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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超時加班違法職場指南
勞動保障部門日前發出警示,以種種借口隨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都屬違法行為,將受到查處。
根據法律規定,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的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保證勞動者有一個完整的休息日。
實行非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則需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并嚴格按照批復執行,違反上述規定的,即屬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然而,上海市勞動監察總隊在近期檢查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往往以三種借口,作為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的“擋箭牌”。
借口①:“生產任務過重”
一家科技公司在今年4月共安排1800多名勞動者超時加班15萬小時,人均超時加班達85小時。企業辯稱,企業訂單量大,時間要求緊,所以不得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現有的勞動者無法滿足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那就應當招用更多的勞動者或者減少部分生產任務,而不應以犧牲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為代價。
借口②:“計件工資制”
一家服裝廠大部分勞動者每天早上8時上班,至晚上9時下班,這期間只有1個小時的吃飯時間(包括午飯及晚飯)。企業負責人辯稱,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工人做一件衣服就拿一份報酬,“多勞多得”,不存在超時加班。
有關部門指出,計件工資制只是一種工資計算方式,但在工作時間上仍須遵守法律規定。
借口③:“綜合計時制”
一家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時制的皮件廠,一年里共違法延長近千名勞動者工作時間100多萬個小時。企業負責人辯稱,既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自然可以靈活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不存在超時加班的問題。
有關部門指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但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勞動者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不能只安排職工加班,而不安排職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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