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解讀
誰要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是強制性失業保險,由國家立法保證實施。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三、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四、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
單位如何參加失業保險?
應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中心申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基本信息表。
已經參加養老等社會保險的參保單位只提交《社會保險登記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基本情況表》。
誰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費滿一年的.(單位無欠費);
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合同到期、辭退、開除);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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