者。

      ⑩違反公司其它規定達到辭退條件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公司可辭退,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①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無適當崗位安排的。

      ②正式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因員工及公司雙方原因,員工與公司雙方協商一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形成的離職。

      3、自動離職

      (1)對未提出辭職申請或未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即離開公司三天以上的行為視為自動離職。

      (2)員工自動離職者,工資不予結算。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員工自動離職后5天內向公司管理部提交《員工自動離職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清查該員工是否有財、物等遺留問題,并予以追繳。

      第二條離職補償

      符合離職補償條件的員工,根據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發放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的個人平均工資。

      第三條審批權限

      (一)由部門經理提出意見,主管副總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公司總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的招聘須經總公司總裁批準。

      (三)為便于信息的溝通,員工在離職后,由管理部在辦公平臺上發布公告(注明原工作部門、任職崗位及離職時間、離職原因等事項)。

      第四條離職程序

      (一)離職申請

      1、辭職

      員工辭職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部門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或通過辦公平臺),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2、辭退

      需辭退員工的,部門經理根據情況提出辭退建議,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審批表》,按權限進行審批。

      (二)離職溝通

      管理部在得知員工離職想法的第一時間內與離職員工積極溝通,對工作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了解員工離職的真正動機、反饋所在部門負責人。

      (三)離職辦理

      離職申請或辭退建議被批準后,由部門經理通知員工辦理崗位工作移交手續,填寫《中誠嘉盛公司員工離職清產表》,進行簽批。

      (四)工作交接

      離職人員與接任人員進行交接,交接手續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由本部門負責人進行監交,工作交接手續包括:

      1、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2、向指定的接任人交接經手過的工作事項;

      3、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

      4、結算工裝、內部購房等賬務;

      5、戶口及人事檔案關系在公司的,應在離職日將戶口、檔案及人事關系轉離公司,不能馬上轉離的,需與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并交納相關費用;

      6、員工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應按合同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7、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按其約定辦理;

      8、完備所在單位規定的其他調離手續。

      (五)結算費用

      1、離職手續辦妥后,離職員工把離職單報管理部備案,并進行薪資的結算。

      2、正式離職日期為離職員工薪資的截止日。

      3、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薪資:應付未付的工資、獎金。

      (2)公司未支付員工的其他款項。

      4、需扣除離職員工款項: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款。

      (2)償還公司為其提前支付的各項管理費用和各項險種的費用。

      5、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六)關系解除

      1、員工離職手續辦理結束,由管理部負責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的工作。

      2、管理部負責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轉出手續及社會保險的停止辦理工作。

      (七)開具證明

      1、根據個人需求,由管理部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八)離職審計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或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離職時,公司將安排離職審計。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規范公司與離職員工的離職結算活動,方便工作的交接,以利于公司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公司免于陷入離職糾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離職(辭職、解聘)。

      三、操作規程

      1、辭職程序:

      ①公司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操作層員工應提前半個月提交辭職申請,管理層員工應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申請,試用期間的人員認為工作不適合自己的'期望,須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書。辭職申請提交其部門經理或上級領導審批。上崗少于5天(包括5天),個人提出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工資。②部門經理在收到辭職申請后當天,安排時間與其溝通、面談,掌握其辭職原因及心態,妥善解決提出的問題或困難,努力挽留。如若無法挽留,要征詢其對公司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報總辦,由總辦視情況決定是否與其面談,管理層員工要報總經理,總經理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面談或派品質部面談或落實情況。

      ③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按審批權限獲準,操作層員工由部門經理、品質部、總辦獲準;管理層員工要經總經理批準。

      ④員工辭職獲準后,應到總辦領取《員工離職手續單》并由相關部門填寫,做好交接工作,需交接物品:

      a本部門:文件資料交接、工作交接;

      b倉庫:工作用品、物品、工具、設備;

      c總辦:工資結算、人事關系辦理、檔案調轉、統籌轉移;

      d財務部:借款、票據、工資及統籌等;

      e各部門手續填寫完畢后把此手續單送交總辦存檔。

      2、解聘

      ①公司用人倡導優勝劣汰,對于不適應公司發展,不符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解聘。

      ②試用期內,員工不適應崗位工作,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解聘。

      ③解聘員工由部門經理及公司總辦考核討論后予以決定,報知總經理。

      ④主管以上人員的解聘由公司總經理獲準后執行。

      ⑤員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參照《獎懲條例》中有關除名的情節),公司將予以解聘:

      a隨公司發展,不能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經崗位調整或培訓后,仍不能適應工作者;

      b違反考勤紀律,月內無故遲到、早退5次(含5次),經批評教育無效者;月內無故曠工達3天以上,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c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聚眾鬧事,打架斗毆、賭博,經批評教育無效者;

      d玩忽職守,工作自由散漫,不負責任,影響公司團結,給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者;

      e濫用職權,假公濟私,給公司形象、聲譽造成極大損害者;

      f違犯工作紀律,多次教育批評無效者;

      g在其他單位有兼職者;

      h工作時間利用工具、設備、名譽做私活者;

      i身體不適應崗位工作要求,或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上班者;

      j泄露公司重要商業機密,給公司經濟,名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k觸犯國家法律,被刑事拘留或批捕者。

      ①決定解聘的員工由部門經理寫明解聘原因報總辦,經總辦或總經理批準,辦理相關手續(手續同辭職)。

      四、相關規定

      1、凡不按公司離職規定程序而離職者,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2、離職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及時交接相關工作,否則由其承擔損失后果。

      3、離職人員在相關手續未辦理完畢前應繼續堅持崗位,正常上班,否則按曠工記錄考勤。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1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執行。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分以下四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等自愿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其它原因。

      3、開除:嚴重違反院紀院規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本院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本院和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處理的財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二)事務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本院向員工支付。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2

      第一條為使醫院員工離職有所依據,工作不受影響,保持工作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離職分為以下4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醫院不景氣而裁員。

      3、開除:嚴重違反院規院紀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

      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條員工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內需提前10天)寫出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員工離職得到批準后,持《員工離職移交表》到各部門(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到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六條移交手續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務移交。

      1、工作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辦理的財務資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2、事務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通訊設備、器械、工具等。

      第七條移交工作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離職員工辦理移交時,應由其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無人可指定,暫由直接上級自行接收。

      第九條財務經理和采購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離職,要接受離職審計。其他員工離職需要審計的臨時決定。

      第十條離職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接上級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醫院應收款項有虧欠不清的,應由直接上級負責追索。

      第十一條各種離職手續辦妥后方可結算工資,凡是離職者,當期獎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即辭即走者,扣除當月工資,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第十三條解聘者,結算正常工資。

      第十四條違紀開除者,按醫院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后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則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院員工辦理跨部門或跨系統調動時,應進行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員移交工作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別原因而不能自辦理,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七條接受醫院出資脫產培訓(或教育)一次連續一個月以上的員工離職,應返還醫院所出的培訓或教育費用。在本院工作不滿一年而離職,則應全額返還;工作1—2年而離職,則應返還全部費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離職,則不必返還。因違紀被開除而離職的員工亦照此辦理。若員工與醫院簽訂培訓(或教育)協議中有相關規定,則首先按協議中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掌握醫院核心技術、商業核心機密的員工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離職。否則要依法賠償由此給醫院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醫院在必要時會依法訴諸法律。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3

      1目的:為規范公司離職員工管理工作,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主要內容

      3.1職責

      行政人事部負責員工離職審批離職手續辦理,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離職審批,工作交接,并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

      3.2定義

      3.2.1合同離職:指員工與公司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而離職。

      3.2.2員工辭職:指合同期未滿,員工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工作。

      3.2.3自動離職:指員工因個人原因離開企業3天以上,包括不辭而別或申請辭職但未獲公司同意而離職。

      3.2.4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需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5)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2.5公司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情況。

      3.3工作程序

      3.3.1合同離職

      3.3.1.1行政人事部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意向書》送達員工本人,員工須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表達自己的意見反饋至行政人事部,否則視為員工自愿終止勞動合同。

      3.3.1.2終止勞動合同的,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員工按公司規定的時間和項目完成交接工作等事項后方可依法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應按《工作交接表》所載內容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

      3.3.2辭職

      3.3.2.1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遞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通知公司。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天通知公司。專項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3.2.2逐級經部門主管人在《員工離職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并簽字并及時報行政人事部審核。

      3.3.2.3《員工離職申請表》經最終審批后,方可依批準的時間依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員工未提前30日申請或未在公司批準的時間內提前離職的,公司可追究其相當于一個星期的薪資,作為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

      3.3.2.4到離職日期前,員工在行政人事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

      3.3.2.5因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承當賠償責任。

      3.3.3自動離職

      3.3.3.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將對員工按自動離職處理,并在其辦理離職手續前暫時緩發

      其工資:

      1)未按公司或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申請離職而自行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上者。

      2)已申請離職但未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開公司者。

      3.3.3.2對于未經預告而自動離職的員工,所屬部門必須于視為自動離職的當日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進行專業處理跟進。

      3.3.3.3行政人事部及時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聯系不上員工或拒不辦理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3.3.4解除勞動合同

      3.3.4.1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原則上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并說明解除合同理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該部門意見,對該員工考察,認為確定符合辭退條件,其所屬部門通知員工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辦理離職手續。

      3.3.4.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負責人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因,并負責解答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4.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辭退

      3.3.5.1根據員工的嚴重違紀情況,行政人事部應認真如實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經審批后,所屬部門要及時與被解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交接清單。

      3.3.5.2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所屬部門主管須與員工面談,明確清晰地告知其原因,行政人事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5.3行政人事部及時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員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所屬部門要及時與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填寫《離職交接單》。

      3.3.5.4解除勞動合同送達方式:送本人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著名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在員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公司將在相關報章或內部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后,即視為送達。

      3.3.5.5勞動合同解除時,其他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的相關協議同時解除。

      3.3.6經濟補償與賠償

      3.3.6.1對員工的經濟補償,由公司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后隨員工離職結算時的薪資一并發放。

      3.3.6.2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3.3.6.3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員工應賠償下列損失:

      1)招聘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1)員工違反專項《培訓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

      2)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

      3.3.7離職交接

      3.3.7.1離職員工須持《離職交接表》按要求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行政人事部審核。

      3.3.7.2離職員工需按《離職交接表》的項目進行交接,交接人須簽字確認。

      3.3.7.3工作交接內容

      1)公司的各項內部文件。

      2)經辦工作詳細說明(書面形式)。

      3)往來客戶業務單位信息,包括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地址業務進展情況等。

      4)培訓資料原件。

      5)企業的技術資料(包括書面文檔電子文檔等)。

      6)經辦項目的工作情況說明,包括項目計劃書項目實施進度說明項目相關技術資料等。

      7)其他直接上級認為應移交的工作。

      3.3.7.4事物移交

      1)所領用的辦公用品辦公設備門各類鑰匙工具工衣廠牌餐卡等。

      2)員工在公司就職期間所有領用物品的盤點移交,款項合同移交。

      3)將經手各類項目業務個人借款等款項事宜移交至財務。

      4)將經手辦理的業務合同(協議)移交至行政人事部。

      3.3.8離職結算

      3.3.8.1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方可對離職人員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人員的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進行。

      3)結算項目:工資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未報銷費用。以上結算項目由行政人事部報總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結算。

      3.3.9薪資支付時間

      3.3.9.1辭職員工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3.3.9.2辭退及解雇員工在離職5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

      3.3.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不能為員工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員工負責:

      3.3.10.1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3.3.10.3該員工不配合,無法將離職資料送達該員工的。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規范員工離職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相關定義

      公司是指公司總部及各級分支機構。

      人事管理部門是指履行離職管理職責的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綜合管理部。

      離職是指公司和員工結束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包括協商解除、員工辭職(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訂的,視為員工辭職)及被動解除、公司辭退、經濟性裁員及勞動合同終止等情形。

      公司辭退是指公司單方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第二章離職管理部門

      第四條總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負責公司總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財務負責人及中心(含電銷中心、財務機構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前述人員以外分公司所轄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各部門及其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分公司及所轄機構的各層級管理者均無解除或終止所轄員工勞動合同的權利,只有提請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建議權。

      第六條管理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違法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與不同程度的獎懲,直至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流程

      第一節協商解除

      第七條若公司動議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門應征得員工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八條若員工動議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應征得人事管理部門同意,并就薪資結算、工作交接等事宜達成一致后,訂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第九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節員工辭職

      第十條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員工辭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辭職應填寫公司人事管理部門制作的《離職申請單》,按照公司規定填寫辭職原因為“合同未到期,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未按本制度規定填寫離職單或填寫不規范的,不視為正式的和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行為;

      2、員工應通過公司0A系統提交離職申請,并將《離職申請單》交予公司人事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后,確認離職理由、是否簽有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相關約定;人事管理部門經確認員工離職符合本制度、服務期協議等相關規定的,提交離職流程并關閉該員工的0A系統;

      3、員工辭職經本部門(含分支機構)領導、人事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同意后,由人事管理部門通知辭職員工的交接事宜以及離開公司的確切日期;

      4、在確認交接事宜完畢后,人事管理部門開具《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并送達辭職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投郵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證明單》采取直接送達的,自送達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以郵寄方式送達的,自投郵之日起雙方的勞動關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公司的欺詐行為導致員工違背真實意思表示入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公司過錯致使員工被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員工向人事管理部門遞交由本人簽名的《離職申請單》,填寫離職原因為“因公司過錯導致員工被動離職”,并附上相關說明;

      2、人事管理部門在調查核實后將相關情況通報公司工會,并通過適當途徑進行調解;

      3、若員工反映事實確鑿并經調解無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第十一條規定的流程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

      第三節公司辭退

      第十四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1)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及構成犯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盜竊同事、公司財物(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在公司內聚眾賭博的;

      (2)月度內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月度內累計曠工5個工作日,或年度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的;

      (3)故意毀壞公司財物,直接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4)利用職權受賄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5)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

      (6)利用公司名義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或經濟損失達人民幣【】元及以上;

      (7)偽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無正當理由,對季度、年中/年終考核結果未在規定期限內簽字認可的;

      (9)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導致公司遭受人民幣【】元及以上的重大損失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由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信息或實施其它欺詐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被證明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本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經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在下一個考核周期仍考核為不勝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技術序列人員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連續四次考核結果(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為不勝任或兩個考核年度內累計六次考核結果為不勝任(含季度、年中及年終考核);

      (2)銷售序列人員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季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經培訓或轉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為不合格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六條公司以非過錯性辭退或過錯解除而辭退員工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由人事管理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情況說明》,同時附上相關材料;

      2、將解除理由通報公司工會;

      3、按公司規定,呈報公司領導批準;

      4、由人事管理部門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至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5、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按照交接清單所列項目逐項辦理交接及離職手續。

      第四節經濟性裁員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超過公司全轄員工總數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會說明情況,聽取公司工會意見后,裁減人員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公司訂立較長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扶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經濟性裁員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人事管理部門梳理裁減人員方案,核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在程序執行和經濟補償方面是否有遺漏,核實裁減人員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終止的情形;

      2、提前30日將裁員方案(草稿)通知工會,并同時提交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屆滿前根據工會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屆滿后實施裁員,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節勞動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公司應在合同終止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除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形外);

      2、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的書面通知自送達該員工時生效,通過其它方式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無需對方簽字認可;

      3、由人事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節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實施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或經濟裁員: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涉及工傷員工的,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離職交接手續管理

      第一節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條員工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確定的離職日的當日前往所屬部門、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綜合管理部)、計劃財務部及信息技術部等部門,將其工作職責、所經管的財物及事務、未辦及未了事項、保管的文件等,進行工作交接。該工作交接無誤,才可以視為其已經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條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公司可安排離職審計,經審計無誤,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條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認為其已辦結工作交接。

      第二節債務清算

      第二十五條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后憑《離職交接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到人事管理部門領取《離職薪資結算表》,并據此發放工資。

      離職人員薪酬結算截止日為員工離職流程審批完結之日,薪酬支付、福利發放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司可在培訓服務期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中約定,員工違反協議約定應支付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訂立有培訓服務期協議或條款的,員工辭職或公司因員工過錯辭退員工的,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在公司依約支付經濟補償的前提下,應依據協議的相關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七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依據法律法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在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在試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間提前30日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現有勞動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繼簽意愿時員工表示不續簽的;

      4、員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若員工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按該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員工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均應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或約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經公司核實確認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拒不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基于實際損害原則或者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支付賠償金。若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員工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后,違約金不足以抵充實際和預期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第三節離職證明、檔案及社保辦理

      第二十九條離職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辦結工作交接后的3日內,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第三十條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5日內,為離職人員辦理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第四節離職面談

      第三十一條員工因辭職而離職的,所在部門負責人或機構負責人應進行離職面談,了解離職原因、聽取員工意見,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于頒行之日開始施行。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規定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所有在職員工。

      第三條:正式員工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四條:試用期員工辭職應提前7天向部門主管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部門主管應安排辦理離職工作移交手續,對相關工作進行交接與清理,并詳細填寫《離職資料移交單》,離職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書面版資料、磁盤、合同、方案、業務聯系部門的聯系方式與工作進展狀況及待辦事項等。

      第六條:到相關部門辦理離職物品移交手續,并詳細填寫《離職物品移交單》移交物品主要包括:公司價值在30 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工作工具、公司工作證、名片、鑰匙、其他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七條:以上資料及物品交接完畢后,離職人員應到財務部進行在職期間的借款、還款等財務帳目清算,主要項目包括:

      1.員工拖欠未報銷或未還的公司借款或業務預付款;

      2.員工應承擔的賠償金、抵押金或罰金;

      3.未滿一年的工裝制作費;

      4.其他未盡款項。

      第八條:上述工作交接完畢后,請各部門主管在《離職審核表》上簽字確認,人事部根據以上部門的清交記錄狀況,做最后的簽字確認與薪金結算。

      第九條: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解聘程度或者是試用期被解聘的員工,用人部門應向人事部提交《解聘申請審批表》,經過相關權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人事部提前30天通知被解聘人員離職,特殊情況經過權限主管審批后特殊對待。

      第十條:被解聘人員的離職交接程序同辭職程序。

      第十一條:員工離職均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主管答字確認后方可離職。

      第十二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進行,應確保工作進展連貫、順利。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時,必須按照規定在一個月內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沒有按時交接的員工,收入扣除不再發放。

      第十四條:員工離職前工作交接必須由員工的上級主管或上級主管指定人員監交,交接記錄要求書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或為工作帶來的不便,均由監交人和相應接收人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員工離職時,部門主管要及時通知該員工業務關聯系統,該系統應該全力配合該員工業務的清查工作,如果沒有及時清查而造成損失,該系統主管負責。

      第十六條:部門工作交接記錄原件由本部門主管保存,復印件由工作接收人保存;特殊崗位的保密資料,原件要由責任副總保存,復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十七條: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離職員工即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八條:離職人員應于離職生效日當月內將本人檔案、戶口及其他一切人事關系從公司轉出。逾期不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轉出手續者,本人將負擔離職后的一切相關管理費用,并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后果。自離職生效日后,公司將不負責任何保險及出具任何與調動檔案等人事關系無關的證明。

      第十九條:員工離職時公司可應要求向離職人員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二十條:辭職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條 所有員工離職時,該部門主管與權限主管與辭職人進行離職面談,人力資源部進行電話面談。談話應分別完成下列內容:

      部門主管完成:

      1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人事部完成: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3.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4.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5.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6.了解辭職原因與動機。

      第二十四條: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離職生效日,特殊情況的由相關主管出具書面證明后再另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被解聘的正式員工的違約金、經濟補償金等。

      5.離職結算收入不進行現金發放(特殊情況需總裁批準),要在離職30天后公司收入發放時由銀行統一發放。

      6.特殊崗位離職人員在離職后被發現由于原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后續經濟損失,相關負責人向人事部出具書面證明后,可以在離職后從其個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時電話通知到該離職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和修訂,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如有補充、修訂,則依新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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