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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應屆畢業生小林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他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目前正處于試用期。然而,工作一個多月后,部門經理突然通知他,由于單位不景氣,決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小林對此十分氣憤,他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什么,難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雖然小林的勞動合同正處于試用期,但用人單位不能以單位不景氣為由解除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四種情形下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經濟不景氣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種。
同時,《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這條嚴格規定了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而小林的單位也不屬于這種情形。
因此小林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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