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n id="w48us"></dfn><ul id="w48us"></ul>
  • <ul id="w48us"></ul>
  • <del id="w48us"></del>
    <ul id="w48us"></ul>
  • 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申辦細則全文

    時間:2023-02-11 10:25:26 職場動態(tài)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申辦細則全文

      6月19日,上海政府官方主頁公布了《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同時公布與之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jīng)2013年5月20日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政府令第2號發(fā)布,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YJBYS就業(yè)指導網(wǎng)為您提供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申辦細則全文。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政府令第2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境內(nèi)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jīng)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diào)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辦、發(fā)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xié)調(diào)。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證件等相關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等相關管理。

      教育、衛(wèi)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jīng)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政府設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工作。人才服務中心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委托,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證》一般規(guī)定

      第四條(居住登記)

      境內(nèi)來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到現(xiàn)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五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wèi)生、計劃生育、社會保險、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

      第六條(載明內(nèi)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nèi)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fā)機關和簽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條(簽注時限)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

      第三章《居住證》辦理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xiàn)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申辦條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jù)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受理與補齊)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材料移送)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于出具受理憑證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將申辦信息、申辦材料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公安部門。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就業(yè)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簽發(fā)、制證、領證)

      《居住證》由市公安局統(tǒng)一簽發(fā)。

      對經(jīng)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居住證》制作,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通知申請人領證。

      申請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領證。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nèi)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

      第十六條(辦理簽注)

      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nèi),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nèi)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第十七條(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xiàn)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xù)。

      第十八條(轉(zhuǎn)辦常住戶口)

      持證人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部門辦理《居住證》注銷手續(xù):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持證人超過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xù)的;

      (四)持證人已轉(zhuǎn)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居住證》積分管理

      第二十條(積分制度)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zhuǎn)化為相應的分值。隨著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等的提升,其分值相應累積。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一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等基礎指標,并根據(jù)本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一票否決指標。各指標項目中根據(jù)不同情況劃分具體積分標準。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jīng)濟信息化等部門編制,并報經(jīng)政府批準。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應當通過政府主頁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標準分值)

      標準分值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等部門擬定,并報經(jīng)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積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的調(diào)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以及標準分值,根據(jù)本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tài)調(diào)整。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教育、衛(wèi)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jīng)濟信息化等部門對積分指標體系提出調(diào)整方案,經(jīng)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積分材料)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jù)《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積分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申請積分的,委托其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第二十六條(積分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積分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屬實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并告知申請人積分情況。

      第二十七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以在網(wǎng)上或者持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積分。

      第五章持證人待遇

      第二十八條(子女教育)

      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安排就讀。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yè)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yè)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條(證照辦理)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注。

      第三十一條(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基本公共衛(wèi)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guī)劃項目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wèi)生服務。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在本市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參加本市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yè)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

      第三十五條(參加評選)

      持證人可以參加本市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六條(其他待遇)

      持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條(待遇中止)

      持證人積分低于標準分值的,中止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政府服務)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境內(nèi)來滬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三十九條(信息保密)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nèi)來滬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四十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刁難申請人或者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時,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在對申請人進行積分或者材料核定時,濫用權利、貪腐的;

      (四)泄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辦《居住證》、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nèi)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nèi)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相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辦積分申請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過渡條款)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已辦理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nèi)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后,原《居住證》有效期期滿需要重新申辦以及申請積分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境外人員規(guī)定)

      對在本市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以及臺灣地區(qū)居民等的居住登記及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政府令第122號發(fā)布的《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guī)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政府令第32號發(fā)布的《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jù))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境內(nèi)來滬人員《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辦理,根據(jù)《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境內(nèi)來滬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居住登記。

      在本市就業(yè)、投資開業(yè)、就讀、進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的境內(nèi)人員,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三條(職責分工)

      各區(qū)(縣)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居住證申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核定及相關證件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zhèn)(鄉(xiāng))政府設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居住證》的受理和發(fā)放工作。

      第四條(申辦材料)

      (一)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1)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chǎn)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2)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3)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4)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二)除上述規(guī)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jù)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yè)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yè)或從事個體經(jīng)營的,提供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驗原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fā)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驗原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第五條(受理)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并確認后簽字,同時核對材料是否齊全。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nèi)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

      第六條(信息、材料移送)

      對就業(yè)、投資開業(yè)和個體經(jīng)營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將申辦信息移送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投靠、就讀、進修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將申辦材料移送轄區(qū)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核定)

      區(qū)(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核定。

      經(jīng)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jīng)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通知制證。

      第八條(簽發(fā)、制證)

      《居住證》由上海市公安局統(tǒng)一簽發(fā)。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證件制作。

      第九條(領證)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zhí),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或其他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nèi),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提交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由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掛失)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掛失手續(xù)。

      第十二條(補辦)

      持證人證件損毀,或證件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xù)后30日內(nèi)未找回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補辦手續(xù)。

      對符合《居住證》補辦條件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提出補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領證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補證工本費。對《居住證》損毀的補證人,在發(fā)放新證的同時,應當收回其損毀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nèi),到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可在60天內(nèi)補辦簽注手續(xù)。

      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當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yè)信息。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核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簽注。

      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第十四條(注銷)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注銷: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tǒng)中直接注銷:

      (一)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

      (二)持證人已轉(zhuǎn)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五條(查詢)

      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可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證》前往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查詢。

      各政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在為來滬人員提供服務時,可通過政務網(wǎng)或POS機讀卡等方式,查詢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

      第十六條(信息交換)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定期交換機制,分別提供就業(yè)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本市戶籍人員基礎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學籍和學歷等信息;對能夠通過比對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來滬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交換居住證、積分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統(tǒng)一的定額收據(jù)。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及申辦細則全文】相關文章:

    上海市居住證申辦實施細則全文07-20

    申辦上海居住證條件07-21

    上海市居住證申辦指南07-05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06-12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07-09

    上海居住證申辦及積分信息匯總07-06

    2015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07-19

    2016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07-14

    天津居住證管理辦法細則07-06

    主站蜘蛛池模板: 在线成人精品国产区免费| 精品免费视在线观看| 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国产精品无码素人福利| 久久青青草原精品国产| 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国产精品色内内在线播放| 欧美精品成人3d在线| 久久青草国产精品一区| 亚洲AV永久精品爱情岛论坛 | 欧美精品色婷婷五月综合| 久久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不卡| 久久国产精品一国产精品金尊| 久久人人超碰精品CAOPOREN | 亚洲精品免费在线观看| 亚洲精品tv久久久久久久久| 久久精品18| 99精品福利国产在线| 韩国精品欧美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精品无码区在线 | 久久久不卡国产精品一区二区 | 青草国产精品视频。| 国产精品福利片免费看| 九九热这里只有在线精品视 | 亚洲精品乱码久久久久66| 久久久91人妻无码精品蜜桃HD| 国产精品 日韩欧美| 亚洲嫩草影院久久精品| 国产一精品一av一免费爽爽| 99久久国语露脸精品国产| 国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亚洲国产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 6080亚洲精品午夜福利| 久久九九青青国产精品| 99精品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日韩精品无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亚洲资源网久久 | 中文字幕无码精品三级在线电影| 无码8090精品久久一区| 亚洲欧洲精品成人久久奇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