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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基礎知識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它通過社會統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保險范圍內的勞動者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規定的某些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的必要物質補償,以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以及為受工傷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
一、工傷保險待遇的類型
(一)醫療康復待遇:包括工傷治療及相關補助待遇,康復性治療待遇,人工器官、矯形器等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待遇等等。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內,工傷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生活護理費等待遇。其中既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
(四)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1、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工傷保險適用于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職工在哪種情形下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目前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指定的工作,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這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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