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裁定不能舍本逐末
導語:近期,工傷認定上的“48小時”再度引發輿論關注,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工傷裁定不能舍本逐末
一時間,“48小時”成了隔絕情與理的一道屏障。
近日,據媒體報道,深圳某企業員工家屬童先生在妻子腦死亡之后繼續堅持治療,導致妻子的法律認定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因此,童先生與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最終,童先生的訴訟請求被深圳市鹽田區法院駁回。
隨后的輿論引起一陣嘩然,公眾關注的焦點無疑集中在這“48小時”上,既然是因公而傷,那過了48小時為何就不算數了?
這份工傷認定的48小時限令,正是來自2004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其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被認定視同工傷。
但實際上,客觀來看,立法者的初衷本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職工與企業雙方的利益。
在很多國家“病”和“傷”是適用在不同的法律規范,既有的疾病不屬于工傷保護的范圍。而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這無疑為職工多了一重保障。因此,這48小時的門檻,是立法者為了避免將突發疾病無限制地擴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但是,這樣一則限令卻在實際生活中釀出許多糾葛,“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悲劇時常上演。由于工傷大多發生在靠勞動力為生的職工身上,而他們背后的家庭又大多深陷經濟困擾,因此,面對著這筆數額巨大的賠償金,職工家屬與企業往往也陷入雙方的“博弈”之中。
更重要的是,當職工面臨生命危險,家屬想要維持生命跡象,爭取搶救時間這無可厚非,而當越過了“48小時”的紅線,家屬可能就將面臨著“人財兩空”的結局。
實際上,問題的根源就來自于對工傷的判定上,既然是“工傷”就應該以是否由于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為出發點,但是裁定方卻以時間作為判定標準,這無疑是舍本逐末。在工傷認定中過于糾結于搶救時間節點,未免會扭曲了立法的本意。
關于“48小時”工傷認定的法律條款,外界一直在爭論不休,隨著在實際操作中各種糾紛的不斷發生,估計法律修改或許也是早晚的事。并且已經有一些地區邁開了步伐,有媒體報道,廈門就曾出臺過相關規定,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但是,在對法律正式修改之前,對于工傷的裁定還是應該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不能一味“形而上學”地照搬法律文本,而將人情拋棄在法律大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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