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就調整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限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2016住房公積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1258元,月繳存額上限為5102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551元。原則上不允許突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此次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此次貸款政策調整,主要目的是落實中國人民銀行、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于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5〕98號)精神,支持繳存職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對合理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
二、此次貸款政策調整,涉及首套自住住房的內容是什么?
對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中顯示無房的,為首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請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不再按照房屋性質和套型建筑面積區分首付款比例和貸款額,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即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80%,貸款最高額度為120萬元。
三、此次貸款政策調整,涉及第二套住房貸款的內容是什么?
對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中顯示有1套住房的,為第二套住房。申請貸款時,借款申請人須結清相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含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不含公寓、別墅及其他高檔住宅)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即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房屋評估價值或實際購房款(以兩者中較低額為準)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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