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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實習被拖欠工資怎么辦
小劉是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一名即將畢業的學生,2015年1月,小劉在畢業實習期間,到杭州某私立藝術學校應聘,培訓合格后被分到一個書法班擔任輔導老師,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為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基本工資 2500元,月獎金2000元,若小劉達到學校的工作成績標準,還有2000到5000元的年終獎金。
2015年3月,學校開始拖欠小劉的工資與獎金。為了不影響學生學習,小劉堅持上課。學校負責人給小劉出具了欠條,承諾2015年5月前補上拖欠的工資5000余元。但最近,小劉向學校要求履行約定時,學校竟然稱,因為小劉是在校大學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他們之間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并以此為由拒不履行承諾。
小劉想知道,自己和私立學校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自己該如何維權?
某歷史說,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關系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校生作為民事主體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勤工儉學等民事法律關系。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在校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系主體,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系。
另外一種情況是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或者專業實習。由于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為勞動爭議來處理。《勞動法》沒把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以及專業實習列入保護范疇,學生還不是勞動者,因此不享有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用人單位不給在校生發工資或不買保險,是不違反勞動法的。但是,用人單位以在校生不受《勞動法》保護為由,在雙方建立了有效的法律協議、在校生按照協議提供了勞務的前提下,還拒絕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在校生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舉報,或向法院申訴。
結合本案,賈志峰說,小劉還是在校生,其與杭州某私立藝術學校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條件,故應將雙方的約定視為勞務協議,由小劉為藝術學校提供服務,學校支付勞動報酬。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小劉與藝術學校的關系可明確為勞務關系,藝術學校應當依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小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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