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江西新余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及條件
新余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及條件
凡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額繳存六個月以上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同意市中心對個人信用進行查證,個人信用良好,具備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市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繳存比例各不低于5%,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借款人沒有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
(五)借款人已簽訂真實、合法購建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須具有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二手房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購住房總額的30%,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有30%的自籌資金。購房合同簽定的時間距申請貸款日不超過12個月。
(六)借款人購買自住或建造在本市國有土地范圍內的住房。
(七)同意按照法定擔保方式進行擔保。
(八)管理中心或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屬下列情況者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一)經中心調查,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或商業銀行有貸款還款不良信譽記錄的。
(二)職工已離退休的。
(三)無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四)房屋產權不清,無法辦理貸款抵押登記的。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已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六)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單體車庫的。
(七)其他按國家規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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