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業保險待遇轉移辦理指南
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轉移辦理指南是怎么樣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
南京市人社局介紹,從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從1630元/月上調至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5元/小時調為15.5元/小時。
最低工資標準即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的項目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的項目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加班費、失業保險金等也將“水漲船高”。加班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每個人的工資來計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轉移辦理指南
1、受理條件:
(1)已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領取期限
(2)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接收并出具《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接收函》。
2、所需材料:非本市戶籍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待遇核定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原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個人檔案資料
(3)本人戶口簿復印件(含首聯及本人聯)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4)勞動者戶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待遇轉移接收函》(其中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信息)
3、辦理程序:依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區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失業保險待遇;回戶籍所在地的,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本人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跨統籌地區遷移戶籍的,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其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本人要求到遷入地享受的,由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失業保險關系轉至遷入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并劃轉,具體金額按照失業人員應當享受而未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計算。
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持戶口簿復印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失業保險轉移接收函》(其中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名稱、開戶行及銀行賬戶信息)及個人檔案資料,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并需另行填寫《非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保險申請表》。
辦理次月的25日前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至轉入地經辦機構。
4、辦理時限:即時辦結。
5、辦理地址:水西門大街61號二樓相關窗口。
6、辦公時間:每月月底結算期外的法定工作日。(結算期為1.5天)
7、聯系電話:025-86590821,025-865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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