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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支付新規發布 2016年7月起實施
非銀網絡支付新規正式發布:每日最高限額提升至1萬元
12月28日消息,央行今日正式下發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分類與監管及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今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時隔近5個月的今天,央行正式下發《辦法》,并宣布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辦法》約束。
對比7月底的征求意見稿,《辦法》主要有兩方面不同。
第一個不同是,《辦法》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兩類(綜合類支付賬戶和消費類支付賬戶)擴充到三類(Ⅰ類賬戶、Ⅱ類賬戶、Ⅲ類賬戶)。
《辦法》規定,對于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一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驗證,且為首次在本機構開立支付賬戶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Ⅰ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余額付款交易自賬戶開立起累計不超過1000元(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三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Ⅱ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消費和轉賬,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1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對于支付機構自主或委托合作機構以面對面方式核實身份的個人客戶,或以非面對面方式通過至少五個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驗證的個人客6戶,支付機構可以為其開立Ⅲ類支付賬戶,賬戶余額可以用于消費、轉賬以及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產品,其所有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交易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不包括支付賬戶向客戶本人同名銀行賬戶轉賬)。
第二個不同是,《辦法》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了差別化監管措施,比如在針對個人消費者和個人賣家的消費限額兩個方面就分別實施了區別化管理。
個人消費者每日最高消費限額提至1萬元
其中,在個人消費者每日最高網絡支付限額方面,《辦法》規定,評定為“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可以將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Ⅱ15類、Ⅲ類支付賬戶的余額付款單日累計限額,提高至1萬元。
個人賣家不受每年最高20萬元限額約束
對于從事電商活動的個人賣家,《辦法》規定,當網絡支付平臺的評級達到A類且Ⅱ類、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時,其平臺上的個人賣家只要符合Ⅲ類賬戶開戶標準,持續從事電商經營6個月以上且期間使用支付賬戶收取的經營收入累計超過20萬元,就可視同單位賬戶管理,不受《辦法》中關于余額支付額度的限制。
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和快捷支付不受《辦法》約束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余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辦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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