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宣傳
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逐級抓落實,并抽調得力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宣傳提綱,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宣傳提綱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國務院依法管理糧食流通活動的專門性行政法規,是糧食經營者依法經營糧食的法律依據。學習好、宣傳好《條例》是當前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經營者的一項重要任務。
《條例》共六章五十四條,分別是總則、糧食經營、宏觀調控、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學習和宣傳《條例》要突出重點,深刻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主要是:
一、《條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地位
《條例》的立法宗旨是,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條例》是專門管理糧食流通活動的行政法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
二、市場機制在糧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促進公平競爭,打破地區封鎖。國家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的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糧食收購資格取得后,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
(二)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形成。
(三)降低市場門檻。除對糧食收購實行許可制度外,從事糧食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四)發揮中介組織的自律作用。糧食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三、糧食收購管理
國家實行糧食收購許可制度,加強糧食收購許可后的監督管理,規范糧食收購市場。
(一)糧食收購許可的條件。收購糧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擁有或租借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二)糧食收購許可的程序。一是申請糧食收購許可,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二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三是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資格許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營業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四是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三)糧食收購者應承擔的義務。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依質論價,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對于跨省收購,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按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
(四)收購糧食的金融支持。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供收購貸款。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保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以及政府調控用糧和其他政策性用糧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國有和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大型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糧食購銷企業,按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信貸資金支持。
四、糧食質量和衛生管理
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安全,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
五、糧食流通統計和庫存量的管理
國家實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者保留糧食經營臺賬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
六、糧食宏觀調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保證糧食供應和保持糧食價格基本穩定,國家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增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
(二)建立國家糧食宏觀調控體系。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糧食儲備制度,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政府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必要時實行價格干預措施,以及對糧食市場供求形勢進行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供需抽查和信息發布制度。鼓勵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鼓勵建立產銷一體化的糧食經營企業,發展訂單農業,在執行最低收購價格時國家給予必要的經濟優惠,并在糧食運輸方面給予相應的支持。
(三)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糧食應急體系。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轄區內的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啟動省級的糧食應急預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所有糧食經營者必須按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的需要。
七、糧食監督檢查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是加強糧食市場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的重要內容。糧食、工商、質檢、衛生、價格等部門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糧食經營者必須予以配合。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工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對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
八、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
(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全國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二)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
(三)發揮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轉變經營機制的基礎上,在糧食流通中繼續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糧食宏觀調控。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應當積極收購糧食,做好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工作。
九、法律責任
《條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糧食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的重大意義,認真制定《條例》學習宣傳貫徹計劃,抓好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種宣傳形式,把《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做實、做好,為《條例》的貫徹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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