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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弊端、三大挑戰的中國養老金政策
中國養老金政策的四重弊端
中國養老金制度經歷了由企業“勞動保險”,轉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再由“社會保險”轉向覆蓋城鄉居民的“中央統籌國民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模式的發展過程,公共部門仍然沿襲1958年的退休金政策。中國養老金制度嚴重“碎片化”,在居民、用人單位、養老基金、國家財政四個層面都存在弊端。
弊端之一來自居民(包括參保的外籍居民)。
首先是繳費不均,目前公共部門人員不繳費,企業職工繳費,公共部門養老金待遇高于企業職工2倍到3倍;累計繳費15年,難以應對20年以上的預期余壽;繳費基數伴隨工資增長不斷加大,費率卻呈剛性,不能下降。其次是待遇失衡,如果基本養老金高于低工資(因殘疾、失業等個別現象除外),則誘發提前退休;企業和職工28%費率與平均1362元養老金不匹配,內部回報率太低,降低企業和職工參保積極性;退休待遇提高(中央轉移支付直接提高養老金),退休時點計發水平降低(主要指繳費工資替代率),傷害參保人積極性;最低養老金增長率低于通貨膨脹率,養老金實際購買力下降。再次是流動錯位,由于各地養老金政策差異,居民可能選擇繳費低的地區就業,最后選擇支付水平高的地區參保十年后領取待遇。
弊端之二來自用人單位,即費率高、費基亂。
目前養老保險費率為28%(單位20%+職工8%),遠遠高于西方國家綜合社會保障稅率。高費率導致逃費基現象,用人單位以薪酬分類、濫福利等手段蠶食費基,加之對困難企業的減免政策,2000年至2012年間的實際征繳率(包括稅務代征和社保計征)僅為20%,這導致養老基金征繳能力和支付能力持續下降,誤導參保人以非法方式參與競爭,使社會保險公共治理陷入混亂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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