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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后職工因工負傷的法定待遇解析
職工因工負傷,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工傷所引發的勞動糾紛在我們平時所辦理的案子中已經屢見不鮮了。但是我們也發現,由于用人單位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甚了解,致使職工應有的待遇往往沒有能夠足額享受,從而事后向用人單位索要遠超出法律規定的高額賠償,或者原本應由社保所承擔的費用由于單位未按法律規定操作,導致職工無法享受法定待遇,該部分費用不得不由單位承擔,最終雙方走上司法程序,傷神傷財。
國務院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這新老法規交替之際,本律師對于常見的職工在遭受工傷后的認定及法定待遇問題闡述如下:
一、工傷的范疇
《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條款,只有當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規定的任一條件時,才可以被認定為工傷;而當符合《條例》第十五條所規定的任一條件時,可視同工傷。
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也就是說無論是工傷還是視同工傷的職工,必須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才可享受工傷的法定待遇。
二、工傷法定待遇問題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稐l例》第三十條規定:"……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此外,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一般不超過12個月),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需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生活無法自理而需要護理的,該護理費用也需由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其中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據評定的不同等級,工傷職工所能享受到的待遇也是不盡相同的。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勞動功能障礙一級至十級的,可享受的法定待遇見下表:
職工因工受傷不幸身亡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其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應按照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在工傷職工的法定待遇中,我們看到了許多法定的待遇都是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那么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根本就沒有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等情況時,職工一旦發生工傷,其待遇如何解決呢?《條例》對該種情形亦做了明確的規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目前新修改的《條例》已經正式施行,但是各地與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規仍未銜接到位,各地原本執行的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與《條例》存在的沖突之處,無疑給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帶來了不少麻煩與困惑。就以上海為例,根據《條例》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今后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原來《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都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這就在新老法規之間產生了矛盾。這些問題如何適用和銜接,還希望相關部門能夠盡早出臺配套法規政策,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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