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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上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針對違約金與賠償金,有很多小區業主表示不理解,現做以下幾點說明,以供參考。
違約金作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方式之一,它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性質上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是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支付一筆金額作為懲罰,不影響賠償損失責任的存在與范圍大小的違約金。而補償性違約金,則為合同雙方預先估算的賠償損失的總額,這一區別的意義在于,如果是懲罰性違約金,違約方除支付違約金外,不影響承擔賠償損失或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如果是補償性違約金,則支付了違約金之后,即不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或強制實際履行責任。
對于違約金與強制實際履行的并存,我國法律給予了普遍性的承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應當履行債務”。
我們當前起訴開發商小區平面布局擅自變更、延遲履行(對方在法庭上已經完全承認這一事實;在這里強調一點,如不能恢復不是指永久不能恢復,而是指在向業主交付房產時尚不能恢復就應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可見1997年《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設與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交付使用的要求第十款及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使用說明),就屬這種情形;這就是違約金與履行債務的雙重義務的競合。在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后,依然可以要求開發商恢復小區平面布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民法通則第三章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或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強制實際履行(違約責任)與賠償損失的競合。在向開發商主張實際履行(違約責任)后,我們還有可能就實際損失額要求開發商承擔相關損失。
所以說我們在主張違約金后,依然保留要求開發商履行恢復平面布局(如無法恢復的,就應賠償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損失的權利)。大家可不要被對方律師的刻意狡辯所迷惑!
現將有關的依據告訴大家,希望對大家正確判斷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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