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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1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哈市政府(1999)令11號文件《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匯報本單位工作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各部門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后的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各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部門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監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安全員或帶班組長在當班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其他人員不準代替),登記人員要嚴格把關,并逐級報告領導,經領導簽字、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審核后方可辦理工傷。報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簽字、安全環保部經理簽字、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批準。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8小時內到安全環保部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單位當班帶班組長、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安監部門或當班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由鑒定委員會報名單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對鑒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后,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環保部,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補辦工傷部位者,必須是在30天之內發生的工傷,如超過30天,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部位必須有足夠證據,并履行調查取證等手續,有事故追查分析記錄、有調查報告、有經過醫院科學儀器診斷部位完整的`記錄。然后交安全環保部討論、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九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安全環保部有關人員和安全環保部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經安全環保部、工會討論后,作出處理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安全環保部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單位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項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4
一、為保障員工在發生工傷后獲得醫療救治和職業康復,以解除員工的后顧之憂,依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員工(不含公司賜予辦理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人員)。
二、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支配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試驗、創造制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4、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致意外損害的;
5、從事維護公司利益活動的;
6、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損害的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1、因犯罪、違法或嚴峻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傷亡的;
2、自殺或自殘的;打架斗毆導致傷亡的;
3、醉酒導致傷亡的;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單位工傷事故發生后,各人力資源專員必需在24小時內填寫《單位職工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辦公室和平安生產部門,并在7日內將所需材料報齊。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工傷材料的單位,其工傷費用全部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擔當,以工資表形式扣除。情節嚴峻的,在公司范圍內賜予通報。
五、建立工傷責任界定制度。發生的工傷事故,辦公室門都要協作有關部門調查鑒定,進行責任界定,以此確定公司與職工的分擔比例。
六、工傷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受輕傷和重傷的不憐憫況確定為1-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員工因工受傷期間待遇
1、員工工傷醫療期間工資停發,改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照發。
2、需住院治療的,交通費和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所在單位據實報銷。
3、工傷醫療過程中治療非工傷疾病時,傷病費用不能混合報銷。
4、由公司指派員工陪床,陪床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照發;由受傷員工親屬(非本公司員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標準發給生活費。
八、經醫療或勞動部門認定工傷治愈,原單位應支配適當的工作,并支付工資。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的.,由所在單位發給降低部分70%的傷殘補助。
九、因工傷所致而不能適應本公司支配的各項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規定的退休條件的,依據公司確認的本人實際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金,此后公司與其本人的一切關系隨即終止。
十、員工因工致殘經鑒定為一至四級全部丟失勞動力量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內部退休手續,每人每月發給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員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500元喪葬費,供給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員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發給1000元喪葬費。
十二、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因工傷殘人員,退休后因舊傷復發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標準發給供給直系親屬撫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工傷,應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如賠償金額低于工傷待遇標準,差額部分公司賜予補齊。
十四、員工工傷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5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需增加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平安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削減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方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決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詳細方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狀況賜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賜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狀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斗毆; (4)酗酒;(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6
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工作中患病工傷事故損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預防工傷事故,促進平安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方法。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損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一)有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關于新職工入職后的各項事宜規定:
1、新職工入職時,上交二代身份證復印件2張(無二代身份證的職工開據戶籍證明)和上交3張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員工入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對員工所處崗位的危急所在有準時提示和說明的義務。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將于每月15號前將上月新增轉正員工的資料整理交至社會保障局參保。
4、新入職人員應在入職時在人事行政部領取并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統一交至縣人力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勞動合同認證。
五、關于職工離職后有關事宜的規定
1、職工擅自離職后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未按時將離職人員名單上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車間部門相關負責人員應擔當離職人員每人每月繳納保險所損失的費用,并在全公司通報批判。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將不定時的對車間職工人數進行清點,清點過程中,車間部門主管人員弄虛作假、隱私舞弊的,每發覺一次將扣除該部門負責人員肯定數目的罰款,并全公司通報批判。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號前將離職人員的名單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解除保險。
5、職工合同期限屆滿后離職的,合同解除;合同屆滿后連續任職的,準時通知其續簽勞動合同。
六、關于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規定
1、職工在工作期間及上下班途中發生任何意外,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應在12小時之內準時上報人事行政部部辦理各項保險事宜。
2、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或受傷員工本人未對工傷進行上報的,因工傷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車間部門主管人員擔當。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應準時將工傷人員上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七、辦理工傷保險所需供應的材料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3、病例、藥費報銷單、診斷證明
4、單位事故報告
5、車禍需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6、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7、 2個人的證言證詞(敘述當場事故過程)
8、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修造生產經營過程中工傷事故的預防和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業。
本規定中職工工傷認定主要是指企業合同制職工在生產工作中患病損害事故的認定工作,臨時工可參照執行。
3、定義
3.1工傷: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擔心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損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損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賜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4、管理職責
4.1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負責將集團各部門及下屬各企業職工工傷狀況和相關資料上報集團相應部門。
4.2各企業平安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將本企業職工的工傷狀況及相關資料根據事故上報程序要求上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
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5.1職工在下列狀況下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5.1.1從事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的;在緊急狀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到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
5.1.2經本單位負責人支配或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創造制造和技術革新工作的。
5.1.3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5.1.4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符合國家認定的職業病的。
5.1.5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擔心全因素患病不行抗拒的意外損害的,或由于工作緊急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5.1.6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損害的。
5.1.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在復員轉業后舊傷復發的。
5.1.8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1.9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
5.1.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5.2.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5.2.2自殺或自殘的。
5.2.3醉酒導致傷亡的`。
5.3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企業向中遠船務平安環境監督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5.3.1職工所在部門或企業的工傷報告。
5.3.2工傷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應由本單位醫生開具傷、病情診斷書);
5.3.3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或因搶險救災發生意外事故失蹤的,應依據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門宣告的死亡結論認定工傷。
5.4工傷上報程序
5.4.1職工發生工傷后,應馬上報告到所屬部門和各企業平安環境監督部門,職工應保留各種醫療診斷記錄。
5.4.2企業平安環境監督部應按事故上報程序要求報告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負責向集團總公司相應部門匯報。
5.4.3企業應準時上報各種醫療診斷證明,必要時由集團平安環境監督部臨時組成工傷鑒定小組進行醫療鑒定。
5.5對于遲報和漏報的工傷事故,各企業必需隨月度報表附上事故報告、遲報和漏報的有關說明,將緣由說明清晰并由主管領導簽字。
5.6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沒有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最終事后補報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屬受傷者本人責任的,企業和集團有權利要求責任人擔當隱瞞不報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6、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8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需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依據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損害險和人身意外損害醫療險。員工必需供應真實、牢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供應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擔當。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準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需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消逝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擔當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聽從領導指派支配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進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需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狀況,并準時實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大事必需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狀況,應馬上護送受傷人員到四周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消逝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
責人因客觀狀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峻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擔當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擔當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
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緣由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托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力氣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依據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依據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9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 10
目的: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人事部確認是否屬工傷,人事部初審,公司領導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公司領導。在24小時內由人事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洛陽通河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的50%計算。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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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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