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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大學生可將家庭住所和租借房作創業場所
教育部近日發布《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指出,允許高校畢業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意見》說,創新創業教育是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教學理念與模式。創新創業教育要面向全體學生,融入人才培養全過程。要在專業教育基礎上,以轉變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為先導,以提升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為核心,以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體系為重點,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工作,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意見》要求,大學生創業實習或孵化基地要結合實際,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場地、資金、實訓等多方面的支持。要開辟較為集中的大學生創業專用場地,配備必要的公共設備和設施,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至少12個月的房租減免。
《意見》提出,對應屆及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貸款規模可適當擴大。完善整合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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