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欽州市建筑業工傷保險新政策解讀
欽州市正式實施建筑業工傷保險新政策
日前,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為進一步做好欽州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障權益,欽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欽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欽州市總工會聯合發文,從7月1日起正式實施《欽州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個人不用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了解,《欽州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 參保對象和范圍為全市建筑施工企業(含注冊地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施工的建筑企業)的職工或者雇工。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計繳方式和費率,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照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總造價的1.3‰,由參保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現在建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項目工程總剩余造價的1.3‰,向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如工程項目款項追加的,按照追加款補繳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須繳 納工傷保險費。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按《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提出費率浮動意見,經市人社部門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后確定建筑項目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以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農民工工傷有所保障
據欽州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保且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期內發生工傷的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筑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對工傷保險待遇中涉及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統一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此外,欽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將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交建筑施工項目所在地的經辦機構出具的《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不能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材料的,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施工企業未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達限期繳納通知,逾期仍未繳納的,按《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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