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的后果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學校審查同意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
行協議內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就是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
定的違約金。
目前,多數畢業生由學校根據社會需求直接和用人單位見面,或由畢業生本人和用人單
位在一定范圍內“雙向選擇”。這些畢業生經供需見面和“雙選”后,都要以就業協議書的
形式固定下來。國家為維護廣大畢業生的利益,要求用人單位維護就業計劃的嚴肅性,就業
計劃一經形成,用人單位不得拒收畢業生。否則按違約處理,用人單位繳納違約金,并給畢
業生一定的經濟賠償。同樣也要求畢業生不能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倘若有的畢業生單方面
違約,隨意更換單位,學校應視情況予以批評和教育,并征求用人單位一方的.意見,應向學
校和用人單位交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上,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
要表現在:
第一,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有時甚至對
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
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
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第二,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
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于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
表示懷疑。從歷年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愿到學校來挑選畢
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
響到今后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三,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
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而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
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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