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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社局: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江門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從2016年1月起,我市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全部參加工傷保險。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凡是建筑企業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為此,部分建筑業企業主有疑問:“我已經給員工購買意外傷害險了,還需要參加工傷保險嗎,這兩個險種有區別嗎?”對此,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有關負責人表示,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在建筑企業中,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工傷保險與意外傷害險的不同。這位負責人表示,首先,兩者的性質和設立目不同,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建立的強制性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要機制。而意外傷害險等則是由企業或個人自愿參加的商業保險。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是社會保險的補充,是投保人在自愿基礎上對自己未來風險的一種防范手段,具有任意性、補充性。用人單位既不能以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代替工傷保險,也不得以職工已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險為由,逃避其應承擔的工傷補償責任。建筑企業不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一種違法行為。
也有人提出疑問:“為什么過去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呢”?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這位負責人解釋,這主要是之前還沒有建立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只能依靠商業保險化解建筑施工企業的風險。2004年,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實施,2011年1月1日,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明確要求各類用工企業都要依法為全部員工或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建筑法》也因此進行了修改。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這個法條中,“應當依法”就是必須,沒有選擇的余地,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必有的基本權利,具有強制性。而“鼓勵”則是一種提倡,在建筑企業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如想讓職工享有更高的保障,也可以為員工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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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2016年建筑業工傷保險新規
長期以來,建筑業是工傷事故的“多發區”,同時也是工傷保險等保障制度的“薄弱區”,為保障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障權益,近日,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總工會聯合印發了《關于江門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針對當前建筑業職工維權中的突出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一、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按照建設項目進行參保。針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特點,《方案》創新參保方式,各建筑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施工一線務工人員,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方案》還特別提出,對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二、企業未繳納工傷保險,建筑項目不能動工。為確保建筑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方案》規定,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的證明材料,作為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之一,對未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材料的建設項目,應視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建筑企業以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0‰進行繳費。《方案》規定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不必按照工資總額進行繳費,而是按照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方案》規定,我市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首次確定為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總造價的1.0‰,待制度運行一年后,將視本市建筑業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再作出是否進行調整的決定。同時為了防止建筑企業單位壓價競爭,損害職工權益,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單獨列支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不參與競標,并由施工承包單位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這一規定從源頭上確保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
四、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確認不再難。針對建筑工地勞務用工管理不規范、導致工傷認定舉證難的問題,《方案》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完善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制度,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參與項目施工的所有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分包合同關系進行規范管理,為便捷快速進行工傷認定提供條件。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施工“平安卡”信息、勞動者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在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醒,建筑工人務必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五、發生工傷事故,承擔工傷責任的企業應當在事發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方案》規定,建筑企業員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其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門申報工傷,單位逾期不申報,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承擔工傷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將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及《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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