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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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提高職業素質,維護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職業道德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行為。
第三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出具或簽署虛假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資產評估報告。
第五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履行資產評估業務委托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資產評估機構對本機構的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身份不符或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三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評估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資產評估業務。
第八條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能力。
第九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如實聲明其具有的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不得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
第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及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利用專家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恰當聘請和組織專家開展相關工作,合理使用專家工作成果。
第四章 獨立性
第十一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不受利害關系影響,不受外界干擾。
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資產評估業務,不得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識別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斷其對獨立性的影響。
可能影響獨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或者其親屬與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方之間存在經濟利益關聯、人員關聯或者業務關聯。
(一)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經濟利益關聯是指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或者其親屬擁有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的股權、債權、有價證券、債務,或者存在擔保等可能影響獨立性的經濟利益關系。
(三)人員關聯是指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或者其親屬在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可能對評估結果施加重大影響的特定職務。
(四)業務關聯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從事的業務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關系。
第十三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采取恰當措施保證在評估過程中保持獨立性。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回避。
資產評估機構無法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時,應當終止執行評估業務。
第五章 與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的關系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機構不得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采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從事資產評估業務并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利用開展業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相關當事人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
第十六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保持公正的態度,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和判斷,不受委托人或其他組織、個人對評估行為和評估結果的非法干預。
第十七條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進行必要溝通,提醒評估報告使用人正確理解評估結果,恰當使用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遵守保密原則,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內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屬于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
第六章 與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及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關系
第十九條資產評估機構不得允許其他資產評估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或者冒用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名義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資產評估報告,也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或者是冒用他人名義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與其他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
第二十一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不得貶損或詆毀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及評估專業人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師和其他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在執行資產評估業務過程中,應當指導專家和相關業務助理人員遵守本準則。
第二十三條本準則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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