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須知
1、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同時具備那些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失業人員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
(1)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七日內報送縣就業管理服務處。
(2)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及時到縣就業管理服務處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于辦理登記的次月開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1)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和《洞頭縣職工失業登記審批表》各1份;
(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一式3份;
(3)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4)單寸免冠近照2張;
(5)失業人員檔案。
4、除申領失業保險金外失業人員還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同時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2)失業人員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死亡的,其家屬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其當月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由其家屬領取。
(3)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
5、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失業人員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下稱繳費時間)確定:
(1)繳費時間不滿1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繳費時間滿1年的,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
(3)繳費時間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不滿8個月,按照8個月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按我縣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目前我縣失業金月發放標準是945元。
7、失業人員在哪些情況下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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